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產製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
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罰鍰,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
輸入私菸、私酒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產製或輸入私菸、私酒未逾一定數量且供自用,或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
數量之菸酒由海關沒入,並由海關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二十五
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
條例之處罰規定。
第三項所稱之一定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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