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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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以下簡稱本關),為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特依檔案保存價值鑑定規範第三點規定,設檔案保存價值鑑定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有關本關檔案保存價值之鑑定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關主任秘書擔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關
    秘書室主任擔任,其餘成員由本關一級單位主管及秘書室文書檔案股
    股長組成。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文書檔案股股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辦理有關事務,相關幕僚作業並由秘書室文書檔案股派員協辦。

五、有下列情形時,本小組應召開會議,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
  (一)修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者。
  (二)檔案銷毀、移轉或應用產生疑義或發生爭議者。
  (三)檔案因年代久遠而難以判定其保存年限者。

六、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之。召開會議如有必要時,亦得邀請學者專家、檔案管理
    局或關務署派員列席指導。

七、本小組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小組成員出席,其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關之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必要
    費用。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於本關相關經費項下勻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