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稅總局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之申請閱卷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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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
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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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應備具申請書,並載明申請項目、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及申請
理由、目的、日期。
申請人得提出委任書委任代理人閱卷。
申請人如為利害關係人,應釋明其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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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稅總局收受閱卷申請書後,經承辦業務單位主管審查准予閱卷之案
件,由承辦人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時間到閱覽室閱卷。
前項通知,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為之。
申請人親自至關稅總局申請閱卷,如經核准,應即受理,無須另指定
時間。
行政救濟案件或性質特殊易有爭議之案件而有錄影、錄音之必要者,
應於七樓閱覽室閱卷,並事先向驗估處登記;其他案件則由各單位自
行決定閱卷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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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辦人收受閱卷申請書經審查後,認為申請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敘明理由拒絕之: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
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
進行之虞者。
(六)評議會會議紀錄。
(七)原產地認定委員會案件中有關專家之資料。
(八)稅則修正建議及機動稅率項目之簽擬及相關準備作業資料。
(九)稅則分類各項疑義、異議、解釋案件核示前之簽擬作業相關文件
。
(十)外銷品沖退稅案卷內有關內部簽稿及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十一)查價及稽核報告。
(十二)其他經上級主管核示有保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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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調閱之卷宗,其中報關資料除合於統計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得供公眾
閱覽及詢問或公告者外,以提供與下列機關或人員為限:
(一)貨物進、出口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貨物進、出口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關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關務案件之機關。
(七)依法律規定得向海關要求提供貨物進、出口人報關資料之機關。
(八)主管進、出口貨物簽審規定之機關。
(九)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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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閱卷之承辦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覽室,向閱卷者索取核准文件
及身分証明文件,經核對無訛後,於閱卷登記簿上記載閱卷內容等相
關事項;閱畢後應註明時間,並交由閱卷者簽名,始退還其身分證明
文件。閱卷進行程序應全程在場陪同。
無可替代之重要文書,承辦人得以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後,
以影本提供閱覽。
依法應拒絕提供閱覽部分,應事先抽出,不得交予申請人。
申請人閱畢之卷宗應回復原狀,並影印登記簿資料乙份,附卷退還檔
案室。
受理閱卷申請之承辦單位應設置閱卷登記簿,指派專人管理,並送企
考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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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得攜同一人協助影印、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隨同人員應繳驗
身分證件,並將姓名登記於閱卷登記簿。但不得僅由隨同人員單獨在
場影印、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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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影印資料依檔案管理局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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