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事務管理(彙編)手冊」之「出納管理手冊」、「車輛管理
    手冊」、「物品管理手冊」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二、目的:加強本中心事務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健全財務秩序。

三、檢核項目: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
  (四)國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
    檢(查)核內容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工作檢(查)核
    表執行之。

四、檢核方式與週期:
  (一)為落實事務管理工作檢核,成立檢核小組辦理自主檢核,小組置
        召集人一人,由本中心事務管理單位主管(秘書室主任)兼任之
        ,其他委員依「出納管理手冊」、「車輛管理手冊」、「物品管
        理手冊」、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之規定兼任之,成員如
        下:
        1.出納管理查核:主計單位、政風單位、人事單位及事務管理單
          位各業務相關人員。
        2.車輛管理檢核:主計單位、政風單位及事務管理單位各業務相
          關人員。
        3.物品管理檢核:主計單位、政風單及事務管理單位各業務相關
          人員。
        4.財產管理檢核:主計單位、政風單位及事務管理單位各業務相
          關人員。
  (二)檢(查)核小組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
        克出席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辦理實地檢(查)核
        應事先確認小組成員名單,並通知其檢核時間、受檢機關及相關
        資料;必要時得集會研商檢核方式。
  (三)受檢單位於受檢(查)核時,應由其業務管理人員陪同解說,並
        按受檢時間,事先準備各種事務管理相關資料供查閱。
  (四)各類事務管理之檢核除出納事務之查核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
        外,原則每一年查核一次,必要時並得不定期查核,以檢討各類
        事務管理工作之執行情形,研擬具體改進措施。
  (五)檢(查)核結果應陳報首長,報財政部備查,並得依檢核結果,
        辦理獎懲事宜。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除依相關手冊規定辦理外,並適時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