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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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
    工作,爰依法務部函發之「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項成立政風
    督導小組。

二、本局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或副
    局長)擔任召集人,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三、本局政風督導小組聘請委員七人以上,採任期制,每兩年一任,由本
    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及各科室稽徵所主管兼任,均為無給職。以小組
    召集人為主席,局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副局長擔任,或指定適當人
    選擔任之。

四、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上級政風督導會報暨本小組會議事項之執行。
  (二)參酌本局業務特性編纂修訂「本局政風工作手冊」。
  (三)本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
  (四)有關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獎懲事項擬議
        。
  (五)定期評估本局易茲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蹤、管制
        、檢討執行事項。
  (六)本局重大案件之檢討。
  (七)本局政風獎懲通報之編印。
  (八)上級長官交查交辦有關政風案件事項。
  (九)本局有關單位提報政風案件之調查處理事項。
  (十)本局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十一)審議本局稽核小組作業成效報告。
  (十二)其他有關本局政風事項之審議。

五、本小組每四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局政風工作執行情形
    ,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本小組得針對本局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
    人士,每年舉辦政風座談會一次至二次,必要時得邀請有關科室主管
    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親自出席。

八、本小組會議記錄及決議事項,應簽報局長核定後實施,並副知財政部
    政風處備查。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