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統一各分局、稽徵所辦理辦公房舍租、遷處理程序,提昇行政效率
,除依照「事務管理規則」、「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辦理採購及
營繕工程作業要點」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購建程序」之規定
辦理外,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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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業程序及應辦事項順序如下:
(一)訂定租用辦公房舍基本需求條件:
1.各分局、稽徵所依實際需求自行擬定具體可行之租用辦公房舍
基本需求條件送局審議。
2.秘書室就各分局、稽徵所自訂租用辦公房舍基本條件簽擬意見
加會會計室並陳奉核可後,移會計室兼辦稽核小組秘書業務人
員彙提本局稽核小組審議。
(二)覓屋並決定招標方式:
1.各分局、稽徵所做審定後之基本條件覓屋,自行初核並擬定招
標方式後送局審議。
2.秘書室初核後,全案陳奉核可後移會計室提稽核小組審議。
(三)訂定比(議)價須知及合約書:
1.各分局、稽徵所自行草擬比(議價)須知及合約書後送局核辦
。
2.秘書室初核並簽會會計室後陳奉核定。
(四)招標作業及訂約:
各分局(稽徵所由秘書室辦理)依核定後之比(議)價須知及合
約書,積極洽邀經審定後符合基本條件之房屋(含土地)所有權
人參加公開比價或議價。
(五)電腦設備移機、隔間裝潢工程及辦公傢具之招標購置作業:
1.電腦設備之移機:
(1)由各分局、稽徵所提供電腦設備現場配置圖送電子作業科。
(2)電子作業科彙整提出需求送秘書室辦理招標事宜。
2.隔間裝潢工程及辦公傢具之購置:
(1)各分局自行辦理。
(2)稽徵所自提需求報局(秘書室)辦理。
(六)搬遷作業:
由各分局、稽徵所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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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於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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