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口貨櫃(物)進出站(倉)及船隻結關出港作業
一、貨櫃(物)進儲
(一)加工出口區儲運中心(儲運所)、科學園區儲運中心【以下通稱
儲運中心(儲運所)】,將進儲之出口貨櫃(物),依進倉申請書點
收無訛並簽發進倉證明書後,由儲運中心(儲運所)以簡五二五九「
海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訊息透過T/V 將進倉資料傳送海關,經邏
輯檢查合格者,即存入進倉資料檔;不合格者,海關即以簡五一0八
S訊息透過T/V通知儲運 中心(儲運所)複核更正。
(二)連線船公司(代理行)應依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三十
七條規定,於船舶截止收貨日之二十四小時前,將五二五一「出口船
舶開航預報單」透過T/V 傳送海關,經邏輯檢查通過後,存入船隻資
料檔,不通過者,亦應以簡五一0八S 訊息通知船公司補正;未連線
船公司(代理行)則應於上述時限之海關辦公時間內檢具書面「出口
船舶開航預報單」送裝船關區或通關關區出口單位鍵入有關資料。
(三)無論船公司(代理行)是否連線,預報截止收貨日期之更正、註
銷均以書面簡五二五一「出口船舶開航預報單」依規定向裝船關區或
通關關區申辦,經核准後,經辦人員應以有關程式鍵入電腦更檔,實
施初期並將書面簡五二五一電傳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海關分支局。
二、貨櫃(物)出站裝船
(一)貨櫃(物)放行後,海關以簡五二0四S 「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
行通知」訊息透過T/V 通知報關人、船公司(代理行)及儲運中心(
儲運所),由報關人自行(或海關)列印放行通知單持交儲運中心(
儲運所)辦理裝櫃或併櫃,儲運中心(儲運所)可自T/V 之電子郵箱
擷取海關放行訊息或經T/V 向海關查詢,於確認海關放行後,進行裝
櫃或併櫃作業。
(二)船公司(代理行)自備封條或向海關申請核給封條後,由儲運中
心(儲運所)或船公司自行將封條與出口貨櫃號碼配對,並製作出口
貨櫃清單,以簡五二五三「出口貨櫃清單(申請加封及裝船結關用)
」訊息透過T/V 傳送海關,經邏輯檢查通過後,儲存出口貨櫃動態檔
,不通過者,以五一0八S 訊息通知補正。
(三)出口貨櫃出站時,由駐儲運中心(儲運所)、倉庫關員自貨櫃動
態檔列印簡五一六五「貨櫃(物)運送單」隨車送至管制站,由管制
站人員鍵入出站時間,並自動在貨櫃動態擋住記。貨櫃到達裝船關區
貨櫃集散站或碼頭管制站時,由管制站人員鍵入進站時間,並自動在
貨櫃動態檔註記。其有逾時進站者,即於電腦畫面顯示,並自動列印
逾時進佔貨櫃報告單,供關員查核。進站及出站關員每日或定時列印
逾時不進站貨櫃清表,供追蹤查核。
(四)貨櫃進碼頭管制站後,船公司(代理行)即憑裝貨單及海關放行
訊息或表單及出口貨櫃清單辦理裝船作業,由船邊關員監視裝船。(
五)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之出口貨櫃(物),若需經海運關區其他
貨櫃集散站作併櫃時,貨櫃集散站駐庫關員依船公司(代理行)之申
請併櫃,准予辦理,並更正貨櫃資料;並於貨櫃集散站辦理二次運送
,貨櫃之出站裝船同前述第(三)、(四)點辦理。
(六)海關貨櫃追蹤系統尚未完成建置前,貨櫃(物)
進出站仍以人工作業辦理。
(七)廠房驗放案件,由驗貨員查驗放行後,將出口貨物放行通知單,
交由駐庫關員自貨櫃動態檔列印簡五一六五「貨櫃(物)運送單」,
隨單封送管制站關員依(三)辦理後續作業。
貳、出口報單通關作業
一、收單:
(一)一段式通關作業出口報單種類:
1.加工出口區:E2、E6、D4、D5。
2.科學園區:P5、P6、D4、D5。
(二)報單編號:
1.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轉海運出口報單:
(1)自本關區出口:收單關別//民國年度/船隻掛號/裝貨單
號碼(例如BN//84/0001/0001)。
(2)自他關區出口:收單關別/出口關別/民國年度/船隻掛號
/裝貨單號碼(例如BN/AW/84/0001/0001)。
2.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轉空運出口報單:
(1)如係報關行申報者:收單關別/出口關別/民國年度/報關
行箱號/報關行自行編五位序號(例如BN/BF或CA/84/214/000
01)。
(2)如非報關行申報者:收單關別/出口關別/民國年度/八0
0/海關核編五位序號(例如BN/BF或CA/84/800/00001)。
(三)截止收單時間:
1.轉海運出口部份:依船公司(代理行)傳送之簡五二五一「出
口船舶開航預報單」訊息或書面「出口船舶開航預報單」所列「
截止收貨日」作為「截止收單日」。
2.轉空運出口部份:
(1)加工出口區部份:系統不檢查截止收單時間,「截止收貨日
」依各關稅局公告為準。
(2)科學園區部份:依現行作業規定辦理。
(四)逾時投單案件之處理:
1.轉海運出口部份:連線及未連線逾時投單案件之處理,均按照
