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所有條文

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獎勵對稅務工作有功之機關及人員,
    激勵其士氣,提高稅務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獎勵金,由本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年度預算中支應。

三、獎勵金分為團體獎勵金及個人獎勵金二種,其發放對象如下:
  (一)團體獎勵金:
        1.本部所屬賦稅署、財政資訊中心、各地區國稅局及本部其他辦
          理有關稅務工作之單位。
        2.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稅捐機關。
  (二)個人獎勵金:
        1.指揮、監督稅務工作之人員。
        2.各地區國稅局所屬編制內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四、獎勵金之審查程序如下:
  (一)由本部成立稅務獎勵金核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部審查小組)
        ,就下列事項負審查之責,並簽報部長核定:
        1.本部所屬賦稅署、財政資訊中心、各地區國稅局及本部其他辦
          理有關稅務工作單位之團體獎項。
        2.各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稅捐稽徵機關之團體獎項。
        3.指揮、監督稅務工作之人員個人獎項。
  (二)由各地區國稅局分別成立審查小組,就下列事項負審查之責,並
        簽報局長核定:
        1.各地區國稅局所屬機關及單位之團體獎項。
        2.各地區國稅局所屬編制內人員及約聘僱人員之個人獎項。但不
          包括局長、副局長。
    前項第二款審查及發放獎勵金情形,應按季陳報本部審查小組備查。

五、本部審查小組,由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一)本部次長一人,並兼召集人。
  (二)本部主任秘書。
  (三)本部人事處處長。
  (四)本部會計處處長。
  (五)本部賦稅署署長。
  (六)本部政風處處長。
  (七)本部法制處處長。
    前項審查小組委員,必要時,得由本部部長增加指定本部簡任層級人
    員一人至四人擔任,任期二年。
    第一項審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賦稅署稽徵行政組組長兼任
    ;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另由該署派員兼任。

六、各地區國稅局審查小組,由各該國稅局下列人員擔任委員:
  (一)副局長,並兼召集人。
  (二)主任秘書。
  (三)人事室主任。
  (四)主計室主任。
  (五)監察室主任。
  (六)政風室主任。
  (七)主管企劃業務科長。
  (八)局長指定之簡任人員二人。
    前項審查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企劃業務科長兼任;其他有關
    工作人員,另由各該國稅局派員兼任。

七、符合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發給獎勵金。
  (一)核發團體獎勵金之具體事蹟如下:
        1.為民服務工作,經行政院或行政院指定之初核機關考核評定績
          優。
        2.稅務稽徵機關稽徵業務考核,經評定績優。
        3.行政救濟工作,經考核評定績優。
        4.稅務風紀,經考核評定績優。
        5.個案調查成績,經評定績優。
        6.規劃、督導或執行各種加強稽徵方案,績效優異。
        7.規劃、督導或執行稅務行政自動化,績效優異。
        8.規劃、督導或執行欠稅清理工作,績效優異。
        9.規劃、督導或辦理租稅教育與宣傳,績效優異。
       10.規劃、督導或執行電子發票推廣工作,績效優異。
       11.推行重大賦稅政策及措施,績效優異。
       12.辦理重要賦稅法規之擬訂、修正,週延縝密,績效優異。
       13.規劃、督導及考核各項稽徵業務或稅務行政,績效優異。
       14.辦理重大違章案件或事後稽核稅務案件,績效優異。
       15.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實物抵繳業務,績效優異。
       16.其他辦理有關稅務工作,具有優異表現。
  (二)核發個人獎勵金之具體事蹟如下:
        甲、一般事蹟
        1.為民服務
         (1)主辦為民服務工作,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致本機關榮獲行
            政院服務品質獎。
         (2)研究發展建議事項及創新措施,經採行績效優異。
         (3)主動檢討不合時宜之法令規定,經上級採行,績效優異。
         (4)辦理納稅服務或專案工作,具有成效或特殊表現。
         (5)辦理租稅教育或宣傳,計劃週詳,效果顯著,圓滿達成任務
            。
        2.稅務風紀
         (1)有效防止不法貪瀆事件發生。
         (2)其他對稅務風紀之維護著有成效或有具體表現。
        3.查核逃漏
         (1)對查核違章漏稅技術提供改進意見,經採行具有重大成效。
         (2)主動開發新課稅資料,具有績效。
         (3)依法核定補徵或追繳鉅額稅款,並經徵起。但所得稅依同業
            利潤標準核定者,不適用之。
         (4)查獲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或虛報鉅額進項稅額案件,對
            稅收有重大貢獻。
         (5)查獲漏開統一發票,經依法處分確定。
         (6)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漏稅,經依法處分確定。
         (7)支援其他單位查緝重大漏稅案件,績效優異,有具體事證。
        4.稅收徵績
         (1)清理債權憑證,徵起鉅額欠稅。
         (2)審理重大或專案查獲之違章漏稅案件,績效優異,有具體事
            證。
         (3)辦理行政救濟案件,績效優異,有具體事證。
         (4)承辦賦稅法規之研擬、修正,週詳縝密,如期順利完成。
         (5)對於稽徵業務、稅務行政之指揮、監督、規劃、督導或考核
            作業,圓滿完成任務,成效優異。
        5.自動化作業
         (1)對主辦業務研究建議自動化,經採行確獲績效。
         (2)執行自動化系統規劃,並能克服困難如期達成任務。
         (3)設計更為有效電腦程式,經採納後對於增進工作效率有特殊
            貢獻。
        6.其他優良事蹟經依規定陳報者。
        乙、特殊事蹟
        1.發現偽造證件,經移送調查機關偵察,因而破獲其他刑案。
        2.運用機智、鍥而不捨,徵起個案鉅額欠稅。
        3.對電腦機器突發事件能及時處理,使災害消弭於無形,經鑑定
          確有重大功績。
    前項有關金額或件數之規定,由本部審查小組依稅務機關等級分別訂
    定之。

八、獎勵金分為一等獎、二等獎及三等獎三種;其獎別之認定標準,由本
    部審查小組定之;其獎額按預算金額及請獎人數,由本部審查小組視
    情況定之。

九、凡符合本要點之規定得請發獎勵金者,由請獎機關或單位於事實確定
    後三個月內填具獎勵金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但獎
    勵金預算經立法院決議不得執行者,於得執行後,經本部通知請獎機
    關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請獎案件屬本部審查部分,由賦稅署初核後,提送本部審查小組審查
    ;屬各地區國稅局審查部分,提送各該機關審查小組審查。
    指揮、監督稅務工作之人員,符合本要點規定得請領個人獎勵金之案
    件,由賦稅署逕提本部審查小組審查。

十、同一事蹟業依其他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勵金。但依其
    他規定領取之獎金金額,低於本要點規定得請領獎勵金者,得就其差
    額部分,申請發給獎勵金。
    同一事蹟不得重複領取團體獎勵金及個人獎勵金。

十一、依本要點申請之獎勵金,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以月平均計算,最
      高不得超過其月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數之百分之三
      十。但薦任第九職等主管以上人員,每人每年領取之金額,最高不
      得超過上開合計數之百分之十六。

十二、本獎勵金專款,不得移作他用。

十三、各受獎機關或單位依本要點規定領取之團體獎勵金,應按業務績效
      轉發所屬相關在事出力人員,不得移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