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菸酒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
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四條第四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販賣登記、購買用途證明
    、變性、變性劑添加、進銷存量陳報、倉儲地點之規定。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年產量超過一定數量、受託產製或分裝銷售
    酒類。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良好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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