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地地質鑽探住戶搬遷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87年3月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本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86)祥祉字第一三0七八號令頒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作業程序」,眷村改建基地「地質鑽探」需於「
    細部設計、申請建照」前完成,而眷戶搬遷時機為建照申獲後,惟部
    分眷村眷舍密集,住戶(含原眷戶及違占建戶)未搬遷將影響地質鑽
    探作業,為使工進順利,對「地質鑽探」住戶搬遷作業規定如后:
    (一)空置眷地及不適用營地之改建基地,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作業
          程序辦理。
    (二)有住戶居住之改建基地,於建築師進行細部規劃提出地質鑽探
          計畫後,據以實施現地會勘;其會勘結果,不影響地質鑽探者
          ,仍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作業程序辦理;若對鑽探造成影響者
          ,則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整個基地均影響鑽探者,住戶於國防部辦理改建說明會
                (第二階段說明會),完成法院認證後一個月內搬遷,
                以利進行地質鑽探。
          《二》僅部分區域影響鑽探者,採一次發包,二期施作方式,
                即承商對不影響鑽探區域先行實施第一期鑽探,其餘區
                域則待住戶於國防部辦理改建說明會(第二階段說明會
                ),完成法院認證三個月內搬遷後,再實施第二期鑽探
                。

二、違占建戶搬遷由國防部視作業進度,預留前置作業時間,提前公告,
    以配合原眷戶同時搬遷。

三、原眷戶之房租補助費仍依核定搬遷日起算。

四、如有特殊個案,須報奉核准後以專案方式辦理。

五、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另令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