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進口貨櫃卸船入站(進儲)
(一)倉儲業者自通關網路接收進口貨櫃清單,若查無訊息時,得依書
面核准之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及進口貨櫃清單,憑以辦理進
儲作業。
(二)運輸業者應派員憑進口貨櫃清單逐櫃核對卸船貨櫃之標誌、號碼
、封條號碼及櫃數。
1.經核對無訛後,即予進儲(站)。
2.發現卸船貨櫃與貨櫃清單之標誌號碼不符時,應由運輸業者者
報請海關處理,並依海關指示辦理。
3.發現封條不符合「海運運輸業者使用自備貨櫃封條應行注意事
項」之規定者,應逐櫃加封海關封條,並將加封資料傳送「通
關網路」後准予進儲(站)。
4.卸船貨櫃有短、溢卸時,應由運輸業者報請海關處理,並依海
關指示辦理。
5.貨櫃進儲碼頭貨櫃集散站,倉儲業者應將正確之貨櫃標誌、號
碼、櫃數及封條等資料,隨貨櫃動態訊息(FI卸運入站「封條
確認」)傳輸至通關網路;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者,隨貨櫃出
站動態訊息(AK出站)傳輸至通關網路。
6.貨櫃進儲至內陸貨櫃集散站完成收櫃手續後,倉儲業者應將正
確之貨櫃標誌、號碼、櫃數及封條等資料,隨貨櫃進站動態訊
息(FG進站)傳輸至通關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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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進口貨櫃出站作業
(一)進儲其他貨櫃集散站出站
1.運輸業者(倉儲業者)憑特別准單及進口貨櫃清單訊息辦理出
站作業。
2.專責人員應核閱進口貨櫃清單訊息後,始准列印「貨櫃(物)
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進口貨
櫃清單上有押運或查緝註記者,應即於電腦鎖控。押運註記貨
櫃非經關員押運,不得解檔出站。查緝註記貨櫃非經有權關員
通知解除,不得解檔出站。
3.警衛人員(海關)憑「運送單」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
碼等資料無訛後,准予出站。
4.出站後將貨櫃出站動態訊息(AK出站)傳送至通關網路。
(二)貨主提領進口貨櫃出站
1.倉儲業者憑所接收簡 5116S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或
其他海關核准放行文件,核對提貨單證等。
2.於業者電腦銷艙並核對相關船名、航次、貨櫃標誌、號碼及海
運進口艙單(進倉資料檔)等資料。若有放行附帶條件(如押
運、會提或部分未放行等),應於辦妥應辦事項後始准列印「
運送單」。
3.倉儲業者憑簡 5116S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或海關列
印簽章之書面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及其他海關放行文件
,憑以列印「運送單」。
4.專責人員(海關)憑「運送單」,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
碼等資料無訛後,核章放行出站並將貨櫃放行出站動態訊息(
AX提領結案)傳送至通關網路結案。
(三)進口合裝貨櫃拆櫃進倉
1.進口合裝貨櫃應於進儲貨櫃集散站後十日內拆櫃進倉完畢,拆
櫃時應由電腦檔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始予拆櫃
。
2.進口倉庫管理員憑拆櫃清單、進口艙單核對貨物標記,清點件
數無訛後監視進倉。
3.拆櫃完畢後將貨櫃動態訊息(AZ拆櫃結案)傳送通關網路。
(四)轉運(口)出站
1.倉儲業者應接收T1(T2)簡 5302S轉運准單放行訊息及書面轉
運准單、轉運申請書辦理轉運(口)貨櫃出站作業。
2.電腦銷艙並核對相關船名、航次、貨櫃標誌號碼等資料。
3.倉儲業者憑T1(T2)簡 5302S轉運准單放行訊息或書面轉運准
單,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等無訛後列印「運送單」或
裝船貨櫃清單(海上走廊)。若有放行附帶條件(如押運、加
封等)倉儲業者應先辦妥應辦事項。
4.拖運
(1)陸上拖運—專責人員(海關)憑「運送單」,核對貨櫃標誌
號碼、封條號碼等資料無訛後,准予轉運出站,並將貨櫃出
站動態訊息(AK出站)傳送至通關網路。
