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依據行政院頒行行事務管理規則「安全管理」,有關災害及破
壞事件之防護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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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為健全本中心防災體系,提昇同仁災害應變能力,強化災害預
防及相關措施,有效執行災害搶救,減輕財產損失,保障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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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依「事務管理手冊─安全管理」規定各機關辦理安全防護事宜,應注
意事項如下:
(1)計畫適切、準備週全、防患於未然、消弭於無形、妥善處理於事後
。
(2)與有關單位人員密切聯絡協調。
(3)定期實施演習訓練及綜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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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中心防災編組與執行
一、本中心各單位為防制危害及破壞事件之發生應依據「財政資訊大樓防
護計畫」確實做好實體安全防護工作,以防護團之編組為基礎,充實
人員、裝備,以遂行安全防護自衛自保之任務,提高空襲防護及火災
警覺,並確保本大樓人員及物資安全。
二、為預防颱風侵襲、搶救颱風造成之災害,確保本中心財產、設備、物
資安全,防颱任務成員應依據「防颱工作實施要點」實施勤務及支援
等工作。
三、為健全災害防救體系,強化災害防救措施,提升災害應變能力,保障
人員安全及業務繼續遂行,除聯合防護團同仁應依據「財政部資訊大
樓防護計畫」實施防救任務外,各組室應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災
害防救計畫」,確實執行災害預防、應變及善後等工作。
四、門禁管制
1.本中心每日下班後,由男性同仁輪流擔任值日員,負責全大樓之安
全事宜,並由約僱查詢人員於一樓辦理會客、洽公、開會等人員換
證,另於六樓值勤之約僱查詢人員,尚負責禁止本中心以外無識別
證人員擅闖,維護首長安寧。
2.本中心外僱之保全人員應負責人員、車輛進出之管制,大樓及四週
庭院巡查,大樓安全及門禁有關之臨時交辦事項之處理等事宜,並
須依「保全人員工作規範」執行勤務。
五、為維護春安工作、重要慶典、各項選舉及其他重大集會或活動機關之
安全、安定,配合政風室加強機關安全防護措施,防範危害或破壞事
件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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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教育訓練
一、依聯合防護計畫,配合轄區警分局每年實施常年訓練乙次。
二、本中心不定期自行舉辦各項相關防護之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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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其他注意事項
一、大樓火災疏散逃生
‧各組室應按辦公室分佈樓層及科、組〈室〉別將非防護團同仁編成
若干小組,以利同仁相互扶持避難、必要時就避難不及或行動遲緩
人員要求必要之搜尋支援。
‧切實要求員工進出辦公處所及辦公時間一律佩帶識別證。
‧對攜帶物品進出本中心,需憑主管單位證明文件或放行條,經查驗
屬實後放行。
二、空襲之防護
‧空襲防護設施以能及時轉知全體員工者為準;空襲警報發布後,防
護團編組勤務人員應迅速到達指定地點集合待命執行各項防護勤務
。
‧未納入防護團編組人員,一律按預定計畫,迅速進入避難處所。
三、地震時之防護
1.平時對水、電及通信設施之裝設,應合於標準規格,並定期實施檢
修。
2.地震發生時:
‧關閉電源。
‧保持鎮定沉著,不可慌亂。
‧所在建築物有傾塌之虞時,應迅速脫離,不及脫離時,應迅速躲
藏於牆角或有抗力之物體下。
3.地震發生後應注意事項:
‧斷落之電線,應即設置警告標幟並派電工先行檢查並搶修本中心
之各項受損之機電設備,如無法自行搶修時,應立即通知電力公
司或有關電信機構搶修。
‧嚴防火災,以免搶救困難。
‧傷亡人員應迅速救治處理,並通知其家屬。
‧清查財產損失,列冊報請上級機關查核。
‧立刻整理環境,清除污物,噴灑消毒藥劑,以防傳染病發生;如
已發現病例,立即隔離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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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要點自發布日起生效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報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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