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執行憑證管理及清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清理行政執行處掣發執行憑證案件,切實掌握欠稅人財產及所
    得資料,迅速再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以維護租稅公平,增裕庫
    收,依據財政部97年 9月30日台財稅字第 09700361340號函發修正「
    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作業要點」及本局97年度欠稅清理作業檢討會
    會議決議,修正本要點。

二、執行憑證之登錄及管理
  (一)行政執行處掣發執行憑證案件,一律由各單位收發人員登記掛號
        後,送第 4課(股)欠稅業務經辦人員簽收。
  (二)欠稅業務經辦人員收到執行憑證,應先核對管理代號、欠稅金額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及其負責人等基本資料正確無誤後,按
        左列方式編訂10位數憑證案號。執行憑證載有多筆欠稅案件時,
        應逐筆依序編列:
        1.第 1位為欠稅類別,「 T」代表滯納案件,「 R」代表罰鍰案
          件。
        2.第 2位至第 3位為會計年度別代號。
        3.第 4位至第 5位為稅目。
        4.第 6位至第10位為流水號,按不同欠稅類別分別自 00001編起
          。
  (三)編訂憑證案號後,應即登錄建檔,線上列印「欠稅註記線上異動
        」畫面,並於執行憑證影本簽擬「已登錄建檔(詳登錄畫面),
        正本抽辦,文存查。」陳核,俟核定後將執行憑證正本抽出,依
        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四)同一行政執行處執行案號之執行憑證同時有數筆滯納及罰鍰欠稅
        案件時,除正本按第 1筆欠稅類別裝訂外,並應將憑證影本附其
        他類別依序裝訂成冊,在徵收期限內妥為保管。
  (五)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欠稅業務經辦人員應於每月10日以前,
        利用終端機按憑證案號別線上挑錄上月份登錄建檔案件,列印「
        執行憑證清冊」逐筆與執行憑證正本核對,查明是否全部登錄建
        檔,如有遺漏者應即行補正。執行憑證清冊裝訂成冊,妥為保管
        ,以作為管制登記簿。

三、執行憑證之清查
  (一)行政執行處掣發執行憑證案件,每年應定期清查 2次, 6月 1日
        起至 6月30日止所有案件全部清查,12月 1日起至12月31日止清
        查20萬元以上案件,但鉅額欠稅案件及將逾徵收期間案件應隨時
        注意清查,切實掌握欠稅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據以移送行政執
        行處強制執行。
  (二)清查順序以欠稅年期由遠而近,稅額由大而小為原則。
  (三)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欠稅業務經辦人員應於每年 5月31日及
        11月30日以前利用終端機線上執行程式WXX354挑錄執行憑證案件
        (財產及所得檔太大者,無法正常回饋,則分稅目挑檔),並執
        行程式WXX820「財產、所得查詢挑檔」→WXX825「財產及所得查
        詢申請清單列印」於陳核奉准查詢後,執行程式WXX355「移送案
        件 4項清冊列印」等,操作畫面如附件一。
  (四)欠稅業務經辦人員於完成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列印作業後,應先
        就列有財產資料部分查明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最近戶籍(可批
        次查戶籍,操作畫面如附件二)或營業住址並逐案向有關機關查
        明確認財產所有權人與執行憑證所載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是否
        相符,經確認無誤者,即檢具執行憑證正本或影本連同財產目錄
        及移送書暨應納金額附表(加蓋「已發憑證再移送」戳記)等相
        關資料,移送行政執行處再執行。
  (五)個人欠稅案件,應切實查調欠稅人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經查有所得資料者,向其所得來源處所查明確定目前仍有
        薪資或利息所得者,即檢附執行憑證正本或影本及所得來源資料
        移送行政執行處逕行核發執行命令。
  (六)營利事業欠稅案件,經查仍繼續營業中者,應會請營業稅服務區
        查明其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確認其交易對象有應付未付款時,
        即檢附執行憑證正本或影本,敘明欠稅營利事業之營業狀況,移
        送行政執行處逕行核發執行命令。
  (七)查欠稅人並無財產、所得或營業收入資料者,應再查明欠稅人或
        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最新住(居)所,再利用電話、催繳通知書
        或明信片催繳。
  (八)向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電信局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等,函查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投保資料、電話使用人及裝機
        地址或查詢欠稅營利事業得標承攬公共工程未具領工程款,以利
        欠稅執行徵起。
  (九)執行憑證欠稅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案件,經查確實無所得資
        料或最新住(居)所者,如有繼續追查之必要時,應檢附執行憑
        證影本送追欠小組選案追查。

四、執行憑證清查時發現有欠稅人已繳清稅款或經退稅抵繳全部金額者,
    應調出執行憑證加蓋「已繳清欠稅」戳記,另行裝訂成冊保管。但執
    行憑證上尚有其他欠稅未結者,應於已繳清各筆加蓋戳記即可,不得
    抽出另行保管。

五、執行憑證清查成果,應詳實記載於執行憑證清冊之「清查記錄」欄,
    其有再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應註記移送日期、移送案號。

六、為簡化作業,奉財政部86年 7月24日台財稅第 861908577號函釋,對
    於掣發執行憑證之欠稅案件,雖發現欠稅人有財產,因有特殊情形,
    經評估執行無實益者,各單位得斟酌個案情事,本於職權得免再移送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惟仍應依法辦理稅捐保全,並逐案詳述事實及
    理由,簽請分局長、稽徵所及服務處主任核定後附案,以備上級或審
    計機關查核;如認為無客觀資料可供評估者,仍應依規定再移送行政
    執行處強制執行。

七、行政執行處掣發執行憑證案件經屆滿五年徵收期間仍未徵起者,應依
    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辦理註銷。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再移送行
    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
    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奉核准註銷後,除依規定
    異動欠稅管理註記外,應將執行憑證正本抽出,加蓋「逾徵收期間註
    銷」戳記,及奉准註銷日期、文號另行保管,並於目錄上註明結案原
    因。但執行憑證尚有其他欠稅未結者,應於已逾期各筆加蓋戳記,不
    得另行抽出。

八、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欠稅業務經辦人員應於每月15日前列印「
    執行憑證清理成果統計表」,並經核對無誤及陳核後,自行保管以備
    查考。

九、保管執行憑證之欠稅業務經辦人員遷調離職時,應依規定將管之執行
    憑證及其有關登記專簿、清查資料等列冊清點移交。

十、個人清理執行(債權)憑證,徵起欠稅達一定標準者,可依「財政部
    核發稅務獎勵金標準表」規定申請核發個人稅務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