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稅總局資訊特別服務收費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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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劃一資訊特別服務費計費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稱資訊特別服務費,指本總局一般定價外售貿易統計磁帶外,
    應外部單位需求,在不妨礙公務下,勻出人力及電腦機時,對之特別
    提供資訊服務(包括報表、磁帶、畫面查詢)所收取之工本費。
三、依本要點提供資訊服務,除法令別有規定,仍從其規定辦理外,以不
    屬機密或工商秘密者為限。
四、除對下列機(關)構提供特別資訊服務(不包括提供列印成書面報單
    格式資料),免收資訊特別服務費外,餘均應依本要點規定收取:
(一)本總局之上級機關。
(二)財政部財稅資料處理中心。
(三)行政院主計處。
(四)監察院。
(五)司法及調查機關。
(六)稅捐稽徵機關。
(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八)其他經本總局核定免收費用機構。
五、資訊特別服務費之計算,按下列各款規定分別計列加總:
(一)程式設計︰除使用系統之公用程式(UTILITY) 及現有程式,無需
      設計人力不予計費外,應按實際投入設計人力,其計費公式:
      基本月薪×R×1.2×(1+M/100)×(1+N/100), R=(12+年
      終獎金月數)/12, M為管理費用比例,N為公費比例,其相關值
      為第一類系統
      M=80,N=20(註)
      基本月薪:採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最近年度編印之「臺
      閩地區電腦應用概況報告」所載相關電腦從業人員平均月薪數,以
      每月三十工作天計算日薪。
(二)使用資源:
      1.通關資料按月計費,不足一個月者以月計算。
       (1)線上作業:每月二五0元。
       (2)非線上作業:每月一、000元。
      2.非通關資料按件計費,每件二、000元。
(三)使用磁帶:每捲五百元,自備磁帶者免收。
(四)列印書面報單格式資料:每份收取新臺幣一00元。
六、前條費用應按次合計加總,其每次未滿二千元者,按基本費用二千元
    計收。
七、本要點經報奉財政部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註)︰依據行政院臺83速授審字第0二0五號函修正「各機關資訊作業
        委外服務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