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
    條第一項以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等規定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各單位處理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財政部民意電子信箱及本中心民意
    電子信箱,均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
    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
    本中心提出之具體陳情者。

四、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E-MAIL)及傳真等在內
    。書面陳情者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
    他身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
    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五、陳情案件處理原則、時程及程序(詳如流程圖):
    (一)人民陳情案以書面為之者,由秘書室總收文人員收件並登錄公
          文管理系統後分文;以電子郵件(E-MAIL)為之者,由文書中
          心人員每日上、下午定時收件,再交總收文人員登錄公文管理
          系統後分文。
    (二)人民陳情以言詞為之者,由權責業務單位指派專責人員辦理(
          政風室會同),解答民眾問題或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
          製作紀錄,載明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
          碼、聯絡住址及電話等,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之閱覽,請其簽
          名或蓋章確認送秘書室總收文掛號後,據以辦理。

六、各單位對人民陳情案件,應本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原則,審
    慎處理。

七、人民陳情案件由權責業務單位受理,如非屬本中心權責者,應逕移主
    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涉及二單位以上權責時,受理單位應主
    動協調有關單位處理;遇有爭議,由收受單位陳主任秘書裁定。

八、各單位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檢附相關文件、紀錄、資料、法令規
    章等,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紙本公文、電子公文
    、電子郵件(E-MAIL)或其他方式答復。但人民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
    或聯絡人時,受理單位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若人民陳情案件
    係數人共同具名且載明各陳情人聯絡方式而無代理人或聯絡人時,受
    理單位應逐一答復。但受理機關得對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逕為答復。

九、受理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視案情需要,約請陳情人面談、舉行
    聽證或派員實地調查處理。

十、受理單位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
    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單位、機關
    。

十一、受理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依期限辦結,如為書面陳情案者,應
      於六個工作天內回復,若為電子郵件(E-MAIL)者,應於三個工作
      天內回復,因案情複雜致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規定於結
      案日屆滿前辦妥展期,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電話或其他方式告知
      陳情人。

十二、各單位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規定不予處理,
      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但陳情案為電子郵件(E-
            MAIL)其內容具體,雖未具姓名或住址而有其他聯絡方式者
            除外。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
            者。
      (三)非陳情事項之主管單位,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
            管機關陳情者。
      如係前項第二款情形,陳情人一再向原受理單位或上級機關陳情而
      交辦者,受理承辦單位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
      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
      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已另為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十四、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注重人民隱私權之保護,如有保密之必
      要者,應予保密。

十五、案件列管與追蹤:
      (一)本中心收受人民陳情案件,應經秘書室總收文人員登錄列管
            並區分陳情案件後,於函件適當位置加蓋「人民陳情案件」
            戳記並分送各承辦單位。
      (二)各單位函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確實依收發文程序,辦理收
            發作業,俾便銷案管制。
      (三)本中心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以「案」為單元,每一「案」計
            列一件,由秘書室於每月五日前將各單位上月受理陳情案件
            數量及回函情形等,經去識別化處理後,送各單位參考。

十六、獎懲:
      (一)對於處理人民陳情案件得當且有具體績效者,得專案簽報敘
            獎,以資鼓勵。
      (二)對於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推諉拒收、或有異議而未依規定儘速
            申請改分或提陳、無故積壓不處理,經催辦三次仍未辦結,
            致延宕處理時效者,得按情節輕重,簽請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