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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為配合政府政策,推動放款訂價指標利率符合市場性、代表性及
    透明化之原則,爰實施基準利率暨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訂價制度。

二、本會依所辦理之放款業務不同而採以不同之指標訂價制度,茲分述如
    次:
  (一)「基準利率」訂價:
        「基準利率」係以○○、○○、○○、○○、○○、○○等0家
        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簡單算數平均數(取
        樣日為調整生效日之前 1個月最後0個營業日)之平均利率加年
        息00%(例如: 1.5%)訂定之;並依本會信用部「放款利率
        加碼標準要點」,按「期間」、「擔保品」、「客戶資金貢獻量
        」及「信用評等」等標準(依各農漁會自訂標準)為加碼依據,
        核定其適用之利率。
  (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訂價:
        「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係以○○、○○、○○、○○、○○、
        ○○等0家銀行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之簡單算數
        平均數(取樣日為調整生效日之前 1個月最後0個營業日)之平
        均利率為基準訂定之;並依本會信用部「指數型房貸利率加碼標
        準要點」,按「作業成本」、「擔保品座落」、「客戶資金貢獻
        量」及「償還能力」等標準(依各農漁會自訂標準)為加碼依據
        ,核定其適用之利率。

三、本會實施「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計價基準,其於調
    整時應揭示於本會信用部及其分部之營業場所,同時應選擇於網站、
    新聞紙公告或依客戶約定方式通知之。
    另依調整週期(生效日)之不同分為下列二項計價基準:
  (一)季調型「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計價基準:除第
        1 次制定實施並公告外,應於每年○月○日、○月○日、○月○
        日以及○月○日為調整生效日。
  (二)月調型「基準利率」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計價基準:除第
        1 次制定實施並公告外,應於每月○日為調整生效日。

四、本指標利率訂價制度為機動利率計息方式,若須與客戶重新議定利率
    條款,應以變更契約或同意書等方式辦理。

五、更改取樣標的程序:如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本會於知悉之日起得全權
    逕行更改指標利率取樣之參考銀行,並另行指定其他之本國銀行取代
    ,將指標利率重新訂定,並選擇於網站、新聞紙公告或於本會信用部
    及其分部營業場所公告之。
  (一)取樣標的銀行發生合併、被合併、消滅、停業、破產、重整或有
        銀行法第六十二條遭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情形之一者。
  (二)取樣標的銀行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產品。

六、為配合放款訂價指標利率制度之採行,及因應市場需要,舊貸款戶(
    以基本放款利率計價者)得依本會所訂之轉換要點,轉換為基準利率
    或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之計價制度。

七、本會為掌握業務先機及預防優質客戶之流失,擴大貸款利率議價空間
    ,以因應市場競爭,營業單位如認有需要時,除前列計價制度外,得
    與客戶約定採央行重貼現率、票券市場利率、國內外貨幣市場利率或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各天期定期(儲)利率等多元加碼訂價指標,
    並準用第三項規定,每0個月或每個月檢討調整一次,作為調整後的
    指標利率。

八、本準則之相關作業細節授權總幹事核定後實施。

九、本準則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