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建構國稅局人員培訓、輪調及考用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依本局97年9月12日「稅政改進研究報告」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
    主席指示事項暨98年 4月份局務會報會商決定及指示事項辦理。

貳、目的
    為加強人才培育、提升同仁專業知能,並落實考、訓、用合一之精神
    ,依據各單位業務屬性、重點工作難易度及人員養成所需時間實施職
    務輪調,同時結合教育訓練課程及陞遷機制,對新進人員作最適配置
    ,並建構完善之人員培訓、輪調及考用機制,期降低人員離職率,提
    供優質服務及提高顧客滿意度。

參、對象:
一、新進人員配置、職務輪調、缺額進用、教育訓練等4項作業方式,實
    施對象為本局各單位新進人員及非主管職直接承辦業務之同仁;非財
    稅行政職系同仁得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之規定,轉任財稅行
    政職系後始適用。
二、認證測驗實施對象為全體參訓同仁。

肆、名詞定義
一、職務輪調:指人員在機關內各單位核心工作項目間或各單位間有計畫
    性的移動,即職務水平的變動,透過輪調除可提升同仁工作知能外,
    同時使機關人力調配更富彈性、運作更具效能。
二、重點工作:係指各單位參照本局組織辦事細則(附件1)及現行作業
    所擇定之重要核心工作項目。
三、養成所需時間:
  (一)初階:指承辦該項重點工作能獨立完成簡單基礎工作所需之時間
        。
  (二)中高階:指對該項重點工作經驗豐富,具經驗傳承能力所需之時
        間。
四、教育訓練課程,包括在職及職前訓練課程兩部分:
  (一)在職訓練:係指承辦業務所必須具備之教育訓練課程。
  (二)職前訓練:係依照各單位之歷練順序,同仁於轉換次一工作時應
        先接受之職前訓練課程。
五、新進人員,包括下列2種:
  (一)未曾於國稅局任職之人員:包含初等考試、高普考試、稅務特考
        、公務人員身心障礙特種考試等考試及格分發之初任公職人員及
        自其他非國稅體系行政機關商調轉任本局之同仁。
  (二)自其他國稅局調任具稅務經歷之人員。
六、非主管職直接承辦業務之同仁,包括下列2種:
  (一)薦任七職等以下非主管職之基層同仁。
  (二)本局各科室直接承辦業務之審核員。

伍、作業範圍
    本制度作業範圍共分新進人員配置、職務輪調、缺額進用、教育訓練
    及認證測驗等5大項;其中職務輪調項目又可分為單位內部輪調及跨
    單位間輪調2部分。
一、單位內部輪調,可分為下列情況:
  (一)總局各業務科內部職務輪調。
  (二)各分局(所)內部職務輪調:
        1.各分局(所)各課(股)內部職務輪調。
        2.分局(所)各課(股)間之職務輪調。
二、跨單位輪調,可分為下列3種情況:
  (一)總局各業務科間之職務輪調。
  (二)各分局(所)間之職務輪調。
  (三)總局與分局(所)間之職務輪調。

