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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
    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三千
    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
    純益率在下列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獨資、
    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惟仍應辦理結算申報),應就其
    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一)食米批發;農產品批發市場承銷…………………………… 1%
  (二)穀類批發;菸酒買賣;米穀、食米零售;金條、金塊、金片、金
        錠及金幣買賣;計程車客運………………………………… 2%
  (三)煤礦採取;煤礦探勘;米糠油製造;其他碾穀;粗製茶;精製茶
        ;豆類、麥類及雜糧買賣;家畜批發;家禽活體買賣;魚類批發
        ;其他水產品批發;鹽;麵粉買賣;廢紙批發;廢五金批發;其
        他回收物料批發;生鮮、冷藏(凍)水產品零售;汽油零售……
        ………………………………  3%
  (四)農、林、漁、牧業(作物採收除外);大理石礦業;石膏礦業;
        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煤礦採取;煤礦探勘;未分類其他礦業
        及土石採取除外);麥片(飼料用)製造;其他動物飼料配製;
        紡紗業(瓊麻絲紡;韌性植物纖維處理除外);織布業(棉紡織
        代工;玻璃絲織品織製;玻璃纖維布製造;麻織除外);織帶織
        製;針織成衣製造業(針織胸罩製造;針織睡衣製造除外);竹
        製品、竹容器製造;堆肥處理;蛋類買賣;飼料批發;未分類其
        他家庭器具及用品買賣;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批發;桶裝瓦
        斯零售;寵物飼料零售;附駕駛之大客車租賃;遊覽車客運;交
        通車經營;汽車貨櫃貨運;其他汽車貨運;市場管理;綠化服務
        ;未分類其他組織……………………  4%
  (五)矽砂採取;酸性白土採取;卵石、礫石採取;未分類其他礦業及
        土石採取;冷凍冷藏水產製造;豆腐(乾、皮)製造;豆類加工
        食品製造(豆腐、豆乾、豆皮、豆腐乳、豆鼓、豆漿除外);代
        客碾穀;紅糖製造;毛巾製造;梭織運動服製造;襪類製造;皮
        革、毛皮整製;合板、單板製造;耕耘機製造;拉鍊製造;綜合
        商品批發;蔬菜買賣;水果買賣;畜肉批發;豆腐批發;呢絨、
        綢緞買賣;家電買賣(視聽設備除外);攝影機買賣;照相機買
        賣;金飾買賣;砂石批發;柴油買賣;汽車輪胎買賣;綜合商品
        零售業(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除外);肉類零售;豆類製品
        零售;零售攤販業;團膳供應;其他影片製作;影片沖印;電影
        片買賣;電影院;露天電影院;展示場管理;公寓大廈管理……
        ……………………………………………  5%
  (六)其他鋼鐵冶鍊;產業用機械設備維修(鍋爐、船舶、航空器維修
        除外);產業用機械設備安裝;污染土地整治服務;營造業(房
        屋建築營建;造墓及納骨塔營建;冷凍、通風、空調系統裝修工
        程;未分類其他建築設備安裝除外);餐盒零售;短期住宿服務
        業;錄影節目帶製作;電視節目製作;電視節目發行;錄影節目
        帶發行;廣播節目發行;廣播業;電視傳播及付費節目播送業;
        不動產投資興建及租售;廣告業;商業設計;舞台設計及搭建…
        ………………………………………………………………  7%
  (七)造墓及納骨塔營建;健康食品買賣;附駕駛之小客車租賃;報關
        服務;船務代理;停車場管理;公證服務;倉儲業;快遞服務業
        ;電影片租賃;電信業;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入口網站經營、
        資料處理、網站代管及相關服務業;其他資訊供應服務業;存款
        機構(其他存款機構除外);其他金融中介業(應收帳款收買、
        投資有價證券除外);人身保險業;財產保險業;再保險業;保
        險及退休基金輔助業(保險經紀除外);證券業;期貨業;保管
        箱出租;未分類其他金融輔助;土地開發;不動產租賃;積體電
        路設計;專門設計服務業(商業設計除外);藝人及模特兒等經
        紀;機器設備租賃業;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物品租賃業;就業
        服務業;旅行業;信用評等服務………  8%
  (八)餐館業(食堂、麵店、小吃店;有娛樂節目餐廳除外);咖啡館
        ;酒精飲料店;視唱中心( KTV);視聽中心……………………
        …………………………………………  9%
  (九)電力供應業;商品經紀業;有娛樂節目餐廳;應收帳款收買;保
        險經紀;證券投資顧問;其他投資顧問;不動產仲介;不動產代
        銷;公證人服務;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
        業(積體電路設計除外);食品衛生檢驗;市場研究及民意調查
        業;環境顧問服務;農、林、漁、礦、食品、紡織等技術顧問;
        信用調查服務;其他未分類教育服務;其他教育輔助服務;其他
        醫學檢驗服務;彩券銷售;高爾夫球練習場;特種茶室;特種咖
        啡廳;酒家、酒吧;舞廳;夜總會;特種視唱、視聽中心;電動
        玩具店;小鋼珠(柏青哥)店;豪華理容總匯;指甲彩繪;其他
        理髮及美容;寵物美容、寄養;瘦身美容院………………………
        ………………………………………… 10%
  (十)不屬於上列九款之業別………………………………………………
        ……………………  6%
    經營兩種以上行業之營利事業,以主要業別(收入較高者)之純益率
    標準計算之。

