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辦理專案審核委託加工申請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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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核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規定
    ,規範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其委託加工對國家經濟有重大影響
    ,經本部專案核准區外廠商作實質轉型加工,其申請條件及審核程序
    ,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委託區外廠商作實質轉型加工,委、受託雙
    方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者。
        2.從事物流具二年以上實務運作,並完成近二年度自由港區事業
          辦理存貨盤點結果送海關備查程序,且前一年度營業額在伍仟
          萬元以上者。
  (二)區外廠商應符合下列條件:
        1.已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
        2.無積欠已確定之應納稅捐及罰鍰。
    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專案申請委託區外廠商作實質轉型加工,
    應符合下列對國家經濟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一)具有必要性,且區外廠商具備健全之內部控制機制、完備之行政
        管理系統及可信賴程度,並欲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二)確能提升委、受託雙方之年產值、年投資額、年營業額或就業人
        數等經營績效。
  (三)有助於連結自由港區內物流相關產業與區外製造業供應鏈有效帶
        動關連產業發展,促進技術自主。
  (四)符合主管機關之產業政策,且無壟斷市場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
        。
  (五)可鼓勵區外廠商,並可吸引國際級物流運籌產業進駐自由港區。

三、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專案申請委託區外廠商作實質轉型加工時
    ,應檢具委託加工計畫書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並副知財政部關稅總局及所在地海關:
  (一)委託加工計畫書:內容及格式如附件。
  (二)自由港區事業之營運許可證影本。
  (三)自由港區事業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或近二年度自由港區事業自主
        管理存貨盤點結果送海關備查文件(影本)及經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複核之最近一年度營業額相關之證明文件。
  (四)受託加工廠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影本
        。
  (五)委託加工契約書(或經委、受託加工雙方簽署之訂單)影本。
  (六)委託加工流程圖及用料清表。
  (七)自由港區事業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
        表及損益表)。
  (八)於專案申請前二個月內,由區外廠商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及關稅
        局申請核發國稅局及海關之無積欠已確定應納稅捐及罰鍰之證明
        文件。

四、管理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進行實質審查。如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
    載內容不完備者,管理機關應於文到十五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申請人應於文到三十個工作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
    者,提報本部核處。
    管理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書件齊備之次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邀集相關機
    關召開會議,就第二點所列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申請人
    列席說明。經審查如對申請書件證明有補正意見,管理機關應即附具
    理由轉知申請人,並副知相關機關。
    管理機關應將審查結果及待協調事項提報本部,經本部審查確定後函
    復管理機關審查結果,並副知相關機關以利執行。

五、專案核准期間以契約所訂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專案核准期間未達五年,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欲辦理原委託加工
    契約之換約,得檢具第三點所列原委託加工計畫書、委託加工契約書
    (影本)(或經委、受託加工雙方簽署之訂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
    管理機關申請核准期限延長,並於核准後,報請本部備查並副知財政
    部關稅總局及所在地關稅局。該延長期限加計原核准期限總計不得超
    過五年。
    專案核准期間屆滿,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欲繼續委託原區外廠商
    作實質轉型加工時,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依本作業須知規定,重
    新提出申請。

六、從事物流之自由港區事業於核准委託加工之期間內,因故中途終止全
    部或部分委託加工契約者,應由該自由港區事業報請管理機關轉本部
    備查,並副知財政部關稅總局及所在地關稅局。
    前項全部終止委託加工契約者,該專案之核准自終止委託契約之日起
    失其效力。

七、專案核准期間,自由港區事業或受委託之區外廠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
  (一)喪失或不符合第二點所定之資格條件。
  (二)已停工停業。
  (三)財務狀況不良,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事實。
  (四)對國家經濟有危害者。
  (五)未能履行本部於核准時所要求之內部控制等事項。
  (六)經查明有走私、漏稅或委託加工貨品違規不運回自由貿易港區情
        事,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