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依本要點之規定調查審核,其未經規
定者,依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
三、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應填具申請書及申請登記事項表,於
規定之期限內,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送達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
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受理單位於接到申請案件時,應分別分文
或移文予審查一科,依序登錄於「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案件
處理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一〕。
|
四、收件後審查程序如下:
(一)是否於期限內申請:
1.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是否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六個
月內,其屬新成立之營利事業,是否於該事業會計年度終了前
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2.前項申請日期以稽徵機關掣給之收據為憑。其以郵遞送達者,
以寄發地郵戳日期為憑。申請期限截止日為例假日時,延長至
例假日次日為截止日。
3.申請書表逾限送達者,應駁回其申請。
(二)附件書表是否齊全:
1.是否填具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有
無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申請書各欄是否依背面列印之填表須知,逐一填寫完整。
3.營利事業未依前開規定辦理時,應即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
,其逾期不為補正者,應載明事由,予以駁回其申請。
(三)內部資料應查詢下列事項:
1.上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情形及收件編號。
2.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
等之欠繳情形。
3.違章紀錄。
|
五、經審查附件書表齊全並依限申請者,應依藍色申報書申請案件順序,
依序輪派審查員審查。
|
六、審查員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內部資料之查詢,如有任何一項不合許可之規定者,應即擬具核
定駁回通知書,於陳核後予以駁回。
(二)經書面審核無前項情形者,審查人員應即通知營利事業提供當年
度(申請使用藍色申報年度)有關之帳簿憑證予以審查,必要時
得調閱上年度帳簿憑證併同審查。
(三)如因情況特殊或經申請人申請實地審查者,於經簽准後,以兩人
為一組,前往申請人之營業場所實地審查。
|
七、實體審查事項如下:
(一)設帳記帳情形之審查:
1.會計帳簿是否設有序時帳、分類帳及補助帳。
2.序時帳除設置日記帳或日計表外,是否已按業別需要設置現金
帳、進貨帳、銷貨帳或其他營業收入之帳簿。
3.分類帳除設置總分類帳外,其有設置明細分類帳之需要者,是
否已設置?設置情形如何?其總分類帳中是否設有統馭科目,
以登記各該明細分類帳之總數。
4.其有設置補助帳之需要者,是否已按業別需要設置存貨帳、成
本帳或其他補助帳,有無依規定記載。
5.分支機構包括工廠、礦場、聯絡處、辦事處等,其有對外營業
者,是否已設置銷貨帳或營業收入帳,其為工廠者,是否已設
置有關生產之紀錄。
6.設置之帳簿是否依規定記載,其用活頁式帳簿者,其頁數順序
是否逐頁編號,帳頁有無撕毀情事。
7.申請人為公司組織者,其會計事務有無設置會計人員辦理。
(二)申請書表內容之審查:
1.營利事業登記證所登載之事項,應逐項審查,並查明有無已經
變更而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情事。
2.主要營業種類,應依據帳證核實審查,是否有未經申請登記而
經營之業務。
3.成本會計制度、存貨盤存方法、折舊方法及會計人員等項,應
依據帳證核實審查,是否確實相符。
4.會計制度是否完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帳目有無虛偽不實記載之審查:
1.申請年度進銷貨帳目是否有虛偽不實之記載。
2.申請年度帳載進貨或進料價格是否較時價為高,銷貨價格是否
顯較時價為低,且有無充分理由及確切證據。
3.申請年度帳載各項費用,有無虛偽不實之記載,製造業帳載原
料耗用數量,根據其生產設備之新舊,原料品質之優劣,審核
是否有顯著不正常現象。
|
八、審查時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事者,應即予輔導協助,並以書面通知限
於一個月內改進:
(一)已設置日記帳或日計表,未按業別需要設置現金帳、進貨帳、銷
貨帳或其他營業收入之帳簿者。
(二)已設置總分類帳,經查需要增設明細分類帳或已設置明細分類帳
,其總分類帳中,未設統馭科目,登記各該明細分類帳之總數者
。
(三)已按業別需要,設置存貨帳及成本帳,但各項成本紀錄,尚欠完
備及應增設補助或備忘簿冊者。
(四)會計科目名稱、借貸分錄有更正必要者。
(五)採用之會計制度有改進之必要者。
|
九、經輔導並以書面通知限期改進事項,應於限期屆滿後再行審查,其仍
未遵照改進者,應不予許可。
|
十、審查員就營利事業提送之帳簿憑證審查完竣後,應撰寫「申請使用藍
色申報書案件審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送請輪審委員審核後,
提藍色申報審查委員會審議。
前項藍色申報審查委員會之組織,另行訂定,並報請財政部備查。
|
十一、審查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輪審委員應就輪審案件提出報告
,會議時並指派專人記錄。
|
十二、審查委員會開會討論,作成許可或駁回決議,審查員應即填具許可
或駁回通知書(格式如件四及五)通知申請人,其屬新設立之營利
事業,至遲應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一個月通知。經審查許可案
件應繕造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商號名冊(格式如附件六),通知電
子作業單位建檔。
|
十三、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經本局通知不予許可之案件,申請
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駁回通知書後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
文件,向本局申請複核。審查一科收到複核案件後,應檢同原審查
報告書卷,依序輪分複核員複核。
|
十四、複核案件應於一個月內作成決定,複核員接案後應就原審查內容及
申請人提示之證明文件詳為複核,複核完竣後應填具複核報告,送
請輪審委員審核後提藍色申報複核委員會審議。
前項藍色申報複核委員會之組織,另行訂定,並報請財政部備查。
|
十五、複核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輪審委員應就輪審案件提出報告
,會議時並指派專人記錄。
|
十六、複核委員會開會討論,作成複核決議,由複核員填發複核核定通知
書(格式如附件七及八)通知申請人。經複核許可案件應繕造核准
使用藍色申報書商號名冊(格式如附件六),通知電子作業單位建
檔。
|
十七、申請人對於複核核定仍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
十八、本要點經簽陳 局長核可並報奉財政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