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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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總則
一、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運用網際網路傳輸不動產移轉資料,向
    地方稅稽徵機關(以下簡稱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
    稅(以下簡稱網路申報),提供多元化申報管道,以提升稽徵機關為
    民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採網路申報之土地增值稅、契稅及申報上述稅目之
    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應納印花稅。

三、適用本要點之申報人如下:
    (一)申報移轉不動產之義務人、權利人或代理人(以下簡稱一般民
          眾)。
    (二)地政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或依其他法令規
          定得執行代理報稅業務者(以下簡稱報稅代理人)。

  貳、申請登錄帳號
四、報稅代理人辦理網路申報作業前,應先依下列方式向事務所所在地稽
    徵機關申請登錄帳號,經核准即可以網際網路傳輸申報資料;本要點
    修正前已申請登錄帳號經核准者,免再申請:
    (一)進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登錄相關資料後,列印申請書
          連同下列證明文件,於三十日內送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審核
          ;逾期未辦理者,由系統逕予註銷其登錄資料:
          1.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地政士證書、會計師證書、記帳士證書、記帳及報稅代理人
            登錄執業證明書或相關專業證書影本。
          3.開業執照或主管機關核准登錄執業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報稅代理人得申請賦予助理協辦網路申報作業之權限,並得逕
          行註銷助理之資格。
    (三)報稅代理人申請登錄帳號經事務所所在地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
          ,由系統將核准通知傳送至報稅代理人之電子郵件信箱。
    (四)報稅代理人登錄之資料如有異動,應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
          口網更新。
    (五)報稅代理人申請註銷登錄帳號,應向原受理申請帳號之稽徵機
          關提出,經核准後由系統將註銷通知傳送至報稅代理人之電子
          郵件信箱。

五、一般民眾無須申請登錄帳號。

  參、申報及查欠程序
六、系統開放時間為全年,以上傳成功日為收件日。

七、申報人可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已
    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其他經財政
    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辦理申報。

八、申報人進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後,可直接登入建立申報資料
    ,或下載網路申報用戶端軟體,安裝後建立申報資料,並以網際網路
    傳輸。

九、申報資料上傳後,經線上前端審核作業檢核,各欄位輸入無誤者,系
    統自動給予收件編號供申報人查詢;欄位輸入有誤者,系統將產生異
    常訊息,經申報人更正後,以網際網路傳輸。

十、申報人依前點傳輸成功後,應列印申報書,蓋妥義務人及權利人印章
    (如有代理人者應加蓋其印章),將申報書、已完納或不課徵印花稅
    之契據(含和解筆錄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
    證明書等)、身分及其他證明文件,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
    送稽徵機關。

十一、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之證明文件:
      (一)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
            ,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自收件
            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得先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
            :
            1.自用住宅用地案件: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如屬未與戶政
              機關資訊系統連線之稽徵機關轄區,應另檢附出售地戶籍
              資料。
            2.農業用地案件: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土地使用分
              區證明書。
            3.公共設施保留地案件: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4.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案件: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
              使用證明書。
            5.記存案件:主管機關核准(許可)函、合併、收購契約書
              或分割計畫書及其他證明文件。
            6.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受贈土地免稅案件:契約書、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
              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捐助章程及當事人出具捐贈人未因
              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二)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
            ,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審查;自收件
            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得逕予註銷其申報案件:
            1.判決、和解或調解案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和解筆錄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證明文件。
            2.合併或共有土地分割案件:合併協議書或共有土地分割契
              約書等證明文件。

十二、網路申報契稅之證明文件:
      (一)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
            ,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審
            查;自收件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得
            先按房屋評定現值核課:
            1.房屋建造完成前取得所有權名義案件:使用執照、買賣(
              合建)等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等證明文件。
            2.領買、標購公產或法院拍賣案件:產權(權利)移轉證明
              書等證明文件。
      (二)下列案件所列證明文件,申報人應於收件日之翌日起五日內
            ,以電子檔傳送、郵寄、傳真或逕送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審
            查;自收件日起逾十五日未補件者,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得
            逕予註銷其申報案件:
            1.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契約書、移轉雙方身分
              證明等證明文件。
            2.判決、和解或調解案件: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和解筆錄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等證明文件。
            3.不動產交換案件:交換契約書等證明文件。

十三、申報資料依各稽徵機關所訂作業時間匯入其地方稅作業系統,經稽
      徵機關審核有錯誤或缺漏,屬無法補正者,應通知申報人辦理撤回
      (銷),重新申報;屬可補正者,申報人應自稽徵機關通知之日起
      十五日內,將更正後申報資料,依第十點辦理;逾期未補正者,稽
      徵機關得逕予註銷其申報案件。

十四、申報人已依第十點辦理,且經查無以前年度欠稅(費)之案件,經
      稽徵機關審核無誤後,匯出已查欠完竣帶有職名章之繳款書或免稅
      (不課徵)證明書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並以電子郵件通
      知申報人;申報人應於下列日期前自行列印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
      )證明書,即完成申報程序,逾期無法列印,逕洽稽徵機關辦理:
      (一)應稅案件:繳納期限屆滿日。
      (二)免稅(不課徵)案件:收件日起第四十五日。
      下列案件之申報人應向稽徵機關領取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
      書:
      (一)原有記存土地增值稅之案件。
      (二)繳款書欄位須人工補正之案件。
      (三)其他特殊案件。

十五、申報人未依第十點辦理,或經查有以前年度欠稅(費)之案件,稽
      徵機關先行匯出各稅核定及查欠後之繳稅(費)資料至地方稅網路
      申報作業入口網,並以電子郵件通知申報人依前點期限自行列印繳
      款書;申報人應於滯納期限屆滿前(免稅或不課徵案件應於收件日
      起第四十五日前),將下列文件送稽徵機關或代徵機關辦理完成申
      報程序:
      (一)蓋妥義務人及權利人印章之土地現值申報書(如有代理人應
            加蓋其印章)。
      (二)蓋妥義務人及權利人印章之契稅申報書(如有代理人應加蓋
            其印章)。
      (三)契約書正本(驗畢交還,應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應納稅額
            繳款書或其他印花稅繳納完竣證明文件)。
      (四)自行列印之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或免稅(不課徵)證明
            書正本。
      (五)各稅欠稅(費)繳款書收據正本。
      (六)其他證明文件。

十六、未依本要點完成申報程序者,除房屋建造完成前取得所有權名義及
      法院拍賣等案件外,稽徵機關得逕予註銷其申報案件及核定稅額。

  肆、撤回(銷)
十七、利用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之義務人及權利人因故解除契約時
      ,可至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申請撤回(銷),並於申請撤回
      (銷)日之翌日起五日內,將雙方解除契約同意書、契約書正本及
      繳款書等文件送稽徵機關審查;自申請撤回(銷)日起逾十五日未
      補件者,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其撤回(銷)申請案。

  伍、附則
十八、申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不得再受理其網路申報案件,
      並得註銷其登錄帳號:
      (一)偽造、變造所有權狀、繳款書或契約書。
      (二)偽刻金融機構收款章。
      (三)其他有不正當或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