(2)海上走廊—專責人員憑裝船清單(海上走廊貨櫃清單)核對
貨櫃標誌號碼、封條號碼等資料無訛後,准予出站裝船並將
貨櫃動態訊息(AK出站)及(AC海上走廊裝船)傳送至通關
網路。
5.船邊免驗提貨、船邊驗放經海關核定信譽良好之連線廠商,其
准予船邊免驗提貨(驗放)之進口貨櫃,憑提貨單及普通卸貨
准單、特別准單、海運進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書面放行通知
經驗貨關員簽章)等訊息在稽查關員(專責人員)監視下提領
出站,港務局或碼頭貨櫃集散站應將貨櫃動態訊息(AW船提結
案)傳送通關網路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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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運(口)貨櫃入站
(一)倉儲業者憑起運站封送之轉運申請書及「運送單」收櫃。
(二)專責人員應核對轉運申請書及「運送單」上之運往站名、貨櫃標
誌號碼、封條號碼及是否逾越海關規定之合理在途運送時間。
(三)經核對無訛後,准予入站進儲,並將貨櫃動態訊息(FG進站)傳
送至通關網路。
(四)若不符者,應通知海關稽查單位,並依海關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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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轉運(口)貨櫃海上走廊作業
(一)倉儲業者(運輸業者)應接收T1(T2)簡5302S 轉運准單放行訊
息或書面轉運准單、轉運申請書。
(二)電腦銷艙並核對相關船名、航次、貨櫃標誌號碼等資料。
(三)倉儲業者(運輸業者)憑T1(T2)簡 5302S轉運准單放行訊息或
書面轉運准單始列印海上走廊貨櫃清單(裝船清單);若有放行
附帶條件(如押運、加封等),倉儲業者應先辦妥應辦事項。
(四)倉儲業者(運輸業者)應派員憑海上走廊貨櫃清單(裝船清單)
逐櫃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無訛後,即予以裝船,並交船
長簽章,封送目的港,倉儲業者將貨櫃動態訊息(AK出站)及(
AC海上走廊裝船)傳送至通關網路。
(五)運輸業者應派員憑起運地封送之海上走廊貨櫃清單(裝船清單)
逐櫃核對貨櫃標誌號碼及封條號碼。經核對不符者,應通知海關
稽查單位,並依海關指示辦理。
(六)經核對相符者:
1.進儲碼頭貨櫃集散站:憑起運地隨船封送之貨櫃清單直接辦理
卸船進儲,並將貨櫃動態訊息「(AD海上走廊卸船)、(FG進
站)」傳送至通關網路。
2.進儲內陸貨櫃集散站:憑起運地隨船封送之貨櫃清單辦理卸船
。
其出入站作業及傳輸出入站訊息比照轉運櫃出進站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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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空櫃卸船
(一)倉儲業者自通關網路接收貨櫃清單,若查無訊息時,得依書面核
准之普通卸貨准單、特別准單及進口空貨櫃清單,憑以辦理卸船
進儲作業。
(二)運輸業者應派員憑貨櫃清單逐櫃核對卸船空貨櫃之標誌號碼、櫃
數,並開啟空櫃檢查(如夾層)。
1.經核對無訛後,即予以進儲(站)。
2.發現卸船空貨櫃與貨櫃清單之貨櫃標誌號碼不符時,應由運輸
業者者報請海關處理,並依海關指示辦理。
3.卸船空貨櫃有短、溢卸時,應由運輸業者者報請海關處理,並
依海關指示辦理。
4.運輸業者傳輸艙單時,若只傳輸空貨櫃櫃數,未傳輸貨櫃號碼
、倉儲業者憑運輸業者自行列印之貨櫃清單派員逐櫃核對卸船
空貨櫃之標誌號碼、櫃數及開啟空貨櫃檢查(如夾層)。
5.卸船直接外拖之空貨櫃,出站前必須將貨櫃標誌號碼傳送至通
關網路,始准列印「運送單」;出站時並將貨櫃動態訊息(ES
空櫃出站)傳送至通關網路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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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換櫃或更改櫃號之案件,倉儲業者於辦理完畢後,將貨櫃動態
