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約僱職務代理人員僱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
    法」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二、本局各單位僱用約僱職務代理人員代理業務以下列情形為限:
  (一)本局年度提報需用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初等、特種考試及格人
        員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核定列為現缺或提報需用特種考試稅務人
        員考試及格人員經財政部核定列為分發職缺者。
  (二)薦任以下非主管人員經核准留職停薪,期間達 1個月以上者。
  (三)委任非主管人員因案停職或休職,期間達 1個月以上者。
  (四)委任非主管人員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期間達 1個月以上者
        。

三、約僱職務代理人員之僱用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僱用單位填具「僱用約僱職務代理人員請示單」(附表 1),
        奉局長核定後影印乙份送人事室,並自行至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全
        球資訊網辦理徵才公告。
  (二)1.初選階段:僱用單位彙整應徵人員總清冊(附表 2)及學經歷
          等資料後,移請人事室送甄選人員甄選初選人員(以缺額 6倍
          計)參加面談。
        2.面談階段:由僱用單位主管面談應徵人員後,依「僱用約僱職
          務代理人員甄選評分表」(附表 3)評分遴選,以積分次序擇
          優選取缺額人數 3倍,簽陳局長圈選核定正取人員及 2倍備取
          人員後,發布僱用通知。

四、約僱職務代理人員其僱用資格條件依本局「職務代理人員僱用資格一
    覽表」(附表 4)辦理。

五、約僱職務代理人員經人事室通知僱用後,應至人事室辦理報到手續。

六、約僱職務代理人員代理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應即予解僱,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如因個別事由須於僱用期滿前先行離職時,
    應於 2週前提出申請,並將經管事務交代清楚後始得離職。

七、約僱職務代理人員在僱用期間之管理,悉依「約僱職務代理人員僱用
    契約書」、「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