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簽發本會支票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0年10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係依照財政部頒發「銀行簽發本行支票實施要點」訂定之。

二、農會本會支票(以下簡稱本會支票),為農會信用部簽發並由農會信
    用部付款之即期支票。

三、本會支票應全額以農會信用部庫存現金及存放合作金庫存款準備金甲
    戶為付款準備,此項金額在計算存款準備金時,應於實際準備金金額
    中扣除。

四、本會支票應記載受款人,並加劃平行線。

五、本會支票之簽發以本會對外支付款項或由存戶開具取款憑證申請簽發
    者為限。

六、存戶申請簽發本會支票,其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仟元,惟本會為自
    身需要而簽發者不在此限。

七、空白本會支票應由總務部門保管,總務部門對空白本會支票之收發,
    應設置「空白帳頁、單據登記簿」,將空白支票起訖號碼及數量順序
    登入,然後嚴密存庫備查。

八、信用部會計人員得向總務部門領取適量之空白本會支票備用,領取時
    應檢查張數有無短缺,並設簿將所領數量及起訖號碼登簿備查。

九、前項各有關人員對所經管之空白本會支票,應妥慎保管於金庫內。

十、客戶申請簽發本會支票時,應請客戶填具「本會支票申請書(代收入
    傳票)」,記載受款人及金額並於申請書上簽章,申請書經承辦員查
    核完妥後即於代收入傳票上「製票員」欄蓋私章,連同取款憑證送存
    款部門記帳、核章後,再轉交會計轉帳,並憑以填製本會支票。

十一、簽製本會支票,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本會支票之填製,其金額應以毛筆或支票機正楷緊接大寫,並
          於空白處用「阿拉伯數字打孔機」打蓋穿孔阿拉伯數字(「元
          」以下免打,首尾應分別加打「$」及「*」,如有打蓋錯誤
          ,應即作廢另行填製)。
    (二)金額上應加蓋數目章。
    (三)應記載受款人姓名、商號或機關名稱,並加劃平行線。
    (四)應填載發票年月日、付款地。

十二、本會支票經填妥,並與申請書核對無誤後,即將支票號碼填入代收
      入傳票「支票號碼」欄,再將支票及申請書併交承辦員,憑以登入
      「本會支票存款帳」依式記載日期,支票號碼、貸方金額及受款人
      等項,然後一併送交有權簽章人員簽章。

十三、有權簽章人員應仔細核對申請書、支票及帳卡有關各欄相符後核章
      之,並於本會支票上依原留簽章式樣簽章後,送受理部門轉交申請
      客戶收執。

十四、農會自身需要開發本會支票時,應依本章所定簽發手續憑以簽發。

十五、客戶持本會支票至簽發單位兌付時,應以本會支票代替借方傳票,
      並依照一般支票存款支付手續,逐筆銷帳,且應將原簽發日貸方「
      銷帳日期」欄註明支付日期。

十六、客戶持聯部之本會支票要求兌付時,墊付單位及簽發單位應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墊付單位:
          1.應負責驗對簽發單位之印鑑,審核支票要項無誤,即以電話
            照會簽發單位該張支票之金額、號碼、發票日及受款人,並
            查明確無掛失止付情事,始得予以兌付。
          2.墊付單位應在兌付支票正面加蓋「代付訖」字樣戳記,當日
            應連同聯部報單劃付簽發單位出帳。
    (二)簽發單位:
          1.接獲墊付單位電話通知時,即應填製聯部墊付本會支票電話
            通知紀錄單,並憑以繕製轉帳傳票辦理轉帳。
          2.接到墊付單位之報單及代付支票時,支票作為借方應付款項
            之附件,與聯部報單對轉沖帳。

十七、本會支票自發票日起,屆滿一年尚未付款者,應轉入「應付款項-
      本會支票備付款」科子目備付。

十八、本會支票各種交易事項之分錄
      1.簽發時:(借)存款或有關科目    (貸)本會支票
      2.兌付時:(借)本會支票          (貸)存款或有關科目
      3.聯部墊付時:
       (1)墊付單位:(借)聯部往來      (貸)存款或有關科目
       (2)簽發單位:
          A.接獲墊付單位電話通知時:
            (借)本會支票  (貸)應付款項-聯部墊付本會支票
          B.接到墊付單位報單時:
            (借)應付款項-聯部墊付本會支票  (貸)聯部往來
      4.滿一年未兌付時:
        (借)本會支票  (貸)應付款項-本會支票備付款
      5.轉入其它應付款後執票人始提示付款時:
        (借)應付款項-本會支票備付款  (貸)存款或有關科目

十九、本會支票發行滿一年,並經轉入應付款項後,執票人始行提示請求
      付款時,應請執票人填製「利得償還請求書」,覓具保證人並另具
      收據「收據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足印花」憑以付款。惟執票人如係
      農會優良客戶,經主管人員核可者,有關保證人及收據部份得酌情
      處理。

二十、每月月底經辦員應編製未兌付本會支票明細表與會計核對餘額並呈
      核。

二十一、年度更換帳卡時,應將未兌付者逐筆轉載至新帳卡,發票日加註
        於「摘要及支票號碼」欄中,貸方承轉金額前逐筆由驗印員蓋章
        證明。

二十二、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依照一般支票存款之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