陸、作業方式
一、新進人員配置
  (一)新進人員除具有1年以上之稅務歷練或基於業務需要外,以分派
        至各分局、稽徵所服務為原則。
  (二)新進人員因尚缺乏稅務之實務經驗,擔任同質性高或較單純易上
        手之業務,可降低工作挫折感,故宜先分派至各分局、稽徵所第
        二課(股)或第四課(股)任職,由淺入深、循序歷練。
  (三)具有1年以上稅務歷練之新進人員,用人單位得依其稅務經歷或
        曾接受之教育訓練課程,參照本局「各業務科同仁工作及教育訓
        練歷練序列表」(附表2)及本局「分局(所)課(股)內基層
        同仁工作及教育訓練歷練序列表」(附表3)進行安置。
二、職務輪調
    依據各單位重點工作,考量業務性質、工作難易度及複雜度等因素,
    訂定單位內部及跨單位輪調序列,各單位同仁職務安排應參照輪調序
    列及各項重點工作養成所需時間(初階、中高階)實施職務輪調,但
    同仁於同一單位承辦同一重點工作期限不得超過本局「職務遷調作業
    補充規定」(附件4)之任期。
  (一)單位內部輪調序列
        1.總局各業務科內部職務輪調
          各業務科應參照本局「各業務科同仁工作及教育訓練歷練序列
          表」(附表2)中重點工作之歷練順序並配合人員養成所需時
          間實施職務輪調。
        2.各分局(所)內部職務輪調
         (1)各分局(所)各課(股)內部職務輪調
            A.各課(股)應參照本局「分局(所)課(股)內基層同仁
              工作及教育訓練歷練序列表」(附表3)中重點工作之歷
              練順序並配合人員養成所需時間實施職務輪調。
            B.考量分局(所)第四課(股)之業務性質各異,故依相對
              主管科(服務科及稅政發展科、秘書室、徵收科)業務劃
              分為為民服務、租稅宣導及企劃管考、總務出納文書檔案
              、欠稅管理業務三部分,各別進行職務輪調。
            C.另東勢稽徵所及竹山稽徵所因僅設置3股,應依業務性質
              參照本局「分局(所)課(股)內基層同仁工作及教育訓
              練歷練序列表」(附表3)進行職務輪調。
         (2)分局(所)各課(股)間之職務輪調
            A.依各課(股)業務特性及繁簡難易程度訂定分局(所)內
              部跨課(股)輪調序列如下:
                      ┌─────┐
            ┌─┐    │┌───┐│    ┌───┐    ┌───┐
            │新│    ││第二課│├─→│第一課├─→│第三課│
            │進│    ││(股)││    │(股)│    │(股)│
            │人├─→│└───┘│    └───┘    └─┬─┘
            │員│    │    ↑    │                      │
            └─┘    │    ↓    │                      │
                   │┌───┐│                      │
                      ││第四課││←──────────┘
                      ││(股)││
                      │└───┘│
                      └─────┘
            B.考量分局(所)基層同仁流動率高,人員缺額較多,為免
              因新進人員均配置同一課(股)致使業務推展不易,新進
              人員進入分局(所)服務時得視業務需求安置於第二課(
              股)或第四課(股)外,其餘單位人員應循上開序列實施
              職務輪調。
  (二)跨單位輪調序列
        1.總局各業務科間之職務輪調
          總局非主管職直接承辦業務人員除基層同仁外,亦包括審查一
          科、審查四科、稽核科、法務科及稅政發展科等5科配置之審
          核員,故總局各業務科間同仁之職務輪調依基層同仁及審核員
          分別訂定。
         (1)基層同仁
            A.總局各業務科共分為5個群組,每群組中均包括2科,各
              群組輪調序列如下:
      ┌───┐  ┌───┐  ┌───┐  ┌───┐  ┌───┐
      │┌─┐│  │┌─┐│  │┌─┐│  │┌─┐│  │┌─┐│
      ││資││  ││審││  ││審││  ││法││  ││服││
      ││訊││  ││查││  ││查││  ││務││  ││務││
      ││科││  ││一││  ││三││  ││科││  ││科││
      │└─┘│  ││科││  ││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稽││  ││審││  ││審││  ││徵││  ││稅││
      ││核││  ││查││  ││查││  ││收││  ││政││
      ││科││  ││二││  ││四││  ││科││  ││發││
      │└─┘│  ││科││  ││科││  │└─┘│  ││展││
      └───┘  │└─┘│  │└─┘│  └───┘  ││科││
          ↑      └───┘  └───┘              │└─┘│
          │                                          └─┬─┘
          └───────────────────────┘
            B.囿於資訊科及稽核科基層同仁承辦之業務多為管制作業及
              例行性計畫訂定,業務性質困難度及複雜度較低,故該2
              科為輪調序列之第一順位,至於服務科及稅政發展科因分
              別承辦民眾稅務諮詢及規劃全局性業務,考量為民服務品
              質及規劃業務能否順利推動等因素,故置於輪調序列之最
              末位,餘則依稽徵作業流程「審查核定→行政救濟→開徵
              」並參考本局未來組織調整規劃之組別排定輪調順序。
            C.基層同仁於各業務科間之輪調順序,應先進入同群組中之
              另一業務科歷練,若同群組之業務科無缺額時,則進入次
              一順位群組歷練。
         (2)審核員
            A.審核員輪調序列如下:
          ┌────┐  ┌────┐  ┌───┐  ┌─────┐
          │        │  │        │  │      │  │┌───┐│
          │審查一科│→│審查四科│→│稽核科│→││法務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稅政發││
          │        │  │        │  │      │  ││展科  ││
          │        │  │        │  │      │  │└───┘│
          └────┘  └────┘  └───┘  └──┬──┘