一般海運出口報單之通關作業辦理。惟轉運他關區裝船出口貨物
,報關人應自行斟酌截止收單日與船舶結關開航之時差,以免遭
受退關。
2.轉空運出口部份:連線報單經篩選為C2或C3通關方式者或未連
線報單,逾截止收單時間而於辦公時間內收受之報單,如仍有當
日放行之必要者,應於報單左下方加蓋「逾時投單申請當日放行
」章戳,其有關規費之徵收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其他收單通關程序及注意事項均按照海運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作
業手冊辦理。
(六)廠房驗放案件免比對進倉資料。
二、分估、驗貨、放行、稅費處理及審核、簽證理單
(一)加工出口區出口部份,本目各項作業均按照海運出口貨物通關自
動化作業手冊辦理。
(二)科學園區轉海運出口部份,按海運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作業手冊
辦理;轉空運出口部份在未實施一段式通關作業前按現行作業規定辦
理。
參、結關、退關銷艙
一、出口報單結清:
(一)已放行之出口報單,裝船關區依船公司(代理行)傳輸申請列印
出簡五二五二(出口報單放行清表)之時間,以簡五二五二訊息透過
T/V 傳送船公司,未連線船公司(代理行)則以書面簡五二五一「出
口開航預報單」向裝船關區出口單位申請列印書面五二五二(出口報
單放行清表)。裝船關區出口單位則將包括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等
通關單位之全部出口通關單位關區之出口報單放行清表彙整,封交稽
查結關單位,同時以簡五二五二「出口報單放行清表」訊息透過T/V
傳輸至連線船公司。另列印一份「出口報單放行清表」予船公司(代
理行)。
(二)報單放行後,除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自行列印放行清表外,裝
船關區之出口單位及結關單位均能列印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之出口
報單放行清表。
(三)其他應辦事項按照海運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作業手冊辦理。
二、船隻結關:
(一)船隻結關作業依海運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作業手冊辦理。
(二)裝船關區稽查單位辦妥結關及銷艙作業程序後,將有關資料(含
銷艙不符清表、出口貨物退關註銷貨物報告單及出口報單放行清表等
)送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辦理後續作業。
(三)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海關出口放行單位根據上項資料依規定辦
理後,更正報單及報單檔。
三、退關、銷艙:
(一)放行後申請退關案件,如以原報單轉船者,經核准後,由放行關
員於報單上更改船名、船舶呼號及報單號碼後,再於原報單檔註記並
自動轉入新報單檔。
(二)退關案件,屬貨物存儲運中心(儲運所)、科學園區,仍未提領
出倉者,其重新報關限以未連線方式辦理,但不核銷進倉資料檔,其
中抽中查驗者,得依規定改為免驗。
(三)船公司(代理行)對於退關貨物須轉船出口者應以T3轉運申請書
辦理轉船出口;須退回加工區或科學園區者,應以「退關註銷貨物提
領出倉申請書」辦理且經裝船關區註庫關員以加封方式將貨櫃
(物)退回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海關處理退關手續。
(四)其餘有關退關及銷艙作業依海運出口貨物通關自動化作業手冊辦
理。
四、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轉至空運出口貨物有關作業在未實施一段式通
關作業前暫依現行作業辦理。
肆、實施日期
一、高雄加工出口區、楠梓加工出口區及臺中加工出口區均於高雄關稅局
及臺中關稅局通關自動化上線時,同時採行一段式作業;科學園區俟海
運通關自動化全面上線後,再擇期採行一段式作業。
二、高雄關稅局、臺中關稅局上線時間如為八十四年六月十九日,則以八
十四年六月十七日最末次取得船隻掛號後,採取新系統作業,各通關艙
單單位應於八十四年六月十七日當日下班前,將當日之最末次船隻掛號
彙送各關資訊室通知其他關區、總局資料處理處、海運專案小組及凌群
公司。六月十七日(十八日為週日)最末次以前之船隻掛號有關報單仍
按舊系統作業。
三、科學園區預定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上線,上線基準日亦以前一日下班
前取得之船隻掛號適用一段式通關作業(及海運新系統),並由科學園
區支局通知各出口通關單位及船隻結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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