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並加速入境旅客行李物品之通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九條及「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合於「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九條免稅規定,且無其他應申報事項者,得經由綠線檯免驗通關。攜
有禁止、管制或其他限制進口之行李物品,或有左列應向海關申報事項
者,應經由紅線檯查驗通關:
(一)攜帶之菸、酒超逾免稅限量(菸一條、酒一公升)者。(未成年
人不准攜帶)
(二)攜帶物品之總值逾越免稅限額新臺幣二萬元者。
(未成年人減半)
(三)攜帶超逾美金五千元或等值之其他外幣現鈔者。
(四)攜帶新臺幣超逾四萬元者。
(五)攜帶黃金價值逾美金一萬元者。
(六)攜帶水產品及動植物類產品者。
(七)有後送行李(不隨身行李)者。
(八)有其他不符合免稅規定或須申報事項或依規定不得經由綠線檯通
關者。
三、無論經由紅線或綠線檯通關之旅客,檢查關員於收取其「入境旅客申
報單」後即不再受理旅客任何方式之申報。檢查關員認有必要時,得將
申報單上之條碼輸入電腦予以查核。
四、經由綠線檯通關者,如其電腦資料顯示應予查驗或發覺該旅客行跡可
疑,或發現有其他不得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情事,應即於入境旅客申報單
及電腦上註記改至紅線檯檢查,或由現場督導人員引導至紅線檯檢查,
或由現場督導人員視情況酌由綠線檢查關員檢查。
五、經由綠線檯通關之旅客,經檢查關員查獲攜有應稅、禁止、管制或限
制進口行李物品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除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議
處外,並得停止其一定期間經由綠線檯通關。
六、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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