              ↑                                        │
              └────────────────────┘
            B.依據升任審核員前擔任承辦員或股長之稅務資歷,決定優
              先歷練之業務科後,再循上開序列實施輪調。
            C.審核員於審查一科、審查四科、稽核科、法務科及稅政發
              展科均歷練過後得轉任分局(所)審核員。
        2.各分局(所)間之職務輪調
          基層同仁於各分局(所)間之職務輪調參照本局「分局(所)
          進用人員應具備職務歷練、教育訓練或取得證照明細表」(附
          表6)規定進行人員安置。
        3.總局與分局(所)間之職務輪調
         (1)依本制度規定,以新進人員分派到分局(所)服務,分局(
            所)資深基層同仁調派至總局業務科為原則,然為因應人力
            評估、組織調整或個人、家庭等原因致同仁必須由總局業務
            科輪調至分局(所)時,應參照本局「分局(所)進用人員
            應具備職務歷練、教育訓練或取得證照明細表」(附表 6)
            規定進行人員安置。
         (2)基層同仁由分局(所)調派到總局任職,由總局業務科依用
            人需求參照本局「各業務科進用人員應具備職務歷練、教育
            訓練或取得證照明細表」(附表 5)規定進行人員安置。
三、缺額進用
  (一)總局各業務科缺額進用程序
        1.人員出缺待補時,應先進行單位內部人員職務輪調。
        2.參照本原則陸、二、(二)1跨單位輪調序列,自同一或前一
          群組中之單位或參照本局「各業務科進用人員應具備職務歷練
          、教育訓練或取得證照明細表」(附表 5)規定遴選符合職務
          歷練、教育訓練或證照等條件一項以上之同仁進用。
        3.法務科法規股係職司相關法令釋疑業務,考量業務特性,故以
          同仁具備研究所、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科系學位或通過財稅法務
          類科考試者為優先進用。
  (二)分局(所)缺額進用程序
        1.人員出缺待補時,得由單位首長通盤考量業務需求及同仁工作
          意願先進行內部人員職務輪調。
        2.參照本局「分局(所)進用人員應具備職務歷練、教育訓練或
          取得證照明細表」(附表 6),自其他單位遴選符合職務歷練
          、教育訓練或證照等條件一項以上之同仁進用。
  (三)自其他國稅局調任具稅務經歷之同仁時,該名人員應符合各單位
        「進用人員應具備職務歷練、教育訓練或取得證照明細表」(總
        局各業務科-附表5;分局(所)-附表6)規定,進用人員應
        具備職務歷練、教育訓練或證照等基本條件一項以上,並依照本
        局「新進人員遴用要點」(附件7)之規定辦理。
四、教育訓練
  (一)各單位應於年度開始前就教育訓練課程需求,預先調查妥為規劃
        ,課程內容應涵蓋業務實作面( SOP課程)及法令面;人事室並
        應就各業務科提報之年度教育訓練課程逐一審視是否已羅列「同
        仁工作及教育訓練歷練序列表」(總局-附表 2;分局(所)-
        附表3)中所列之教育訓練課程,以切合各單位業務及同仁自我
        成長之需求。
  (二)為使同仁迅速汲取業務所需相關知能,各單位應參照「同仁工作
        及教育訓練歷練序列表」教育訓練課程明細表(總局-附表2;
        分局(所)-附表3)就各項核心業務輔以完善有計畫之培訓課
        程,強化同仁專業知能,並參照歷練順序,預先安排接受轉換次
        一工作所需之職前訓練,以縮短工作銜接之摸索期,使各單位運
        作更為順暢。
  (三)本局同仁亦可參考各單位人員進用之基本條件,依照個人工作意
        願或生涯規劃,預先接受相關職前訓練課程,充實知能,以符合
        進用資格,順利邁入另一個工作領域。
五、認證測驗
  (一)為提升同仁專業知能及管理才能並結合陞遷機制,落實考、訓、
        用合一之精神,自各項教育訓練課程中擇定國稅稽徵核心業務課
        程及人事室辦理之溝通協調、領導統御、創意管理等專題訓練課
        程,於課程結束後舉行隨堂測驗或撰寫心得報告;凡參加本項認
        證測驗達規定時數門檻且成績優異者於本局「公務人員陞任評分
        標準表」發展潛能項下酌予加分,以拔擢優秀人才。
  (二)認證測驗包括下列2類型:
        1.國稅稽徵核心業務之訓練課程:由各業務主管科(含審查一、
          二、三、四科、法務科、徵收科及服務科)就每年度由本局自
          辦之教育訓練課程中擇定至少2門核心課程(每門課程時數不
          得低於6小時),並依同仁需求每門課程分1 -2梯次授課,
          於課後立即舉行測驗,評核學習成效,並於一週內將成績送交
          人事室登錄建檔。
        2.專題訓練課程:人事室就溝通協調、領導統御、創意管理等主
          題規劃訓練課程,並訂定心得寫作題目,由參訓同仁撰寫後送
          交人事室評分。
  (三)「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計分方式:
        1.人事室於辦理陞遷作業前訂定通過認證測驗之時數統計截止日
          期,凡同仁參加認證測驗課程時數累計達36小時(課程重覆
          者時數不予計算)且平均每科成績80分以上者,於本局「公
          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發展潛能項下加1分;名列前5名者
          再加1分,每年最高以2分為限。
        2.前項認證測驗成績前5名同仁將予錄案,3年內不列入統計名
          次之評比;另當次統計測驗時數未達規定門檻者,時數可累計
          列入下一次評比。

柒、執行成果回報
    各單位應每半年就職務輪調之實施情形填寫本局「實施職務輪調成果
    表」(附表8)並於每年1月10日及7月10日前回報人事室,俾
    利彙整執行成果,並作為修正本制度之參考。

捌、其他
一、各單位於進行內部人員輪調時,為避免同仁規避承辦複雜性或困難度
    較高之業務,刻意排除參加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得應業務需要對於未
    完成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者先行輪調,並於承辦是項業務一年內指派參
    加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至於跨單位輪調作業,則應依本局「職務遷調
    作業補充規定」(附件 4)辦理。
二、為使本制度之實施更富彈性,以切合實務運作之需求,各單位人員進
    用及職務輪調,除參考建議序列及人員進用原則實施職務輪調外,仍
    應通盤考量業務需求、同仁工作意願、生涯規劃等因素,秉持人與事
    適切配合之原則,機動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