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清理行政執行處掣發執行憑證案件,切實掌握欠稅人財產及所
得資料,迅速再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以維護租稅公平,增裕庫
收,依據財政部97年 9月30日台財稅字第 09700361340號函發修正「
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作業要點」及本局97年度欠稅清理作業檢討會
會議決議,修正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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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憑證之登錄及管理
(一)行政執行處掣發執行憑證案件,一律由各單位收發人員登記掛號
後,送第 4課(股)欠稅業務經辦人員簽收。
(二)欠稅業務經辦人員收到執行憑證,應先核對管理代號、欠稅金額
、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及其負責人等基本資料正確無誤後,按
左列方式編訂10位數憑證案號。執行憑證載有多筆欠稅案件時,
應逐筆依序編列:
1.第 1位為欠稅類別,「 T」代表滯納案件,「 R」代表罰鍰案
件。
2.第 2位至第 3位為會計年度別代號。
3.第 4位至第 5位為稅目。
4.第 6位至第10位為流水號,按不同欠稅類別分別自 00001編起
。
(三)編訂憑證案號後,應即登錄建檔,線上列印「欠稅註記線上異動
」畫面,並於執行憑證影本簽擬「已登錄建檔(詳登錄畫面),
正本抽辦,文存查。」陳核,俟核定後將執行憑證正本抽出,依
本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四)同一行政執行處執行案號之執行憑證同時有數筆滯納及罰鍰欠稅
案件時,除正本按第 1筆欠稅類別裝訂外,並應將憑證影本附其
他類別依序裝訂成冊,在徵收期限內妥為保管。
(五)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欠稅業務經辦人員應於每月10日以前,
利用終端機按憑證案號別線上挑錄上月份登錄建檔案件,列印「
執行憑證清冊」逐筆與執行憑證正本核對,查明是否全部登錄建
檔,如有遺漏者應即行補正。執行憑證清冊裝訂成冊,妥為保管
,以作為管制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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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憑證之清查
(一)行政執行處掣發執行憑證案件,每年應定期清查 2次, 6月 1日
起至 6月30日止所有案件全部清查,12月 1日起至12月31日止清
查20萬元以上案件,但鉅額欠稅案件及將逾徵收期間案件應隨時
注意清查,切實掌握欠稅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據以移送行政執
行處強制執行。
(二)清查順序以欠稅年期由遠而近,稅額由大而小為原則。
(三)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欠稅業務經辦人員應於每年 5月31日及
11月30日以前利用終端機線上執行程式WXX354挑錄執行憑證案件
(財產及所得檔太大者,無法正常回饋,則分稅目挑檔),並執
行程式WXX820「財產、所得查詢挑檔」→WXX825「財產及所得查
詢申請清單列印」於陳核奉准查詢後,執行程式WXX355「移送案
件 4項清冊列印」等,操作畫面如附件一。
(四)欠稅業務經辦人員於完成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列印作業後,應先
就列有財產資料部分查明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最近戶籍(可批
次查戶籍,操作畫面如附件二)或營業住址並逐案向有關機關查
明確認財產所有權人與執行憑證所載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是否
相符,經確認無誤者,即檢具執行憑證正本或影本連同財產目錄
及移送書暨應納金額附表(加蓋「已發憑證再移送」戳記)等相
關資料,移送行政執行處再執行。
(五)個人欠稅案件,應切實查調欠稅人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經查有所得資料者,向其所得來源處所查明確定目前仍有
薪資或利息所得者,即檢附執行憑證正本或影本及所得來源資料
移送行政執行處逕行核發執行命令。
(六)營利事業欠稅案件,經查仍繼續營業中者,應會請營業稅服務區
查明其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確認其交易對象有應付未付款時,
即檢附執行憑證正本或影本,敘明欠稅營利事業之營業狀況,移
送行政執行處逕行核發執行命令。
(七)查欠稅人並無財產、所得或營業收入資料者,應再查明欠稅人或
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最新住(居)所,再利用電話、催繳通知書
或明信片催繳。
(八)向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電信局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等,函查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投保資料、電話使用人及裝機
地址或查詢欠稅營利事業得標承攬公共工程未具領工程款,以利
欠稅執行徵起。
(九)執行憑證欠稅金額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案件,經查確實無所得資
料或最新住(居)所者,如有繼續追查之必要時,應檢附執行憑
證影本送追欠小組選案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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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憑證清查時發現有欠稅人已繳清稅款或經退稅抵繳全部金額者,
應調出執行憑證加蓋「已繳清欠稅」戳記,另行裝訂成冊保管。但執
行憑證上尚有其他欠稅未結者,應於已繳清各筆加蓋戳記即可,不得
抽出另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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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憑證清查成果,應詳實記載於執行憑證清冊之「清查記錄」欄,
其有再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者,應註記移送日期、移送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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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簡化作業,奉財政部86年 7月24日台財稅第 861908577號函釋,對
於掣發執行憑證之欠稅案件,雖發現欠稅人有財產,因有特殊情形,
經評估執行無實益者,各單位得斟酌個案情事,本於職權得免再移送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惟仍應依法辦理稅捐保全,並逐案詳述事實及
理由,簽請分局長、稽徵所及服務處主任核定後附案,以備上級或審
計機關查核;如認為無客觀資料可供評估者,仍應依規定再移送行政
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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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執行處掣發執行憑證案件經屆滿五年徵收期間仍未徵起者,應依
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辦理註銷。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再移送行
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
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奉核准註銷後,除依規定
異動欠稅管理註記外,應將執行憑證正本抽出,加蓋「逾徵收期間註
銷」戳記,及奉准註銷日期、文號另行保管,並於目錄上註明結案原
因。但執行憑證尚有其他欠稅未結者,應於已逾期各筆加蓋戳記,不
得另行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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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欠稅業務經辦人員應於每月15日前列印「
執行憑證清理成果統計表」,並經核對無誤及陳核後,自行保管以備
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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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管執行憑證之欠稅業務經辦人員遷調離職時,應依規定將管之執行
憑證及其有關登記專簿、清查資料等列冊清點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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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個人清理執行(債權)憑證,徵起欠稅達一定標準者,可依「財政部
核發稅務獎勵金標準表」規定申請核發個人稅務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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