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投資抵減作業效益,防
範逃漏,並期本局各單位作業一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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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抵減勘查業務由本局各分局、稽徵所審查課(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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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予勘查,其餘案件應予勘查: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每一文號購置總金額
在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以下者。
(二)加工出口區或工業區公司,每一文號購置總金額在一千萬元以下
者。
(三)公司股票已公開上市或上櫃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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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受)託勘查條件:
(一)總公司在本局轄內,安裝所在地在其他國稅局轄內者,如不符合
本局及其他國稅局免予勘查條件,得函請其他國稅局代為勘查。
(二)總公司在其他國稅局轄內,安裝所在地在本局轄內者,如不符合
本局及其他國稅局免予勘查條件且經其他國稅局函囑代為勘查者
,應派員實地勘查。
(三)本局轄內各分局、稽徵所得相互委託辦理本要點所規定之勘查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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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收到投資抵減證明書時,應將申請資料按交貨
年度建檔(程式:PGM144W ,該畫面中之「申請可抵減稅額」免建檔
),其屬免勘查案件,於建檔完畢後併課稅資料存放袋存查;其屬應
勘查案件於建檔完成後,即派員勘查或函請其他單位代為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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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收到總公司在其他國稅局轄內之投資抵減證明書時,應即寄其他國
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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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勘查人員以二人一組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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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地勘查工作應於左列期限前完成,惟案件複雜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完
成者,得簽請單位主管核准後延長之:
(一)於投資抵減證明書所載「安裝或預定安裝完成日期」起一個月內
;若同一文號有多項設備時,得於最後「安裝或預定安裝完成日
期」起一個月內完成。
(二)投資抵減證明書係在「安裝或預定安裝完成日期」之後,始予收
文者,自收文日起一個月內。
(三)其由公司檢具投資抵減證明書影本申請勘查者,自收文日起一個
月內。
(四)轄外機關來函委託勘查案件,自收文日起十日內。
(五)公司已於安裝日期前提出正當理由,申請延期安裝經核准者,自
該核准延期安裝日起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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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勘查前應先調閱電腦畫面(程式代號: PGM144W)瞭解受查公司有無
三年內購投抵設備,於實地勘查時,得連同本次應勘查項目,併同抽
查;並以將屆滿三年之設備予以優先抽查,惟在一年內已勘查之設備
得免予併同復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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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實地勘查時,勘查人員應事先以電話與廠商約定勘查時間及安排引導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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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勘查項目如左:
(一)依投資抵減證明書所載設備名稱、型號(或規格)、廠牌、數
量、安裝地點、是否全新等,予以逐項查對。
(二)抽查三年內購置設備是否仍在使用。
(三)安裝地點如屬農業用地等違規工廠,公司倘不願放棄適用投資
抵減,則應通報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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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勘查人員於於勘查完畢後,應將勘查結果按投資抵減證明書每一文
號填寫一份勘查報告表(如附件一)並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經勘查符合者:於勘查報告表簽准後,連同投資抵減證明書併
入當年度課稅資料存放袋備查。代勘案件應將勘查結果參考附
件二格式函復總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
(二)經勘查不符者:如安裝地點與投抵證明書所載不合且公司未依
規定即時向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或未於投抵證明書所載
安裝期限內安裝完成且未經核准展延、或設備非屬全新、或其
他不符情形等,應參考附件三格式函復公司並將副本連同投資
抵減證明書影本送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
(三)勘查結果應按交貨年度分別鍵入 PGM144W 准駁資料有關欄位
(核准可抵減稅額及否准可抵減稅額免建檔)。
(四)本局各分局、稽徵所應將其他單位回復之勘查結果函併稅資料
袋供查核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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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免予勘查或應勘查案件,於併課稅資料存放袋存查後,免於派查管
制系統「營所稅-通報作業」( JVPPNK4)項下建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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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確實審核及管制抵減稅額: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不分派案類別),當年度有申
請(列報)投資抵減者,查審人員應根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發之投資抵減證明書及上期核定資料,審核公司填寫之投資抵
減明細表(申報書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四頁)。
(二)訂購日期在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者,應由查審人員抽查原始
憑證,如屬勘查案件,並應注意課稅資料袋中有無否准函副本
,俾正確核定公司當年度可抵減稅額。
(三)各年度抵減順序應按財政部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八
八一九四五八00號函及八十九年四月一日台財稅第0八九0
四五二0八五號函規定辦理。
(四)審查結果應填寫減免稅額通報單(申報書第十八頁至第二十一
頁)及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申報書第二十三頁、第二十四頁
),一聯送建檔,一聯存查。另應將各年度投資抵減明細表列
示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調整內容及法令依據說明書
中(格式如附件四);如核定情形與公司申報情形不同,有必
要告知公司各項設備可抵減稅額及抵減細項情形時,應另於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中之說明一,勾選加註「已
附送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乙份」(參考附件五),連同申報書
第二十三頁及第二十四頁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稽核科抽查或
法務科復查案件經變動抵減稅額者,應將變動後金額就地更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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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核准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三年內
有無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拍賣、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者,
除依本要點九併同抽查外,應依左列作業方式實施抽查:
(一)由各分局、稽徵所審查課(股)就轄內三年內核准抵減之案件
依第十六點規定選案抽查。
(二)每年度抽查件數以不少於近一年內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件數
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檢查期間,由各分局及稽徵所妥適安排,最遲應於每年十一月
底前完成。
(四)事先擬具抽查計畫簽報分局長或稽徵所主任核准後實施(格式
如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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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投資抵減案件有左列情形者,得予選案抽查:
(一)年度購置金額累計達本要點所訂應勘查標準者。
(二)依公司行業特性,有在國外設廠可能者。
(三)每年營業額遞減,投資抵減設備卻不斷增加者。
(四)於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其列報之實際產能及
相關費用,與該投資抵減設備在正常情況應有產能相較,其設
備利用率顯著偏低者。
(五)投資抵減設備逐年增加,但加工費支出亦不斷增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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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抽查人員於實地檢查時,應查對投資抵減證明書所載項目並將檢查
結果填寫於檢查報告表(格式如附件七),由受檢廠商當場簽章,
並將檢查報告表於三日內填報陳核。經檢查結果有轉借、出租、轉
售、退貨、拍賣、報廢或經他人依法收回之情形者,應依左列規定
辦理:
(一)若無需補繳抵減稅款者,應函知公司否准情形。
(二)若有應補繳已抵減稅額者,應函知公司否准情形,並通報已抵
減年度查核單位追繳已抵減所得稅款。
(三)將相關資料併入賸餘年度課稅資料存放袋,俾由查審人員據以
否准申報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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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分局、稽徵所應將勘(抽)查成果依附件八格式於每月五日前陳
報總局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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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修正要點第三點及第十二點得自審理訂購日期在九十一年一月一
日以後案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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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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