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財稅資訊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提供財稅資訊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債權人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稅或所得資料,每件收費新臺幣二百五十
    元;申請查調同一債務人二個以上年度所得資料者,應依每一年度分
    別收取服務費。
二、縣市政府辦理民眾申購國宅、勞宅、青年購屋,各政府機關辦理公教
    貸款,及銀行辦理首次購屋優惠貸款,查調申購人有無自住房屋及其
    他相關資訊,按戶數每戶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申請財稅資訊需開發新軟體者,每支程式收費新臺幣二萬四千元;需
    修改程式者,每修改一支程式收費新臺幣四千元。
四、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電腦主機者,每小時收費新臺幣一萬四千元,按
    實際使用機時計費外,行政成本每小時收費新臺幣八百元,不足一小
    時以一小時計費。
五、申請財稅資訊需使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監控室作業者,按申請人使
    用每台個人電腦設備,每四小時收費新臺幣五百元,不足四小時以四
    小時計費。
六、申請使用財稅抽樣資料庫之資料處理費,按每一抽樣檔每一年度收費
    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外機關使用監控室設備,避免財稅資訊外洩,財政部財政資訊
    中心新設置「財政部財政資料研究中心」。考量該設置監控室之個人
    電腦數、空間及人力成本等與原條文計算成本不同,茲重新計算成本
    ,並酌修文字內容,以符實際。另參酌衛生福利部訂定「衛生福利統
    計資料整合應用服務收費標準」,係以每四小時收取設備使用費,配
    合修正之。
二、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刻規劃建置代表整體稅收環境樣本之財稅抽樣資
    料庫,以作為稅制改革評估或政策分析運用,並提供申請人使用,爰
    增訂第六款「財稅抽樣資料庫資料處理費」。
三、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申請財稅資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收費。但非採媒體查調而採紙本
查調列印者,每張收取新臺幣二元:
一、機關、學校與教研人員、學術研究機構與研究人員,其與財政部財政
    資訊中心間資訊交流,符合互惠原則。
二、依法協助辦理政府社會福利政策。
三、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