壹、目的:針對工程易生之弊端,先期防制,以確保眷改工程品質,維護
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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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
一、「國軍監察工作實施辦法」第八條(三)款:「同級所屬單位之
財務、營產、裝備、補給、福利、營繕工程、購置定制及變賣財
務等業務之監標監驗與效率考核」。
二、國軍營繕工程教則相關條文。
三、主任曹二級上將八十七年四月份第三週會報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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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防弊措施要點:
一、恪遵法令,依法行政:
(一)各級承辦人員均應深入瞭解「眷改條例」與「施行細則」
,嚴格要求依法行政,不得擅自擴張解釋法令規章,以免
執行偏差而產生利益輸送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
(二)監督命令貫徹:各級眷服單位對官兵重建配舍含餘額分配
、輔導貸款之申請評比、分配等作業,均應會請同級監察
部門審查;凡規避監辦而肇生弊端,除嚴懲相關業管人員
,並追究其上級督導防範不週之責任。
二、嚴密人員任用考核:
(一)對各級眷服新進人員,均應先行查核,無不良紀錄再予任
用。
(二)各級眷服主管對所屬品德操守、生活言行、營外交往及財
務狀況等均應嚴予考評,凡發現有言行反常,應即深入瞭
解,即予妥處。
三、確立主管責任制度:
(一)發生貪瀆案件者,其主管應負防範不力及考核不實之責。
(二)主管與下屬犯重大疏失者應檢討議處;若同謀不法或庇護
者,依共犯從重究辦。
(三)主管負責解決作業及行政方面之各項支援,防止部屬藉口
與民商不當接觸。
四、各單位嚴禁於各作業階段與廠商私下接觸或接受招待、饋贈等行
為;若業務必須協商者,則應確遵本部87.4.15.(87)祥祺字第
三九七五號令頒國軍「防杜各級採購、工程、監辦人員與民商不
當接觸」實施要點執行。
五、各單位應定期檢討修訂現行作業程序,以符合業務需要,各項作
業應依程序辦理,不得逾越。
六、全體眷服幹部,應簽訂防弊自清切結書,以砥礪守法之精神,保
證自身之清白。
七、鼓勵檢舉、快獎重懲:
(一)檢舉項目:
1.工程人員對資料審查不實或與廠商勾結、仲介收取不當
利益者或圖利他人者。
2.工程各項檢驗與計價、材料採購或標購土地等,在作業
上謀取不法利益或圖利他人者。
3.盜賣材料、侵佔公款、物者。
4.因職務關係接受廠商及關係人招待、饋贈者。
5.虛違造假呈報不實者。
(二)全面檢舉:
1.鼓勵全體眷服人員知情必報,知情不報者應予懲處。
2.招標文件及合約內標示本部檢舉信箱:臺北郵政信箱九
00一二附五號端木青先生收,及接受檢舉電話:(0
二)二三一一九七0六,或江蘇一號二五三一三二至八
;傳真號碼(0二)二三三一九七0六曉諭廠商勇於檢
舉。
(三)獎勵標準:
1.貪污經查屬實者,依法院判決刑期予以獎金。
2.報繳賄款、物、交出行賄人員姓名、身份、單位,據以
移送軍、法司機關支偵辦,依「歲入預算收入報繳作業
規定」將賄款報繳國庫檢同國庫收據及軍、司法機關起
訴書、判決書報繳者,發給報繳賄款之同額獎金;賄物
部份依價格估算,發給同額獎金。
3.報繳賄物(因業務關係之饋贈),交出行賄人員姓名、
身份據以查證者,按賄物價值發給同額之獎金。
(四)懲處規定:
1.受賄者不問金額多寡,當事人依法究辦。
2.商人行賄,一律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3.務關係接受廠商招待、饋贈經查屬實者,按情節輕重予
以行政重處並予調職,如涉及違法,依法究辦,並同時
停止該廠商投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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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各階段工程作業指導要點:眷村改建工程作為要點計分
