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基準適用於經財政部許可設立之業者自行發酵、產製並經完整包裝之
水果酒類產品。認證業者及認證產品應符合相關法規及財政部優質酒類
認證評審基準-共通規範,並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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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果酒類應以水果果實或果汁為主原料(各水果種類及糖度應符合表 1
之標準),經酒精發酵後,蒸餾或不經蒸餾,製成之含酒精飲料,包含
其他水果釀造酒及水果蒸餾酒。
2.1 其他水果釀造酒:指以葡萄以外之其他水果果實或果汁為主原料,經
酒精發酵、熟成、勾兌、調和、殺菌,且不得使用或添加食用酒精而製
成之釀造酒。
2.2 水果蒸餾酒:指以水果果實或果汁為主原料,經酒精發酵、蒸餾、熟
成、勾兌、調和,或利用自行發酵之任何蒸餾酒浸漬處理使其具有水果
風味後再經蒸餾,且不得使用或添加食用酒精而製成之蒸餾酒,成品之
酒精度不低於20%(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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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水果酒類產製工廠應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3.1 發酵設備。
3.2 蒸餾設備(水果蒸餾酒必備)。
3.3 勾兌調和設備。
3.4 貯存設備。
3.5 空瓶或空內包裝容器清潔設備。
3.6 過濾設備。
3.7 充填包裝設備。
3.8 批號印製設備。
3.9 燈光透視檢查設備或液位及異物檢測設施(透明容器必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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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水果酒類產製工廠,除前點規定之生產設備外,視實際需要具備下列設
備:
4.1 原料前處理設備,包括原料水果洗滌、破碎或壓濾等設備。
4.2 冷卻設備。
4.3 輸送設備。
4.4 殺菌設備。
4.5 管路清洗設備(CIP)。
4.6 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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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果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中,應逐批進行感官品評、異物、酒精度(乙
醇)、總酸度等檢驗項目並記錄之;及每年至少檢驗一次第 6點所列之
項目(防腐劑視需要),並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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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水果酒類成品之檢驗項目、方法及標準如下:
┌───┬──────────────┬────┬─────┐
│項 目│方 法│標 準│備註 │
├───┼──────────────┼────┼─────┤
│外觀 │感官品評 │符合廠內│ │
│ │ │規格 │ │
├───┼──────────────┼────┼─────┤
│風味 │感官品評 │符合廠內│ │
│ │ │規格 │ │
├───┼──────────────┼────┼─────┤
│異物 │依據CNS 5629 N6120食品檢驗法│不得檢出│ │
│ │-異物之檢查 │ │ │
├───┼──────────────┼────┼─────┤
│酒精度│1.依據酒類中乙醇之檢驗方法-│符合包裝│檢驗結果有│
│(乙醇│ 92年 7月23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標示水果│分歧時,依│
│)(%│ 授食字第 0929214397號公告 │蒸餾酒:│據99年11月│
│(v/v │2.依據酒類中乙醇檢驗方法(二│酒精度± │16日財政部│
│)) │ )-99年11月16日財政部台財│0.5 度 │台財庫字第│
│ │ 庫字第 09903520960號、行政│其他水果│0990352096│
│ │ 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9039│釀造酒:│0 號、行政│
│ │ 25號令 │酒精度± │院衛生署署│
│ │ │1 度 │授食字第09│
│ │ │ │91903925號│
│ │ │ │令,以酒類│
│ │ │ │中乙醇檢驗│
│ │ │ │方法(二)│
│ │ │ │中之比重瓶│
│ │ │ │法為準 │
├───┼──────────────┼────┼─────┤
│甲醇 │1.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白蘭地、│ │
│(mg/L│ 分光光度法)-92年 7月23日│葡萄蒸餾│ │
│,以純│ 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酒 2000 │ │
│乙醇計│ 214397號公告 │以下;水│ │
│) │2.依據酒類中甲醇之檢驗方法(│果渣蒸餾│ │
│ │ 氣相層析法)-92年 7月23日│酒、葡萄│ │
│ │ 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29│以外之其│ │
│ │ 214397號公告 │他水果釀│ │
│ │ │造酒及蒸│ │
│ │ │餾酒 400│ │
│ │ │0 以下 │ │
├───┼──────────────┼────┼─────┤
│鉛 │1.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91│0.3 以下│ │
│(mg/L│ 年12月1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 │ │
│) │ 藥檢字第0910078884號公告 │ │ │
│ │2.依據酒類中鉛之檢驗方法(二│ │ │
│ │ )-94年9月7日行政院衛生署│ │ │
│ │ 署授食字第0949426262號公告│ │ │
│ │ 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 0949426│ │ │
│ │ 262 號公告 │ │ │
├───┼──────────────┼────┼─────┤
│揮發性│依據 CNS 14850 N6376酒類檢驗│1.5 以下│ │
│酸(g/│法-總酸度及揮發性酸度之測定│ │ │
│L ,以│ │ │ │
│醋酸計│ │ │ │
│) │ │ │ │
├───┼──────────────┼────┼─────┤
│總酸度│依據 CNS 14850 N6376酒類檢驗│符合廠內│以各類別水│
│(g/L │法-總酸度及揮發性酸度之測定│規格 │果之主要酸│
│) │ │ │計 │
├───┼──────────────┼────┼─────┤
│防腐劑│依據酒類中苯甲酸及己二烯酸之│己二烯酸│同一酒品混│
│(g/L │檢驗方法-98年 5月27日財政部│0.2 以下│合使用防腐│
│) │台財庫字第 09803510360號、行│、苯甲酸│劑時,各防│
│ │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818001│0.4 以下│腐劑殘留量│
│ │60號令 │(限酒精│除以其限量│
│ │ │度 18% │標準所得之│
│ │ │(v/v) │數值總和不│
│ │ │以下) │得大於 1 │
├───┼──────────────┼────┼─────┤
│二氧化│1.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0.4 以下│ │
│硫 │ 法(一)-101年 7月9日財政│ │ │
│(g/L │ 部台財庫字第 10103664810號│ │ │
│) │ 、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 │ │
│ │ 10039470號令 │ │ │
│ │2.依據酒類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 │ │
│ │ 法(二)-96年5月4日財政部台│ │ │
│ │ 財庫字第 09603505711號、行│ │ │
│ │ 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6180│ │ │
│ │ 0102號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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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果酒類製造業者應有專人曾經參加政府認可之訓練機構所舉辦之食品
或酒品衛生管理講習班至少14小時以上,且近3年內至少有4小時以上受
訓紀錄,以及食品或酒品檢驗(應能涵蓋第 5點規定應逐批檢驗之項目
)相關講習班,並領有結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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