三、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未達本要點規定之標準者,稅捐稽徵機關得於
    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前,輔導營利事業自行調整達規定之純益率標準並
    繳清應納稅款(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以收擴
    大書面審核效果。

四、申報適用本要點實施書面審核者,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
    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二
    條第二項規定自行依法調整,調整後之純益率如高於本要點之純益率
    ,應依較高之純益率申報繳納稅款,否則稅捐稽徵機關於書面審核時
    ,對不合規定部分仍不予認列。

五、小規模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應以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為準。如其於
    年度中途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應將查定營業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
    票之營業額一併申報。其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如經調查發
    現高於查定營業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適用本要點規定之純益
    率標準予以核定;若併計後之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
    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
    所得額﹞之合計數大於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之金額者,不適用本要點。

六、理容業、沐浴業、計程車客運、酒吧或其他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依查
    定課徵營業稅之營利事業,適用本要點規定辦理者,其申報之營業額
    與查定之營業額如有不同,應擇高依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核定。

七、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交易之損益,應單獨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準則第三十二條及第一百條之規定計算,申報時應檢附有關憑證
    資料影本,以憑審查。

八、下列各款申報案件不適用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
  (一)不動產買賣之申報案件。
  (二)其他存款機構;投資有價證券;基金管理;專業考試補習教學;
        醫院;其他未分類醫療保健服務。
  (三)電力供應業;商品經紀業;停車場管理;錄影節目帶製作;電視
        節目製作;電影片租賃;電視節目發行;錄影節目帶發行;廣播
        節目發行;廣播電台;無線電視台;其他電視傳播;金融租賃;
        應收帳款收買;保險經紀;其他投資顧問;保管箱出租;土地開
        發;不動產投資興建及租售;不動產租賃;不動產仲介;不動產
        代銷;公證人服務;管理顧問業;建築、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
        問業(積體電路設計除外);食品衛生檢驗;市場研究及民意調
        查業;環境顧問服務;農、林、漁、礦、食品、紡織等技術顧問
        ;機械設備租賃業;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物品租賃業;信用調
        查服務;其他未分類教育服務;其他教育輔助服務;其他醫學檢
        驗服務;高爾夫球場等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
        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申報案件。
  (四)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
        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或農會、漁會申報案件。
  (五)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之申報案件。
  (六)營業代理人代理國外或大陸地區營利事業申報案件。
  (七)逾期申報案件。但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純益率標準調整所得額,
        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或無應納稅款者,可准其適用
        本要點規定辦理(獨資、合夥組織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故
        排除本但書規定之適用)。

九、適用本要點之申報案件,經發現有短、漏報情事時,應按下列規定補
    稅處罰:
  (一)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
  (二)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之毛利
        率核計漏報所得額,惟核定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
        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
  (三)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
        所得額。
  (四)短、漏報非營業收入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得就其短、漏報部分
        查帳核定,併入原按本要點規定之純益率標準申報之所得額核計
        應納稅額。

十、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如經自動調整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標準,並
    依限辦理申報者,其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辦理同年度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獲配之盈餘總額列為營利所得,並依所得稅法
    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如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
    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應依同法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
    ,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

十一、營利事業一百零二年度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決算申報案件,
      可比照本要點書面審核之規定辦理。

十二、依本要點規定書面審核之案件,於辦理抽查時,應根據「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面審核案件抽查要點」規定辦理。

十三、經營零售業務之營利事業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
      發票,且依規定設置帳簿並記載,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
      及短、漏報營業收入情事者,全年度可適用本要點之純益率標準降
      低一個百分點。

十四、本要點經財政部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