一、「工作計劃階段」
(一)土地產權:
1.眷村改建工作,應完成用地勘察及地質鑽探,詳定項目
、數量,依照實況綜合評估後報請核定。
2.現地勘查應注意土地所有權、管理機關、都市計劃使用
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容積管制、有無限制及違
佔建等因素,或影響工程施作之土地問題,應先期設法
排除。
(二)設計規劃:
1.委託建築規劃設計,應參照「行政院各機關辦理公有建
築物作業要點」暨「各機關委託技術顧問承辦技術處理
要點」辦理,並要求訂定罰則,以維軍方權益。
2.材料規格應避免採用獨家產品或特殊規格,另應事先掌
握市場狀況。
3.委託設計圖是否經各級嚴密審查,對委託設計單位資格
、業績、比圖、是否合乎法令規定,酬金標準、設計範
圍、合約罰則均應明確訂定。
4.工程預算、藍圖及領標承商名單絕對保密,防制廠商圍
標。
5.計算材料應予詳實,以防圖利承商從而朋分圖利。
6.計劃應經核定後,方可辦理發包,不得有違作業程序。
二、「發包訂約階段」:
(一)招標作業:
1.眷村改建工程開標資料,應注意有否與核定計劃相符及
有無超列或短少項目。
2.招標方式以公開招標為原則並於網路公告,不得有限商
門檻,而造成少數廠商投標或圍標現象;審查時應慎重
考量,無特殊之事實及理由,應避免限商;
(二)開標作業:
1.底價訂定須參考以往決標單價,工地進出之遠近、離易
、工程性質、市場行情有無特殊變化等因素,作合理之
估算。
2.開標時掌握標場秩序,標前須注意場外有無圍標跡象,
並瞭解有無黑道介入及妨礙廠商進場之情事;若有上述
情事,立即告訴主標人處理,其情節重大者依法究辦。
3.有無故意設定投標限制條件,造成特殊少數廠商參予比
價、議價,優惠屬意廠商。
4.嚴防開標之前洩漏概略底價或至開標現場預約暗號洩漏
審監人員議定之底價。
5.審監人員議定底價應有充分時間逐項審查,避免以「折
扣」方式刪減,以免承商猜策底價之機會。
(三)訂約作業:
1.訂約時防止承商預想增(減)做之項目而提高單價(降
低),俾避免日後變更設計圖利廠商,勿使從中收取回
扣。
2.嚴禁工程契約對保人員,向承商收取車馬費;並確實核
對連帶保証商相關佐証資料。
三、「執行監造階段」
(一)施工管制及訓考階段:
1.承辦單位應督飭承商按時開工,依呈報開工時間,派員
前往勘查並作成紀錄以便備查。
2.每案工程應擬定進度管制表確實管制,如有落後應即檢
討原因及責任,研究立即改進措施。
3.工程變更設計應嚴加審查,防止不當變更,若有上情,
嚴辦不怠。
四、「驗收結案」
(一)驗收作業:
1.主辦單位在接獲竣工日報表後,應在七日內派員查驗,
如有假報等情事,應予追究,以杜廠商投機取巧。
2.承辦單位在接獲廠商所報完工文件一週內實施初驗,如
有延誤,追究責任。
3.防範藉故核予延長工期,便利承商逃避逾期罰款。
4.注意不肖幹部替廠商說情或曲解掩飾施工缺點,結案後
接受廠商報酬。
5.防止承辦單位偷懶或廠商勾結作不實之驗收紀錄。
(二)查驗要領:
1.驗收時應對工期確實核對有無逾期情事,各項材料應逐
項結算並列入驗收紀錄表內,以便參考處理。
2.驗收時應查閱各項資料(工期、監工報表、檢驗報告、
自主品管檢查紀錄、分段檢驗紀錄、幅射鋼筋檢測、?H
離子檢測、施工日誌等)。
3.監驗人員對隱蔽部份,於必要時得實施拆驗或化驗,作
詳密之檢查。
4.驗收人員如發現與合約條件不合標準者,不予驗收,並
列舉事實報請核辦;切勿輕信承商之解說,尤其對「不
影響使用」一語,須慎加研究。
〔立法理由〕 一、依「國防部普通公務單位會計事務作業規定」名稱辦理修正。
二、依據財政部一0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台財庫字第一0四0三六九六六八
0號函修正之「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配合辦理修正。
三、配合組織名稱變更調整。
四、依法制作業體例,法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原則不使用引號(「
」),酌作「」刪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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