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審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1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營利事業所得稅藍色申報書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二、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依本要點之規定調查審核,其未經規
    定者,依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應填具申請書及申請登記事項表,於
    規定之期限內,連同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送達營業地址所在地之國
    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受理單位於接到申請案件時,應分別分文
    或移文予審查一科,依序登錄於「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案件
    處理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一〕。

四、收件後審查程序如下:
  (一)是否於期限內申請:
        1.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是否於會計年度開始之第六個
          月內,其屬新成立之營利事業,是否於該事業會計年度終了前
          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2.前項申請日期以稽徵機關掣給之收據為憑。其以郵遞送達者,
          以寄發地郵戳日期為憑。申請期限截止日為例假日時,延長至
          例假日次日為截止日。
        3.申請書表逾限送達者,應駁回其申請。
  (二)附件書表是否齊全:
        1.是否填具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有
          無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2.申請書各欄是否依背面列印之填表須知,逐一填寫完整。
        3.營利事業未依前開規定辦理時,應即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
          ,其逾期不為補正者,應載明事由,予以駁回其申請。
  (三)內部資料應查詢下列事項:
        1.上年度辦理結算申報情形及收件編號。
        2.應繳所得稅款及有關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罰鍰
          等之欠繳情形。
        3.違章紀錄。

五、經審查附件書表齊全並依限申請者,應依藍色申報書申請案件順序,
    依序輪派審查員審查。

六、審查員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內部資料之查詢,如有任何一項不合許可之規定者,應即擬具核
        定駁回通知書,於陳核後予以駁回。
  (二)經書面審核無前項情形者,審查人員應即通知營利事業提供當年
        度(申請使用藍色申報年度)有關之帳簿憑證予以審查,必要時
        得調閱上年度帳簿憑證併同審查。
  (三)如因情況特殊或經申請人申請實地審查者,於經簽准後,以兩人
        為一組,前往申請人之營業場所實地審查。

七、實體審查事項如下:
  (一)設帳記帳情形之審查:
        1.會計帳簿是否設有序時帳、分類帳及補助帳。
        2.序時帳除設置日記帳或日計表外,是否已按業別需要設置現金
          帳、進貨帳、銷貨帳或其他營業收入之帳簿。
        3.分類帳除設置總分類帳外,其有設置明細分類帳之需要者,是
          否已設置?設置情形如何?其總分類帳中是否設有統馭科目,
          以登記各該明細分類帳之總數。
        4.其有設置補助帳之需要者,是否已按業別需要設置存貨帳、成
          本帳或其他補助帳,有無依規定記載。
        5.分支機構包括工廠、礦場、聯絡處、辦事處等,其有對外營業
          者,是否已設置銷貨帳或營業收入帳,其為工廠者,是否已設
          置有關生產之紀錄。
        6.設置之帳簿是否依規定記載,其用活頁式帳簿者,其頁數順序
          是否逐頁編號,帳頁有無撕毀情事。
        7.申請人為公司組織者,其會計事務有無設置會計人員辦理。
  (二)申請書表內容之審查:
        1.營利事業登記證所登載之事項,應逐項審查,並查明有無已經
          變更而未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情事。
        2.主要營業種類,應依據帳證核實審查,是否有未經申請登記而
          經營之業務。
        3.成本會計制度、存貨盤存方法、折舊方法及會計人員等項,應
          依據帳證核實審查,是否確實相符。
        4.會計制度是否完備,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三)帳目有無虛偽不實記載之審查:
        1.申請年度進銷貨帳目是否有虛偽不實之記載。
        2.申請年度帳載進貨或進料價格是否較時價為高,銷貨價格是否
          顯較時價為低,且有無充分理由及確切證據。
        3.申請年度帳載各項費用,有無虛偽不實之記載,製造業帳載原
          料耗用數量,根據其生產設備之新舊,原料品質之優劣,審核
          是否有顯著不正常現象。

八、審查時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事者,應即予輔導協助,並以書面通知限
    於一個月內改進:
  (一)已設置日記帳或日計表,未按業別需要設置現金帳、進貨帳、銷
        貨帳或其他營業收入之帳簿者。
  (二)已設置總分類帳,經查需要增設明細分類帳或已設置明細分類帳
        ,其總分類帳中,未設統馭科目,登記各該明細分類帳之總數者
        。
  (三)已按業別需要,設置存貨帳及成本帳,但各項成本紀錄,尚欠完
        備及應增設補助或備忘簿冊者。
  (四)會計科目名稱、借貸分錄有更正必要者。
  (五)採用之會計制度有改進之必要者。

九、經輔導並以書面通知限期改進事項,應於限期屆滿後再行審查,其仍
    未遵照改進者,應不予許可。

十、審查員就營利事業提送之帳簿憑證審查完竣後,應撰寫「申請使用藍
    色申報書案件審查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三〕送請輪審委員審核後,
    提藍色申報審查委員會審議。
    前項藍色申報審查委員會之組織,另行訂定,並報請財政部備查。

十一、審查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輪審委員應就輪審案件提出報告
      ,會議時並指派專人記錄。

十二、審查委員會開會討論,作成許可或駁回決議,審查員應即填具許可
      或駁回通知書(格式如件四及五)通知申請人,其屬新設立之營利
      事業,至遲應於結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一個月通知。經審查許可案
      件應繕造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商號名冊(格式如附件六),通知電
      子作業單位建檔。

十三、營利事業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經本局通知不予許可之案件,申請
      人如有不服,應於接到駁回通知書後二十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
      文件,向本局申請複核。審查一科收到複核案件後,應檢同原審查
      報告書卷,依序輪分複核員複核。

十四、複核案件應於一個月內作成決定,複核員接案後應就原審查內容及
      申請人提示之證明文件詳為複核,複核完竣後應填具複核報告,送
      請輪審委員審核後提藍色申報複核委員會審議。
      前項藍色申報複核委員會之組織,另行訂定,並報請財政部備查。

十五、複核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輪審委員應就輪審案件提出報告
      ,會議時並指派專人記錄。

十六、複核委員會開會討論,作成複核決議,由複核員填發複核核定通知
      書(格式如附件七及八)通知申請人。經複核許可案件應繕造核准
      使用藍色申報書商號名冊(格式如附件六),通知電子作業單位建
      檔。

十七、申請人對於複核核定仍有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十八、本要點經簽陳  局長核可並報奉財政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