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專案合約廠商派駐人員辦公事務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概述
    為維護專案合約廠商(以下簡稱廠商)與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良好協力關係、確保優質辦公環境,特訂定本辦公事務
    公約以為專案合約附件,並於專案合約成立同時生效;請廠商提示所
    派駐於本中心之專案執行人員(以下簡稱人員)共同配合。
    廠商各項有關需求事宜均送本中心單一連繫窗口─專案業務主辦單位
    (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核辦;主辦單位應引導廠商確實配合,如需本
    中心其他相關單位配合執行者,應簽奉核定後分(移)案辦理。

二、事務公約
    門禁管制
  (一)人員進出本中心辦公大樓請配掛本中心製發之出入證;辦公大樓
        內憑出入證通行,並配合本中心門禁查詢、保全人員之查驗。
        人員會客請於會客室實施;洽公者經門禁查詢、保全人員通報,
        於登記、換證後始可由被訪人員帶領進入辦公大樓。
  (二)人員攜出、攜入資訊設備,請先洽主辦單位(科長以上主管同意
        ,並依本中心資通營運組筆記型電腦及資訊儲存設備管理要點規
        定辦理。
    室內秩序
  (一)人員除於駐點辦公室辦公,或於十一樓福利社消費、圖書室閱覽
        書報外,請勿使用其他辦公區域或穿梭遊走。
  (二)人員進出大樓或於大樓內通行,宜請注意禮節。
  (三)駐點辦公室內請保持肅靜,人員宜注意服裝整潔。交談以二人聽
        見為度,切勿高聲喧嘩。
  (四)使用電話請輕聲細語,並節省使用時間。
  (五)假日或夜間非因加班請勿於駐點辦公室逗留;加班請填送「財政
        部財政資訊中心外包人員加班請准單」(如附件一),並於二十
        二時前離開,切勿逾時滯留;假日或夜間加班需用冷氣時,請向
        專案主辦單位申請後轉陳,經副主任(或主任秘書)核定後案移
        秘書室請電工開啟空調設備。
  (六)人員與本中心員工間須防止任何金錢往來及飲宴活動情事。
    環境整潔
  (一)駐點辦公室內請隨時保持整齊清潔以維整體觀瞻;垃圾或廢棄物
        請依時彙集俾便清潔人員清運,尤應避免過夜致使蟲鼠滋生影響
        環境衛生及電腦主機運作。另請廠商指定專人負責查察駐點辦公
        室整潔。
  (二)辦公大樓內禁止吸菸,以免煙霧進入中央空調系統,影響全體人
        員健康。
  (三)盥洗室洗手檯請保持清潔,地面保持乾燥;便桶、便池請勿丟棄
        雜物避免堵塞。
    駐點辦公室設備設置
  (一)裝用之電腦及辦公事務機具等相關設備應為節能省電最新出品,
        且應考量樓地板承載量以維安全。
  (二)大樓內部連絡設施以本中心交換機為之,唯若本中心交換機內線
        卡及話機不足時,由廠商自費補足之。大樓外部連絡之電話、傳
        真機、網路等概由廠商自行備辦。
  (三)駐點辦公室請依需要自行規劃隔間;進駐現況以外之設施概由廠
        商自行備辦、維護、保管,裝置設備應經本中心同意並不得擅自
        拉接電源。
  (四)專案結束或於本中心因業務需要時,駐點辦公室應以原狀交還本
        中心;本中心因業務需要收回駐點辦公室時,應於收回 2個月前
        通知廠商。
    資源節約
  (一)駐點辦公室其不必使用之燈光請隨手關閉;下班最後離開人員請
        檢查並關閉所屬辦公區域所有燈光、水電源及門窗。
        資源類回收物依回收桶標示分別置放。凡有回收標示者,皆可回
        收再利用,以減少資源浪費。
  (二)三樓以下或升降層數未逾三層者,請勿使用電梯(行動不便人員
        除外)。
  (三)駐點辦公室使用冷氣時,溫度請儘量保持於攝氏二十六至二十八
        度之間請遵守本中心相關節約能源措施,並接受本中心節約能源
        推動小組查核。
    安全保密
  (一)請編成駐點辦公室消防班一班(人數以六人為原則),執行所屬
        辦公區域之火警初期防救任務,其餘人員請依指定路線向室外疏
        散(疏散避難圖懸掛於各樓層電梯出口)。
  (二)請指定駐點辦公室消防班班長一人,指揮消防班成員實施火警初
        期防救任務,並與大樓聯合防護團幹事(本中心秘書室專責人員
        )、相鄰辦公室等密切通報連繫。
  (三)人員執行專案合約任務,請確實遵守合約保密規定;工作中得悉
        本中心其他機密,須同負保密責任。
  (四)請遵守本中心下列資安相關規定,並接受本中心綜合規劃組查核
        ︰
        1.廠商人員須遵守本中心資訊安全政策及各級指導書之相關資訊
          安全規範。
        2.廠商人員須配合提供相關受稽文件以接受本中心指定之各項稽
          核作業,並應針對稽核結果缺失事項確實完成改進及接受複檢
          。
        3.廠商人員嚴禁使用無線網路或違反本中心內、外網路實體隔離
          政策。
        4.廠商人員需恪遵個人隱私資料保護政策,避免所接觸業務之個
          人隱私資料外洩。
        5.非正常上班時間,除由本中心人員陪同外,不得至本中心機房
          或其他辦公廠所。
    負擔費用
  (一)含駐點辦公室水費、電費、清潔費、電梯使用費、機電設備保養
        費、保全費、其他等。
  (二)收費標準計算方式:
        1.基本費用:前項每月水費、電費等合計數×分攤基準(分攤比
          例×4倍)計算(如有變動時再另行公告)。
        2.夜間、假日加班使用冷氣,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專案合約
          廠商派駐人員辦公事務公約所定收費標準:每平方公尺計價基
          數(每平方公尺計價基數為 303元)×整層樓面積平方公尺數
          ÷30(日)×總使用時數」計費,並另行收費。
    其他事項
  (一)使用本中心房舍及財物請予妥善維護及保管,無故損壞者當依重
        置價格賠償;廠商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1.廠商派駐人員請填製「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專案合約派駐人員
          領用 /補發識別證申請單」(格式如附件二),提送本中心主
          辦單位依合約審核後轉秘書室據以製發識別證。專案執行期間
          遇人員異動,須將更新名冊依前程序填送本中心據以製發(或
          繳回)異動人員識別證。專案合約結束,請廠商將借用之識別
          證收齊統一繳回本中心;凡遺失申請補發,需出具所屬廠商證
          明,併繳工本費新台幣壹佰元;若已申請補發之識別證再次遺
          失或毀損而再次申請補發者,需繳納工本費新台幣伍佰元。
        2.配合本中心門禁系統啟用,廠商因業務需要須通行之派駐人員
          ,提送本中心主辦單位依合約審酌後,將本中心製發之「委外
          廠商派駐人員出入證」交付予廠商專業特定人員並自行管制。
          如有遺失或毀損,需出具所屬廠商證明,併繳工本費新台幣貳
          佰元申請補發;若已申請補發之出入證再次遺失或毀損而再次
          申請補發者,需繳納工本費新台幣壹仟元。專案合約結束,請
          廠商將借用之出入證收齊統一繳回本中心。
        3.本中心出入證經發現冒用者一律沒收;因遺失或冒用本中心出
          入證而造成本中心損害情事者,將追究該出入證使用人員及廠
          商責任。
  (二)以上本中心各項管理規定如有增修、新訂,廠商應請配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