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國防部86年11月28日(86)祥祉字第12055號令、93年10月1日、95年
6 月16日勁勢字第0930014108、0950008162號令頒「國軍老舊眷村改
建各項輔補助款結報作業要點」、「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各項輔補助款
結報領款清冊格式」、「修訂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各項輔(補)助
款結報作業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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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輔助購宅款計價原則:
一、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20條及國軍老舊
眷村改建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17條,以「同期改
建」之國有可計價土地85年公告現值總額69.3%為分配總額計算
之。另各改建基地之區位調整應併同「國軍老舊村改建修正計畫
」辦理縣市改建計畫調整暨核定。
二、以改建完工當期國有可計價土地清冊為基準,依85年公告現值分
配69.3%原眷戶輔助購宅款。如規劃圈土地全數處分完畢,分配
不足差額款,則依本條例第20條規定,由改建基金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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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結報方式:
一、輔助購宅款:依本條例第20、21條暨本細則第19條規定辦理。
(一)國防部於改建(國、眷宅)基地完工決算後,依區位、坪
型(樓層指數均設為 1)提供各戶房地總價、基地改(遷
)建眷村眷戶輔助購宅坪型總數、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
村土地當期可計價公告土地現值總額69.3%地價款等三項
數據,由國防部依下列公式據以計算眷戶各項輔(補)助
款數額。
1.公式代碼區分:
A :輔助購宅房地總價。
自費增坪者依:增坪後之房地總價÷增坪後之坪型×
輔助購宅坪型=輔助購宅房地總價;例如:校官原
輔助購宅30坪型,增坪後為34坪型:34坪型房地總
價÷34×30=原輔助購宅30坪型房地總價。
B :各戶輔助購宅款總額。
C :各戶土地69.3%輔助購宅款。
D :輔助購宅基金補助款。
E :輔助購宅優惠貸款。
F :搬遷補助費。
G :自增建超坪補償款。
H :房租補助費。
I :自備款超出輔助購宅一般貸款金額。
J :自費增坪價款。
K :眷戶自繳款額。
L :69.3%地價款分配總額。
同期改建之國軍老舊眷村土地,當期可計價(除道
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
、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社教機構、體育
場所、市場、醫療機構、機關用地、上下水道、郵
政、變電所、公有事業用地及各級地方政府所訂定
之公共設施用地為不可計價之土地外,餘均列為可
計價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之69.3%地價款分配
總額。
M :基地改(遷)建眷村眷戶輔助購宅坪型總數。
N :各戶輔助購宅坪型。
O :自費增坪後總坪型。
2.計算公式:
(1)原階原坪型:C=L÷M×N
(I)當C>A時,則B=A(無基金補助款及優惠貸款)
(II)當C<A×80%時,則B=C+D(有基金補助款)
K=A-B,另E=A-B(以100萬元為限)
(III)當A×80%<C<A時,則B=C(無基金補助款)
K=A-B,另E=A-B(以100萬元為限)
(2)自費增上一階坪型:C=L÷M×N
