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中央政府各工程機關員工自辦規劃、設計或監造,以提高工作
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程機關,指該機關組織法規以公共工程之興建為主要職
掌,且實際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之機關。
本要點所稱員工,指工程機關之下列員工:
(一)編制內職員及預算內之各類員工。
(二)核准有案之臨時聘僱人員、研究人員、專家或向其他機關調用人
員。
前項預算內各類工人,不包括臨時按日支薪各類僱工及寒暑假分發實
習學生。
三、員工工程獎金由工程機關之工程管理費內提撥,不得超過當年度實提
工程管理費百分之四十。其在年度開始,工程管理費無法確定者,得先
按當年度工程管理費預算數百分之二十計算,按月發給;年度結束,再
按實做工程管理費計算;超過百分之二十者,超過部分一次補發;未達
百分之二十者,溢發部分,應予追還。
各工程機關代辦其他機關工程者,其工程獎金之提撥,準用前項規定
辦理。
四、工程獎金依下列標準按月支給:
(一)直接從事工程工作之人員,依下表發給:
┌────────────────┬───┐
│職 稱│級 點│
├────────────────┼───┤
│機關正副首長 │七.五│
├────────────────┼───┤
│總工程司 │七.0│
├────────────────┼───┤
│副總工程司及一級正副主管 │六.五│
├────────────────┼───┤
│正工程司、技正 │六.0│
├────────────────┼───┤
│副工程司 │五.0│
├────────────────┼───┤
│幫工程司、技士 │四.0│
├────────────────┼───┤
│工務員 │三.五│
├────────────────┼───┤
│助理工務員、技術員、技佐、監工員│三.0│
├────────────────┼───┤
│雇用監工員、雇用技術員 │二.五│
├────────────────┼───┤
│技工、料工、測工、司機、道工 │二.0│
└────────────────┴───┘
(二)配合工程工作之人員,按直接從事工程工作人員發給標準百分之
八十支給。
(三)第二點第二項第二款人員得依前二款規定,比照相當職務人員核
發。
(四)各級人員兼任(代)主管者,照表內級點標準,增加級點0.五
。但本職級點標準或所兼任(代)主管者為高或在六.五以上者,其
級點不另增加。
(五)負責主辦特殊工程之測量、規劃、設計或其他艱鉅工程之各級人
員,經機關首長核定得依表內標準酌量增加級點。但最高以不超過當
月標準級點百分之五十為限。
五、依本要點規定支領工程獎金之機關,除第一次層報行政院核准外,嗣
後年度,如未調整工程獎金之級點折合率,由工程機關逕行核定。
請領工程獎金之機關層報時,應造具員工支領工程獎金對象及級點折
合率計算表(如附表二)。
附表一:(機關全銜)員工支領工程獎金對象及級點折合率計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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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職等職│員額│級點│級點│每人│全年│備│
│ │務類別│ │標準│折合│每月│合計│考│
│ │ │ │ │率(│應領│數額│ │
│ │ │ │ │元)│數額│(元│ │
│ │ │ │ │ │(元│)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附表二:(機關全銜)年度可資提撥工程獎金之工程管理費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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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工 程管理 費│可資提撥工程管理費│備考│
│程│程├──┬───┼──┬──────┤ │
│名│預│金額│占工程│金額│占工程管理費│ │
│稱│算│ │預算百│ │百 分 比│ │
│ │ │ │分 比│ │ │ │
├─┼─┼──┼───┼──┼──────┼──┤
├─┼─┼──┼───┼──┼──────┼──┤
├─┼─┼──┼───┼──┼──────┼──┤
│合│ │ │ │ │ │ │
│計│ │ │ │ │ │ │
└─┴─┴──┴───┴──┴──────┴──┘
六、工程獎金之發給不得超過前二點之規定,如當年度實際可提之工程管
理費不敷分配時,其級點折合率比例降低之。
七、員工全月外調其他工作者,不發該月工程獎金,部分時間調兼或每月
中途到職、離職者,按實際在勤日數計算發給。
八、員工曠職、曠工、請假、受處分或因案停職者,其工程獎金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曠職或曠工一日以內者,扣除當月獎金三分之一;超過一日、二
日以內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三分之二;超過二日者,扣除當月工程
獎金全部。
(二)請事假、產前假或陪產假者,按時扣除工程獎金;請病假、分娩
假、流產假、婚假、喪假者,按時扣除工程獎金二分之一。但請延長
病假者,不發工程獎金。
(三)請公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或休假三十日以內者,不扣工
程獎金;超過三十日者,自第三十一日起,不發工程獎金。但因公受
傷,奉派出國考察及參加會議期間,不扣工程獎金,其在受訓、進修
期間,因職務上須回原服務單位辦公者,得按實際日數發給工程獎金
;應徵入營服役者,不發工程獎金;其職務奉准僱人代理者,代理人
比照代理職務之標準發給。
(四)平時懲處申誡一次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三分之一;申誡二次者
,扣除當月工程獎金三分之二;記過一次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全部
;記過二次者扣除工程獎金二個月;記一大過者,扣除工程獎金三個
月,同年度平時功過得予相抵。
(五)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申誡者,扣除當月工程獎金全部;記過一次
者,扣除工程獎金二個月,記過二次者,扣除工程獎金四個月;減俸
者,扣除工程獎金五個月,降級者,扣除工程獎金六個月;休職、撤
職者,自休職、撤職之日停發工程獎金。
(六)因案停職者,自停職之日起停發工程獎金;依規定准予復職者,
自復職之日起,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發給工程獎金。
九、員工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加給或津貼者,不發工程獎金。但其所支
金額低於本要點之工程獎金者,得擇一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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