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轉運離島地區進口貨物通關及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執行澎湖金門馬祖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進口貨物艙單所載以澎湖、金門或馬祖等地區(以下簡稱離島地區)
    為目的地之貨物,由該進口運輸工具所屬運輸業者或受委託報關之報
    關業者(以下簡稱轉運申請人)繕具轉運申請書(類別為T1)並檢具
    由轉運申請人、內陸運送業者及國內航線之船舶(航空)運送業者三
    者聯名出具之「承諾書」,向海關申請轉運。

四、轉運申請人申請貨物轉運時,應事先洽訂航行離島地區船舶或飛機之
    艙位,取得裝貨單或其他裝貨單據,確實查明所訂船機啟航時間,俾
    轉運貨物運抵後能夠即時裝運,並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之規定,照海關核准之轉運准單記載事項負責將貨物安全運交離島地
    區海關監管之進口貨棧經營人,且於運送過程中應與其他貨物區隔。

五、轉運申請書除應依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規定詳實報明外,下列各
    欄之填報要領如下:
  (一)第( 2)欄「轉至關別」應填報運往離島地區之通關單位代碼。
  (二)第(11)欄應填報將貨物載往離島地區之船舶或飛機名稱(班次
        )。
  (三)第(12)欄應填報離島地區港口或機場之貨物卸存地名稱及其代
        碼。例如:
        1.貨物由基隆關五堵分關經基隆西岸國內航線碼頭於八十九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啟航之台馬輪運儲馬祖福澳港海關監管之進口貨
          棧辦理進口通關放行之案件:
          第( 2)欄應填:AW/AM/89/0000/0000。
          第(11)欄應填:891231台馬輪。
          第(12)欄應填:福澳港卸存地代碼(MZWS010S)。
        2.貨物自桃園機場經松山機場由遠東航空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以0五三班次,十一時五十分起飛之班機運儲金門料
          羅港海關監管之進口貨棧辦理進口通關放行之案件:
          第( 2)欄應填:CA/BG/89/0000/0000。
          第(11)欄應填: 891231053EF遠東航空公司。
          第(12)欄應填:料羅港卸存地代碼(KNH0010S)。

六、轉運離島地區之貨物應以貨櫃或保稅貨箱等運貨工具裝運,必要時得
    經海關核准以其他方式為之。

七、海關艙單單位列印轉運准單一式六聯,依轉運作業規定辦理核准轉運
    事宜後,送稽查(倉棧)單位辦理貨物出站(棧)及控管事宜。

八、進口或稽查(倉棧)單位應依轉運及押運作業規定辦理下列事項,並
    於轉運准單各聯批註有關辦理加封或押運情形:
  (一)審核轉運申請人檢具之下列文件與轉運准單所載無訛後,核發轉
        運准單(第六聯)憑以向貨櫃集散站或進口貨棧業者辦理貨櫃(
        物)出站(倉)事宜。
        1.第三點之「承諾書」。
        2.未經常年委任之報關業者,其個案委任書。
        3.符合海關管理需要之運送路線計畫表。
  (二)轉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貨櫃清單或保稅貨箱清單註明「預定
        ○○時○○分啟航(飛)之○○○輪(航空公司)○○○航(班
        )次轉運○○○港(機場)」(保稅貨箱清單格式準用貨櫃清單
        格式),經與轉運准單所載內容核對無訛後,將轉運准單(第三
        聯)及貨櫃清單或保稅貨箱清單(第一聯)傳真至離島地區海關
        稽查單位及管轄裝船(機)地之海關稽查單位,並以電話確認收
        悉後連同前款承諾書一併存查。離島地區海關稽查單位未於船(
        機)預定到達時間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貨櫃清單或保稅貨箱清單回
        傳時,起運地海關稽查(倉棧)單位應主動查詢。
  (三)將轉運准單第一、二聯封交轉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遞交離島地區
        海關稽查單位與傳真本核對並簽註貨物確已進倉後,分送有關單
        位作為貨物報關及放行出倉核銷之用。
  (四)將轉運准單(第五聯)連同貨櫃清單或保稅貨箱清單(加蓋稽查
        或倉棧單位騎縫章)裝入信封,交由轉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遞交
        國內航線船(機)長作為點收貨櫃或保稅貨箱之依據,並備有關
        機關登船(機)檢查時作為合法運送未稅貨物之憑證。貨物卸船
        (機)時船(機)長應將該准單等文件及貨物點交轉運申請人或
        其代理人,轉運准單等文件應隨貨遞交離島地區海關監管進口貨
        棧經營人,憑以點收進儲貨物後,交海關駐棧關員回傳起運地海
        關核明無訛後銷案,該轉運准單等文件由駐棧關員存查。
        前項點收人應於轉運准單簽名並註明其身分及時間(年月日時分
        )以明責任。
  (五)轉運准單(第四聯)稽查(倉棧)單位於簽註辦理情形後,退回
        艙單單位辦理後續作業。
  (六)轉運作業因故未能依運送路線計畫表完成運送時,轉運申請人應
        於計畫改變時立即向起運地及目的地海關稽查單位報告,並依起
        運地海關之指示辦理後續作業。

九、轉運貨物於運送過程中須裝卸時,轉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有充足之
    人員在現場照料並辦理有關事宜。

十、貨物之報關、通關及放行作業:
  (一)報關人(納稅義務人或其委託之報關業者)應填具貨物進口報單
        並檢附提貨單、發票、裝箱單及其他有關文件,於貨物運抵目的
        地之翌日起十五日內申報進口。
  (二)進口報單經收單、銷艙、查驗、分類估價、核算各種稅費後,核
        發稅款繳納證交報關人持往銀行繳納後,將海關存查聯黏貼於報
        單背面,由有權簽放人員審核後簽放。
  (三)貨物報關以人工核銷轉運准單後,應將該份轉運准單註明「已銷
        艙」,並回傳起運地海關艙單單位辦理電腦補銷艙單。
  (四)貨物經海關放行後,報關人應持經海關蓋印之提貨單向駐庫海關
        辦理銷艙手續,始得提領出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