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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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設計、維護資訊作業系統,按核定計畫執行,提高業務品質,績
        效優良者。
  (二)輔導有關機關建立資訊作業系統,訓練人員,使受輔導機關能夠
        獨立作業正常推展業務,績效優良者。
  (三)改進資料登錄、整理、管制、查核等作業,對節省機時、人力及
        提高品質等績效優良者。
  (四)改進資訊設備之操作、操作管制、檔案管理作業,對節省機時、
        簡化作業等績效優良者。
  (五)改進財稅資訊稽核作業及各項資訊安全作業,確能增進作業安全
        提高品質,績效優良者。
  (六)對資訊作業,能提出改進方案,經採行績效優良者。
  (七)對專案業務,依限完成且績效優良者。
  (八)能適時消除重大意外事件或災變,績效優良者。
  (九)研究發展提出業務興革方案,經採行績效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十)資料整理或操作人員及時發現程式錯誤,通知改進,因而未造成
        重大損失者。
  (十一)執行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成效優良者。
  (十二)增進團體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十三)領導有方,圓滿達成交付之重要任務者。
  (十四)依法執行職務,雖本人遭受損失或傷害,仍完成任務者。
  (十五)有其它優良事蹟足資表率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輔導或協助有關機關建立資訊作業系統,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辦理緊急專案或有時效之案件,積極趕辦,圓滿完成任務者。
  (三)輔導講授資訊處理知識或技術,能增進業務績效者。
  (四)資訊安全、系統執行、資料處理、機器操作、操作管制及檔案管
        理,計劃週詳,協調完善,成績良好者。
  (五)參加各項為時二週以上之專業訓練,結訓名列第三以內且成績達
        八十五分(滿分為一00分)以上者。
  (六)資訊服務態度良好獲得好評,有具體事實者。
  (七)對現行業務進行研究發展或提出改進方案,經採行績效良好,有
        具體事實者。
  (八)領導有方,致業務推展有顯著進展。
  (九)對意外事件或災變,處置適當,致財物損失減輕者。
  (十)設計維護系統程式,支援行政工作,能順利完成,成績良好者。
  (十一)其他優良事蹟應予獎勵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一)設計、維護資訊作業系統,未按核定計畫或手冊規定執行,致發
        生不良後果,情節較重者。
  (二)輔導有關機關建立資訊作業系統,產生錯誤,情節較重者。
  (三)辦理資料登錄、整理、管制、查核等作業,進度延宕或發生錯誤
        ,情節較重者。
  (四)負責資訊設備之操作、操作管制、檔案管理等作業,未能正確執
        行,致產生不良後果,情節重大者。
  (五)執行財稅資訊稽核作業及各項資訊安全作業失當致影響業務,有
        具體事實者。
  (六)對經辦業務延宕處理,致未能依限完成,情節較重者。
  (七)對經辦之業務執行不力或隨意變更作業計畫,以致嚴重損耗人力
        物力者。
  (八)因個人行為或執行業務發生重大意外事件或災變,處置不當,致
        遭受財務損失,情節較重者。
  (九)維護或操作機具設備不力,致遭受毀損,情節較嚴重者。
  (十)直接或間接承作、介入本中心軟體外包契約(含系統程式及文書
        )之承攬或提供諮詢取得利益者。
  (十一)將各類表單程式或檔案資料等(含報表紙、磁帶、磁片、磁碟
          )傳出或攜出辦公場所供非公務使用者。
  (十二)未經核准,篡改系統、程式或檔案資料者。
  (十三)將私有磁碟片、磁帶等攜至上班場所使用者。
  (十四)言行不檢或酗酒失態,影響辦公秩序或有損團體或個人聲譽者
          。
  (十五)未善盡監督責任,致影響業務情節較重者。
  (十六)移交不清,有不良效果情節較重者。
  (十七)積壓或延誤公文,情節較重者。
  (十八)違背命令,或工作不力,因而貽誤公務情節較重者。
  (十九)虛報工作量或錯誤率,使工作績效考核發生偏差,影響其他作
          業人員權益者。
  (二十)其他不良事蹟情節較重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一)輔導或協助有關機關建立資訊作業系統,工作不力者。
  (二)辦理專案業務,未能積極趕辦,進度遲緩或績效不良致影響計畫
        之推行者。
  (三)資訊安全、系統執行、資料處理、機器操作、操作管制及檔案管
        理等作業,工作不力或發生錯誤者。
  (四)經奉核定參加專業訓練人員,無故不到訓,自行退訓或受訓期間
        行為不良者。
  (五)服務態度不良,影響機關形象,有具體事實者。
  (六)督導考核未盡職責,業務推展績效不彰者。
  (七)對發生意外事件或災變,處置不當遭致損失較輕者。
  (八)維護機具設備不力,影響作業,情節較輕者。
  (九)對經辦之業務不如期辦理或工作不力,尚未貽誤公務者。
  (十)積壓或延誤公文情節較輕者。
  (十一)其他工作不力,言行不當,績效不彰等不良事蹟,情節較輕者
          。

五、本表所列記功、嘉獎、記過、申誡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等因素,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