(I)當C>A時,則B=A(無基金補助款及優惠貸款)
K=J=(增坪房價- A),僅得申辦銀行一般貸款
(II)當C<A×80%時,則B=C+D(有基金補助款)
K=(A-B)+J
E=A-B(以100萬元為限)
J:僅得申辦銀行一般貸款
(III)當 A×80%<C<A時,則 B=C(無基金補助款),
K=(A-B)+J
E=A-B(以100萬元為限)
J:僅得申辦銀行一般貸款
(二)列管軍種、單位應造報:
1.原眷戶各項輔(補)助款領款清冊正本各1式8份(國防
部 5份、列管軍種2份、輔支單位1份),不適用格式無
需造報:
(1)改(遷)建改建基地眷村:○軍○○眷村改(遷)建
「○○改建基地」原眷戶各項輔(補)助款領款清冊
(如附表1)
(2)輔導遷購國(眷)宅眷村:「○軍○○眷村遷購『○
○國(眷)宅基地』原眷戶各項輔(補)助款領款清
冊」(如附表2)
(3)輔導領款購置民間市場成屋眷村:「○軍○○眷村購
置『民間市場成屋』原眷戶各項輔(補)助款領款清
冊」(如附表3)
2.土地69.3%補助款領款清冊:
清冊封面(「○軍○○眷村改(遷)建『○○改建基地
』原眷戶結報土地69.3%補助款領款清冊」)、底頁(
用印三級章,並填註「合計:新台幣(69.3%補助款撥
款總額)」),內頁清冊依附表 1、2、3順序繕造裝訂
。
3.輔助購宅基金補助款領款清冊:
清冊封面(「○軍○○眷村改(遷)建『○○改建基地
』原眷戶結報輔助購宅基金補助款領款清冊」)、底頁
(用印三級章,並填註「合計:新台幣(補助款合計總
額)」),內頁清冊依附表1、2、3順序繕造裝訂。
二、搬遷補助費:依本細則第13條規定辦理。
(一)原眷戶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內搬遷,一次搬遷者發給每
戶新臺幣 1萬元搬遷補助費;就地改建,或配合地方政府
舉辦公共工程拆遷,須先行遷出,再行遷入者,發給新臺
幣2萬元搬遷補助費。
(二)列管軍種、單位應檢附眷舍(建物)點交人員名冊(如附
表 5),並造報「○軍新制國軍老舊眷村遷建○○改建基
地原眷戶搬遷補助費領款清冊」各 1式8份(國防部5份、
列管軍種2份、輔支單位1份,如附表1。)
三、自增建超坪補償款:依本細則第14條規定辦理。
(一)原眷戶於國軍老舊眷村內自行增建之房屋,由主管機關按
拆除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予以補
償(補償以房屋為限,餘均不辦理補償),其補償坪數計
算方式如下:
1.現有房屋總坪數(含原公配眷舍坪數與自增建坪數),
減去原公配眷舍坪數與輔助購宅坪型,等於補償坪數。
2.由原眷戶籌款配合政府補助重新整建,或屬本條例第 3
條第1項第3款自費興建者,以現有房屋總坪數減去輔助
購宅坪型,等於補償坪數。
(二)列管軍種、單位應檢附眷舍(建物)自增建丈量表正本(
如附表 6)及相關佐證資料,並造報「○軍新制國軍老舊
眷村遷建○○改建基地原眷戶自增建超坪補償款領款清冊
」各 1式8份(國防部5份、列管軍種2份、輔支單位1份,
如附表1)
四、房租補助費:依本細則第13條規定辦理。
(一)為配合眷村改建,原眷戶應於公告期間內搬遷,未於期限
內主動搬遷者,視為不同意改建,應依本條例第22條處理
。
(二)原眷戶於公告期間內搬遷,自遷出之日起,至交屋之日止
,發給每戶每月房租補助費新臺幣6,000元,每期發放6個
月,至交屋日止。
(三)列管軍種、單位應造報「○軍新制國軍老舊眷村遷建○○
改建基地原眷戶房租補助費人員領款清冊」各1式8份(國
防部5份、列管軍種2份、輔支單位1份,如附表1)。
(四)房租補助費第一期呈報6個月領款清冊,爾後每期(6個月
)前 1個月造報下一期領款清冊,至通知交屋日最後一期
(以實際月份造報),不足1個月者,以1個月計算(不足
月份,於備考欄內註明)。
五、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款:依本條例第23條及本細則第21條、22條規
定辦理。
(一)違占建戶之拆遷補償,按拆除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
程拆遷時補償規定辦理(如台北市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應
依「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暨違章
