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庫署檔案庫房安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維護檔案庫房安全,以確保檔案妥
    善保管,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要點訂定目的。

二、庫房門禁管理
  (一)檔案庫房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庫房鑰匙交由庫房管理人員妥
        善保管;磁卡式或電子式開關,應設定庫房管理人員使用權限。
  (二)庫房備份鑰匙或磁卡應由庫房管理單位主管會同駐衛警(保全人
        員)或經秘書室主任指定人員彌封後蓋騎縫章,並交由駐衛警(
        保全人員)或指定人員保管,如遭遇緊急狀況時(如火災、地震
        、非法入侵等)得於取得庫房管理單位主管授權後開啟庫房,做
        必要處置。
〔立法理由〕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庫房設施基準、機關檔案保管作業
要點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十四章「庫房安全管理」等相關規定及實
際作業需要,明定庫房相關門禁管理,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庫房鑰匙
交由管理人員保管,磁卡式或電子式闖關應設定權限,備份鑰匙或磁卡應
彌封後蓋騎縫章,並交由駐衛警等人員保管,以利緊急狀況時,做必要處
置。

三、庫房維護
  (一)庫房內嚴禁下列行為:
        1.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
        2.飲食、儲存食物或堆置雜物。
        3.植養生物。
        4.未經許可攝影拍照或私自攜出檔案。
  (二)管理人員應定期進行庫房例行性查檢,項目包括:
        1.門禁系統、空調、空氣淨化設備、消防安全設備、照明設備、
          庫房門窗及通訊設備是否正常運作。
        2.庫房溫溼度是否正常,並記錄於「財政部國庫署檔案庫房環境
          紀錄單」(如附件一)。
        3.錄影監視設備是否正常運作,並檢視錄影畫面。
        4.庫房環境及檔案架、櫃是否整齊清潔。
        5.離開庫房時,檢查庫房門窗是否已上鎖,防盜系統是否正常運
          作。
  (三)除上述定期例行查檢工作外,應進行下列檢查維護事項:
        1.庫房定期清潔。
        2.定期更換空氣淨化設備濾網。
        3.如遇有大雨特報或颱風警報時,應預作防災準備,例如注意周
          圍排水口保持暢通、緊閉窗戶等處理。
        4.大雨或颱風後,應立即檢查庫房內外、周圍地面是否積水,及
          牆壁是否有滲水跡象。
  (四)庫房設備或設施如有損毀或異常時,管理人員應查明原因並通知
        相關單位修復,且將修復情形記錄於「財政部國庫署檔案庫房設
        施維護紀錄單」(如附件二)。
  (五)庫房如遇天災或人為破壞時,應即時拍照或攝影並記錄現場狀況
        。如致設備或設施損毀或異常,應進行檢查,並為復原等必要處
        置;如致檔案遺失或毀損,應簽請權責長官處理,並採取適當補
        救措施。
  (六)庫房設備或設施委請專業人員或廠商定期保養維護時,管理人員
        應陪同維修人員進行檢修、保養與查驗,並將檢查結果記錄於「
        財政部國庫署檔案庫房設施維護紀錄單」,維修人員因作業而知
        悉本署業務內容時,負保密責任。
  (七)依本署相關緊急應變計畫定期進行實地演練。
〔立法理由〕
明定庫房內嚴禁各項行為,及管理人員應定期進行庫房例行性查檢、保養
維護及依緊急應變計畫進行實地演練。

四、人員進出管制
  (一)嚴禁非管理人員進出庫房;非管理人員因業務需要進入庫房時,
        應先經機關權責長官同意,並由管理人員陪同進入。
  (二)非管理人員經核可進入庫房時,應於「財政部國庫署人員進出庫
        房紀錄單」(如附件三)記錄進入庫房時間及辦理事項。
  (三)進入庫房人員如發生庫房禁止行為時,管理人員應予制止,制止
        不聽時,應立即通知權責長官及政風室處理,如有涉及刑事責任
        者,簽報移送檢調單位查辦。
  (四)非管理人員離開庫房前,管理人員應確實檢查有無攜出檔案狀況
        ,並檢查門窗、監視等設備是否正常,且於「財政部國庫署人員
        進出庫房紀錄單」記錄離開時間。
  (五)庫房若於非上班時間發生異常狀況,駐衛警(保全人員)或指定
        人員得於取得庫房管理單位主管授權後開啟彌封之備份鑰匙或磁
        卡,進入庫房為必要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儘速陳報。
〔立法理由〕
明定人員進出相關管制措施,嚴禁非管理人員進出庫房;非管理人員因業
務需要進入庫房時應經機關權責長官同意並遵守相關規定,如違規又制止
不聽時,應即通知權責長官及政風室處理等機制。

五、管理人員職務異動交接時,應將下列事項辦理移交:
  (一)檔案數量及保管狀況概述。
  (二)掌理業務範圍及相關設施。
  (三)庫房管理相關簿冊,如典藏目錄、檔案調案清冊、各項設施使用
        操作說明文件、合作廠商聯繫資料、檔案庫房環境紀錄單、檔案
        庫房設施維護紀錄單及人員進出庫房紀錄單等。
  (四)庫房鑰匙、磁卡等庫房出入管理物品。
〔立法理由〕
明定管理人員職務異動交接時,應辦理移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