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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本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 二、第二項規範依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個案須 符合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且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 更具效益始得辦理。為求審慎,規劃作業分二步驟,先由本法主管機 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本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之公共建設「類 別」進行政策評估,政策評估通過之公共建設「類別」方可再由主辦 機關就所屬類別之「個案」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