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注意事項依據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等有關條文訂定。
二、扣繳輔導:稽徵機關應定期邀請電影院、戲院、歌廳、附有歌唱演奏
之餐飲業、夜總會及舉辦表演之主辦單位等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扣
繳義務人)舉辦扣繳法令實務講習會或配合稅務懇談會,灌輸扣繳觀
念,督促依法扣繳稅款。
三、扣繳義務人應注意事項:
(一)扣繳義務人給付表演人酬勞時,應自實際給付總額中扣取應納稅款
,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繳稅款,填寫繳款書向國庫繳清,
並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表演
人酬勞時,應自實際給付總額中扣取應納稅額,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
請檢驗。
(二)扣繳義務人應於表演人表演前,將表演合約書影本報送稽徵機關備
查。
(三)合約書之內容,應就左列事項據實填載:
1.表演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
表演人應填載出生年月日)。
2.酬勞係於何時給付及如何給付。
3.表演場數,其場數以實際演出場數為準,如有增加表演場數時,其
酬勞之計算方法。
4.表演人數,應註明係配屬表演或共同表演及其酬金給付方式。
5.明訂所得稅扣繳規定事宜及違約時明確之賠償條款。
四、異常扣繳資料蒐集及通報:
(一)合約所訂表演人酬勞與稽徵機關蒐集之資料比較顯然偏低時,得向
其他表演地稽徵機關查詢該表演人在當地演出之酬勞資料然後核實
認定。
(二)如係營利事業與扣繳義務人訂約演出者,應由演出地稽徵機關將其
收入資料及合約書通報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作為核課營利
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檄檢查之參考。
該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應查明下列事項:
1.營利事業設立日期、資本額、營業項目、股東名冊、負責人及其營
業狀況暨其成立至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及核定結果。
2.營利事業成立以後開始聘請表演人之年月,聘僱條件及給付薪資之
方法。
3.營利事業與歌廳簽訂合約之內容。
4.營利事業安排表演人在演出前預收訂金或其他預收之金額及收款日
期。
5.營利事業安排表演人於演出期間之收入金額和給付表演人之金額。
6.伴演人之酬勞之給付方式,給付所得額或按月支領薪資之金額。
五、檢查方式:
(一)般檢查:
1.扣繳義務人給付表演人酬勞之金額,應就其合約書暨帳載金額逐一
核對是否一致,並查明是否按實際給付額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
憑單。
2.對國外來臺表演節目者,應就其給付酬勞依照教育部國際文教處核
定之金額及實際合約查核。
(二)專案檢查:
1.較具知名度之表演人其報酬較高且變動較大,公演時,應派員切實
輔導扣繳義務人按實際給付額辦理報繳。
2.經紀人出面與扣繳義務人簽訂表演合約書,應查明扣繳義務人有無
給付經紀人佣金依法扣繳稅款。
六、違章處理:
(一)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義務者應分別依所得稅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
一百一十四條暨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移送處罰。
(二)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款及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稅,應分
別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二條暨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移送處罰。
七、本注意事項自核定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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