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以公平、公開抽籤方式確定配(價)售承辦人之住宅房屋標的
物,承購人係指眷改條例所稱之原眷戶、違占戶及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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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1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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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單位與辦理事項權責劃分表: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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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抽籤作業實施程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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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事項辦理時機:
一、眷籍審查:
(一)列管軍種(單位)應依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91年7月30日
祥址字第8133號函辦理眷籍審查作業。
(二)各列管軍種(單位)應管制於眷籍審查前,完成眷舍住用
現況清查,俾使眷籍與現況相符。
(三)列管軍種單位應於門牌編訂後30日內呈報國防部,眷籍審
查與名冊核定作業應於收件受理審查後30日內完成。
二、抽籤說明資料:
(一)考量各改建基地之原眷戶若循例於工程驗收後召開「抽籤
作業說明會」,再依程序通知眷戶到場辦理「抽籤」、「
分戶驗屋」、「各戶缺失複驗」、「交屋說明會」、「交
屋前置作業」、「交鑰匙及發權狀」,該等作業均需眷戶
親臨配合,故為簡化行政流程,並減少眷戶往返次數,爾
後各改建基地不辦理「抽籤說明會」,採寄發該基地抽籤
說明資料並通知眷戶到場直接「抽籤」方式辦理。
(二)呈報時間:抽籤說明資料列管軍種單位須於核定眷籍清查
後30日內完成報部核備;另抽籤說明資料應於辦理抽籤作
業前20日併同通知書送(寄)達原眷戶(權益承受人)及
違(占)建戶。
(三)抽籤說明資料範本:如附件二。
三、抽籤作業:
(一)應於新建工程複驗(初驗實施後之複驗)前完成。
(二)抽籤作業時間由列管軍種單位與聯建委員及國防部協調確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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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承購人獲配售住宅清冊呈報作業:
一、時間:列管軍種單位應於抽籤後20日內呈報國防部審核。
二、繕報規範:承購人獲配售住宅清冊應依規定繕報(如附件三),
格式配合房屋統一編號清冊製作,統一編號由改建基地列管軍種
編定。
三、「承購人獲配售住宅清冊」由國防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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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經費:各項作業經費由「軍種業務執行費」相關科目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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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作業規定所指單位說明如下:
一、國防部承辦人:係指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之相關業務
承辦人。
二、執行單位:係指各眷村列管軍種單位或其所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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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作業規定未盡事宜,另令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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