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認定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3規定會計紀錄
完備正確之醫院,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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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申請適用對象,為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
,包括醫院、診所、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
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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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前點私立醫療(事)機構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得自前一年度所得稅
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其經審認符合條件者,受理之稽徵機
關應於申請年度之次年三月二十日前報請財政部認定;其經認定為會
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申請年度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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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二點私立醫療(事)機構申請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應依執行
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
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其收支之記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
(一)應具備業務收入收據,並按序編號。對於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
收據,並自留存根。收據應記載之事項包括:
1.收據編號。
2.收據日期。
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點及統一編號。
4.病患姓名。
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
6.收費總金額。
(二)業務支出均已取得合法憑證;所為之薪資、租金等給付,並依
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十九條第三項及第九
十二條規定辦理。
(三)提出申請年度之前一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
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無涉有短
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百分之五或短漏報收入超
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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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財政部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私立醫療(事)機構有下列情形
之一,稽徵機關應即報請財政部廢止認定,並自廢止認定年度起不得
適用:
(一)自認定適用年度起任一年度未依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
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帳簿憑證經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未符合執
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或有未符合前點第一
款或第二款規定情事。
(二)經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全年度短漏報收入占該年度總收入之
比率超過百分之五或短漏報收入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且經核
課確定。
(三)經查獲全年度漏開收據達三次。
(四)於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調查其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稽徵機
關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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