訊息(FY場內換櫃)傳送通關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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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口作業
(一)倉儲業者接收海關簡 5204S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憑以辦
理合裝貨櫃之裝櫃作業及出口實貨櫃放行(出站)裝船作業。
(二)倉儲業者出口實貨櫃出站,傳送出站動態訊息(AK),進站傳送
動態訊息(FG);運至碼頭直接裝船,相關業者傳送動態訊息(
AL,直接裝船結案);碼頭貨櫃集散站出口貨櫃直接裝船,傳送
裝船動態訊息(AY,裝船結案);惟運出站至他區段碼頭裝船者
應開具運送單憑以出站,並傳送動態訊息(AK),其立即直接裝
船者,相關業者傳送動態訊息(AL);未立即裝船者,應於進儲
後傳送動態訊息(FG),俟裝船後傳送裝船動態訊息(AY)。
(三)他關區放行出口貨櫃進站加裝,起運站倉儲業者於貨櫃出站傳送
出站動態訊息(AK),動態訊息含裝載貨物之放行資料;通關網
路分送出站動態訊息(AK)至到達地倉儲業者憑以點收貨櫃進儲
;貨櫃進站傳送進站動態訊息(FG)。出口貨櫃如經加裝出口貨
物後,貨櫃出站(裝船)傳送出站動態訊息(AK)(裝船動態AY
),動態訊息應含該貨櫃所加裝之出口貨物放行資料。
(四)船邊驗放及免驗裝船運輸業者辦理裝船作業,船邊驗放出口貨櫃
應憑經驗貨關員簽章之書面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及訊息;
船邊免驗出口貨櫃應憑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並將裝
船貨櫃動態訊息傳送通關網路。
(五)三角貿易、復運出口貨物,其出口貨櫃依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
通知訊息有條件放行辦理應辦手續後,由倉儲業者比照(一)(
二)
(三)款辦理。
(六)海上走廊:
1.海上走廊出口貨櫃之裝船,運輸業者應向海關申請特別准單,
並憑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 5204S)訊息,採「批次
確認方式」傳輸貨櫃動態訊息(AC海上走廊裝船)至通關網路
,通關網路憑以產生海上走廊出口貨櫃清單,傳送至運往地點
之運輸業者或倉儲業者。
2.運往地點之卸船,由運輸業者傳送貨櫃動態訊息(AD海上走廊
卸船)至通關網路。進儲碼頭貨櫃貨櫃集散站者,由倉儲業者
傳送貨櫃動態訊息(FG進站);直接裝出口船舶出口者,運輸
業者傳送裝船(AL)動態訊息。
3.出口貨櫃之裝船作業比照(二)(三)(四)款辦理。
(七)退關轉船作業
1.退關作業:出口貨櫃運至公用碼頭等候裝船,因故未裝船退關
時,運輸業者繕具書面退關申請書經值勤關員查證屬實簽證後
,由關員透過網際網路至通關網路登錄出口退關動態(AR)。
碼頭貨櫃集散站及內陸貨櫃集散站之退關動態傳輸作業,由相
關業者以訊息傳輸或網際網路連線方
式辦理登錄。
2.轉船作業:出口貨櫃經完成轉船作業,通關網路接收海關簡52
04S 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檢核出口退關動態(AR
,退關)或舊出口報單之海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簡5204
S)訊息,自動登錄貨櫃動態(AM)於新出口報單並登錄AF (
放行)貨櫃動態於新出口報單,且於舊報單自動轉登入AM(轉
船)貨櫃動態記錄。
尚存船邊者由運輸業者傳送裝船(AL)動態訊息;尚存貨櫃集
散站者,由倉儲業者比照(一)(二)(三)款辦理。
(八)轉口貨櫃(包括T2、T4、T5)之裝船,通關網路接收海關
簡 5302S轉運准單訊息應於「進口貨櫃動態檔」及「出口貨櫃動
態檔」登錄AF(放行),通關網路接收業者傳送裝船(AY)動態
訊息亦同時登錄於「進口貨櫃動態檔」及「出口貨櫃動態檔」;
其需經辦理合併裝櫃作業者,比照(一)(二)款辦理。
(九)出口空貨櫃裝船,由運輸業者檢附出口空貨櫃清單向海關申請核
發特別准單,憑以裝船。
(十)貨櫃動態如有異常狀況,由通關網路「出口貨櫃動態」檔產生異
常訊息送海關查核,並分送相關運輸業者、倉儲業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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