建築處理辦法」內,對建物、附屬設施、附屬建物、人口
搬遷補助等相關規定辦理補償);房屋拆除補償之面積,
以實際丈量面積合計,不足79平方公尺者,以79平方公尺
計算。
(二)辦理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時,應以公文通知,並公告之;另
須以存證有案之建築物之占有人為對象。
(三)列管軍種、單位應檢附眷舍(建物)自增建丈量表正本(
如附表 5)及相關佐證資料,並造報「○軍新制國軍老舊
眷村遷建○○改建基地違占建戶拆遷補償款人員領款清冊
」(1式5份,如附表4)。
六、輔助購宅貸款:依本細則第 9條規定暨「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貸款作業要點」辦理。
(一)改建基金對承購本條例興建住宅之原眷戶辦理貸款之利率
,比照中央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利率辦理,其貸款
總額每戶以新臺幣 100萬元為限,貸款期限30年,按月平
均攤還本息。
(二)列管軍種、單位應造報「○軍新制國軍老舊眷村遷建○○
改建基地原眷戶辦理輔助購宅優惠貸款人員清冊」各1式8
份(國防部5份、列管軍種2份、輔支單位1份,如附表1)
。
(三)原眷戶自備款超出新臺幣 100萬元暨自費增坪價款,請填
註於附表 1清冊內之銀行一般利率貸款欄(原眷戶自付者
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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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權責區分(結報作業流程如附圖):
一、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
(一)綜合企劃科(各縣市承辦人):
1.已完工交屋之各改建基地,應依本要點、貳「輔助購宅
款計價原則」,核算(定)原眷戶各階輔助購宅款金額
,俾利各列管軍種憑辦繕造領款清冊。
2.原眷戶領取「69.3%輔助購宅款清冊」及「基金補助款
清冊」等,均係會計法第51及52條所稱原始憑證,亦為
會計帳務處理之憑據,未經上級機關與審計機關之同意
,不得銷毀,亦即未經本部收支併列預算程序完成結報
或歸墊基金前,應統由綜企科指派 1人負保管之責,採
「專人專責,集中保管,列入移交」原則管制辦理至列
管案件悉數轉正結清為止。而前揭各項領款清冊應於辦
理結報時一併移由總政治作戰局主計室及軍眷服務處主
計科辦理相關帳務處理事宜。
(二)不動產科:
1.以改建完工當期國有可計價土地清冊為基準,追蹤比較
每一筆土地實際處分後之可計價面積,如有住、道混編
狀況則逕為辦理土地分割事宜。
2.請訂定可行之期程,逐步清查眷改總冊內「住、道混編
」土地,優先清查「已完工待交屋」基地、「興建中及
規劃中基地」次之、「已完工交屋」基地再次之,並於
每月眷服會報提報清查進度。
3.如總冊內土地全數處分完畢,仍不足分配結報時,則提
交「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管理會」審議,將餘額認列
眷改基金補償科目支應。
(三)主計科:
1.69.3%輔助購宅款結報清冊經綜合企劃科核定後,移由
總政治作戰局主計室負責後續結報作業。
2.應將現行長期墊款明細帳依「縣、市改建計畫」所定規
劃圈重新完成分類統計後(格式如附表 9),交由綜合
企劃科管制先行與該科彙總之各村應(待)結報各項輔
(補)助款戶數及金額明細資料核對無誤後,賡續管制
列管軍種辦理結報作業。
二、各列管軍種:
(一)各眷村於全村改(遷)建後,全村公告搬遷截止暨完成交
屋、購置市場成屋、領款等權益給付後30日內,依序分類
造具結報領款清冊(含相關佐證資料),並依據國防部核
定各村輔助購宅款文令,覈實植入各項輔助購宅款金額後
報部,不再造報空白清冊,俾利辦理結報作業。
(二)已完成上開作業程序,惟仍未完成結報作業眷村,於本規
定頒布後 6個月內,參照「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各項輔(補
