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關為妥善維護、管理禮堂,發揮其使用效能,特訂定本規則。
〔立法理由〕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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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關各單位有使用禮堂之需要者,得至本關會議室預訂系統登記借用
;本關社團及有關機構或機關因舉辦各種公益社教活動之需要,亦得
申請使用。
前項機關、社團申請借用時,應出具切結書,承諾如有損壞願負損害
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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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使用本關禮堂者,應於一星期前,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並出具切結
書,承諾負損壞之賠償責任,向本關秘書室事務股辦理借用手續,申
請人放棄使用時,應於 3天前通知。
〔立法理由〕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辦事細則修正機關
及內部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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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關因公務需要須使用禮堂時具有優先權,得通知已獲准使用之申請
人改期,申請人不得異議。
〔立法理由〕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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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活動內容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法令或妨害社會善良風俗。
(二)內容與申請登記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從事營業行為。
(四)損及禮堂及相關各項設備,經勘驗認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不遵守公共秩序及本規則規定事項。
(六)其他經本關認定為不宜使用者。
有前項第一至第五款使用情事而經本關制止無效者,得取消申請人再
行申請之資格。
〔立法理由〕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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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單位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一切布置須先 ?得本關同意,不得任意張貼、打釘或破壞本局設
備。
(二)嚴守借用時間,以免防礙其他活動。
(三)使用本關備置之指示牌,不得在大樓外懸掛布條或招牌。
〔立法理由〕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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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禮堂使用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如有特殊情形經本關同意者,
得延長之。
〔立法理由〕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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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禮堂及設施應注意維護,其布置及復原由申請人自行負責。如有毀損
應照價賠償。離開前請關閉門窗及相關使用設備。
〔立法理由〕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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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人未經本關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講台、電腦網路及
各項設備,如須另接電源或其他電話設備時,應先經本關同意。
〔立法理由〕 依據財政部關務署各關組織準則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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