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會計師法、記帳士法及財政部93年 9月 2日台財稅字第 09304545980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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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為提升為民服務,改進統一發票申購作業,便利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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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作業範圍:
本局轄區各縣市(包括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及
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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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資格:
本作業規定所稱受委任稅務代理業者(以下簡稱受委任人)係指會計
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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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業方式:
受本轄營業人委任之受委任人,可自行申請一至多個申購地點,於本
局轄區內跨縣市代理營業人申購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購作業),惟
一營業人僅限於一代售點申購發票。經核准後,受任人除變更事務所
或執業場所所在地地址外,1.年內不得申請變更統購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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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申請方式:
受委任人應按其代理之營業人所屬稽徵機關,分別向本局所屬分局、
稽徵所提出申請,並由所屬分局、稽徵所於核准後換發統一發票購票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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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應檢附文件:
一、受委任人首次申請統購作業:
(一)受委任代理營業人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1)。
(二)受委任人證明文件:1.會計師證書影本、2.記帳士證書影本、3.
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證明書影本,暨國民身分證影本,並註明
與正本相符加蓋受委任人印章。
(三)營業人委任代理□購買統一發票□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委任書(
格式如附件 2)。
(四)受委任代理跨縣市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
3)。
二、受委任人申請變更統購地點:
(一)受委任代理營業人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格式如附 1)。
(二)受委任代理跨縣市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
3)。
三、受委任人新增(變更)統購營業人辦理統購作業:
(一)受委任代理營業人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1)。
(二)營業人委任代理□購買統一發票□領取統一發票購票證委任書(
格式如附件 2)。
(三)受委任代理跨縣市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
3 )。
四、受委任人申請撤銷統購作業:
(一)受委任代理營業人撤銷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1
)。
(二)受委任代理跨縣市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
3 )。
五、營業人申請撤銷委任代理人辦理統購作業:
營業人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4)。
六、其他統購申請事項:
視申請項目提示申請書及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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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各分局、稽徵所應辦事項:
一、受委任人申請統購作業時,應審核申請人是否檢齊申請資格及相關文
件,並查詢統一發票管理( BIM)系統之「代理申購發票建檔(BIM1
90W )」 有無相關資料,於核准後建檔,並依受委任人指定統購地
點,鍵入縣市代號及序號(由1開始)。(縣市代號為:苗栗縣K、臺
中縣L、臺中市B、南投縣M、彰化縣N、雲林縣P )舉例:受任人申請
統購地點為二信港路分社、三信西屯分社及苗栗市農會信用部,則建
檔之縣市代碼、序號為 B1、B2及 K1。
二、營業人申請(變更)委任代理人辦理統購作業,應審核申請人是否檢
齊相關申請文件,核准後於「代理申購發票建檔( BIM190W)」 查
詢
出該(新)受委任人檔案,新增營業人明細(舊受委任人檔中原該營
業人明細會自動刪除)。
三、受委任人申請撤銷統購作業,應審核申請人是否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核准後於「代理申購發票建檔( BIM190W)」 刪除營業人明細或整
筆代理人資料(刪除整筆代理人資料目前僅區局資訊科有此權限,應
副知資訊科),並通知各相關營業人回歸至營業地址所屬購票地點自
行申購發票。
四、營業人申請撤銷委任代理人辦理統購作業,應審核申請人是否檢齊相
關申請文件,核准後於「代理申購發票建檔( BIM190W)」 原受委
任代理人檔中,刪除該營業人明細,該營業人即回歸至其營業地址所
屬購票地點自行申購發票。
五、前揭各項作業,於辦理完成後應將相關申辦資料置放於營業人資料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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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作業規定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 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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