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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便利公用事業用戶兌領各期統一發票四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
    專屬千元獎、百元獎,提供多元化領獎方式,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範圍,限於公用事業開立雲端發票,且用戶以金融機構或
    郵政機構存款帳戶扣款繳費者。

三、公用事業總分支機構已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者,總機構得向所在地主
    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匯入統
    一發票四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千元獎、百元獎中獎獎金(
    以下簡稱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
    本規定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前,經核准辦理代用戶指定
    帳戶匯入中獎獎金,且未經撤銷或廢止者,自一百零八年九月至十月
    期起之統一發票,可匯入之中獎獎金獎別增加統一發票四獎及雲端發
    票專屬百元獎。

四、公用事業申請辦理前點業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
    中獎獎金之作業計畫(含檢核程序作業規範)(作業計畫撰寫注意事
    項如附件一),並於稽徵機關核准後於網站公告作業方式。

五、經核准辦理第三點業務且於網站公告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作
    業方式之公用事業,以用戶申請扣款代繳費用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
    存款帳戶作為指定匯入中獎獎金帳戶者,不得提供用戶中獎電子發票
    證明聯,並將以下資訊(欄位規格如附件二)併同雲端發票資訊傳輸
    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一)該用戶向公用事業申請扣款代繳費用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扣款
        帳號及用戶號。
  (二)載具識別資訊。

六、公用事業於開獎前已依前點方式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者,由
    財政部印刷廠將中獎獎金匯入該指定帳戶。但匯款帳戶資料錯誤者,
    財政部印刷廠應通知公用事業及金融(郵政)機構查明處理。

七、財政部印刷廠應於發獎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檢具載明第五點第一項
    各款資料之匯款清冊及匯款單影本,彙送財政部賦稅署結報。

八、經核准辦理第三點業務之公用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
    應停止其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業務:
  (一)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明未符合第三點規定。
  (二)實際作業與作業計畫內容不符。
  (三)自行虛開統一發票冒領獎金。
  (四)第五點第一項各款傳輸資訊,經財政部印刷廠查明係公用事業故
        意所載不實。
    公用事業有前項情事,致發生溢付獎金者,不論是否故意,均應負賠
    償中獎獎金之責。

九、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或停止公用事業辦理第三點業務,應副知財政部賦
    稅署、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財政部印刷廠及營業人各分支機構所在
    地主管稽徵機關。

十、公用事業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財政部
    八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八0一二四九四九三號函有關冒(詐)
    領獎金刑責及處罰鍰之規定辦理,並將涉案人移送偵辦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