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86)祥祉字第一三0七八號令頒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作業程序」,眷村改建基地「地質鑽探」需於「
細部設計、申請建照」前完成,而眷戶搬遷時機為建照申獲後,惟部
分眷村眷舍密集,住戶(含原眷戶及違占建戶)未搬遷將影響地質鑽
探作業,為使工進順利,對「地質鑽探」住戶搬遷作業規定如后:
(一)空置眷地及不適用營地之改建基地,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作業
程序辦理。
(二)有住戶居住之改建基地,於建築師進行細部規劃提出地質鑽探
計畫後,據以實施現地會勘;其會勘結果,不影響地質鑽探者
,仍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作業程序辦理;若對鑽探造成影響者
,則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整個基地均影響鑽探者,住戶於國防部辦理改建說明會
(第二階段說明會),完成法院認證後一個月內搬遷,
以利進行地質鑽探。
《二》僅部分區域影響鑽探者,採一次發包,二期施作方式,
即承商對不影響鑽探區域先行實施第一期鑽探,其餘區
域則待住戶於國防部辦理改建說明會(第二階段說明會
),完成法院認證三個月內搬遷後,再實施第二期鑽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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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占建戶搬遷由國防部視作業進度,預留前置作業時間,提前公告,
以配合原眷戶同時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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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眷戶之房租補助費仍依核定搬遷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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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有特殊個案,須報奉核准後以專案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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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另令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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