)助款結報作法及表報填製範例」造報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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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管控機制:
一、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
(一)負責建構眷籍及撥款資訊平台,並依據完成結報之各村領
款清冊,管制期程逐步完成電腦資訊建置作業。
(二)資訊平台完成建置前之空窗期,由綜合企劃科(縣市承辦
人)負責檢整各列管軍種呈報之各村領款清冊電子檔(如
附表 1、2、3)、分送主計科、監察科,俾利據以程序監
辦。
(三)綜合企劃科(縣市承辦人)於個案簽奉核定撥款後,應會
辦「眷籍及撥款資訊平台負責人」辦理撥款登載作業,並
以公文副本(含領款清冊正本)通知主計科同步辦理撥款
及帳務登載作業,以避免溢領或重複撥款情事發生。
二、列管軍種司令部(單位)及輔支單位:
(一)依據本要點附表 1、2、3格式,逐村完成領款清冊造報,
並檢附「國防部核定各改建基地原眷戶各階輔助購宅款文
令」、「各村法院認證基本資料表」及「各村改建意願及
坪型需求統計表」等相關佐證資料報部備查;電子檔併案
傳送軍眷服務處綜企科縣市承辦人,俾利勾稽各項輔補助
款撥款作業。
(二)各單位(層級)撥款資訊管控機制,統由「眷籍資訊承辦
人」負責完成各村結報清冊電子資訊建置作業,「縣市重
建業務承辦人」於接獲國防部核撥各項輔補助款文令,應
會辦眷籍資訊承辦人完成撥款資訊登載作業,並簽奉權責
長官核定,以避免溢領或重複撥款情事發生。
三、管考成效:
(一)「各軍種(單位)列管已遷建騰空眷村迄未造報69.3%輔
助購宅款結報清冊明細」詳如附件 1,爾後視各村遷建騰
空進度逐一納入管考,請據以管控執行進度,本部將於每
月眷服工作檢討會中考評執行成效。
(二)為有效考管執行績效與目標,凡各列管軍種(單位)執行
率達90%(含)以上,績優單位於「國軍年度眷服幹部工
作講習」中頒獎表揚,績優個人則由單位依權責檢討敘獎
,以激勵士氣;如執行率未達65%(含)以上,本部將檢
討議處單位責任,以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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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一、「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各項輔(補)助款結報作法及範例」詳如附
件2。
二、各列管軍種(單位)辦理「原眷戶結報土地69.3%補助款」及「
原眷戶結報輔助購宅基金補助款」結報作業時,應將國防部核定
「各改建基地原眷戶各階輔助購宅款」文令層轉各級輔支單位,
俾利憑辦結報作業。
三、原眷戶及違占建戶應於基金存管銀行(目前為合作金庫銀行)先
期辦理開戶,俾憑辦理核貸、撥款等作業。
四、違占建戶全額價購之房地無法依本條例第23條辦理國宅貸款,且
自願向基金存管銀行辦理一般房屋貸款者,由本部協助輔導轉合
作金庫銀行憑辦;所需銀行一般貸放利率之金額部分,均於交屋
訂定買賣契約,同時辦理貸款作業,其本息由承購戶負擔,其貸
放(撥款)比照輔助購宅貸款期程辦理。
五、附表1至4清冊各項補助款,俟報部審查核定後,逕撥領款人員合
作金庫銀行帳戶內;如因特殊因素需匯入其他金融機構者,所需
匯費應於清冊備考欄內註記「匯費○○元逕由案款內扣除」字樣
。
六、清冊之封面、底頁製作格式詳如附表7、8。
七、國防部 86年11月28日(86)祥祉字第12055號令頒「國軍老舊眷
村改建各項輔補助款結報作業要點」、93年10月1日勁勢字第 09
30014108號令頒「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各項輔補助款結報領款清冊
格式」、 95年6月16日勁勢字第0950008162號令頒「修訂辦理國
軍老舊眷村改建各項輔(補)助款結報作業方式」,即日起停止
適用。
八、如有未盡事宜,得以另令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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