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申請設置審查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海關為辦理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申請設置審查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海關審查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申請設置,除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
    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等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作業規定。

三、為辦理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申請設置審查相關事宜,所在地海關應設置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申請設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以副關
    務長為召集人,召集相關單位人員組成之。

四、申請核准登記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以下簡稱申請人),除應具備本
    辦法第七條所定各款條件外,並應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檢具離島免稅
    購物商店規劃書向所在地海關辦理,規劃書內容應包括:
  (一)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登記申請書及下列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1.公司章程及內部控制制度。
        2.自用保稅倉庫執照。
        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建築物之使用權證件。
        4.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證明文件。
        5.設置於機場、港口管制區內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或提貨處,應
          檢附管制區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6.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提貨處之地址與位置圖。
        7.二位以上專責人員名單及合格證書。
  (二)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提貨處旅客動線配置情形。
  (三)電腦網路設備規劃情形及備援措施施行計畫。
  (四)監視器規劃事項(含架設位置、錄影時間及保存期限)。

五、本辦法第七條第五款所稱具有符合海關管理作業需求之電腦處理帳貨
    設備及能力,並與海關完成電腦連線作業,其審查基準係指申請人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業者電腦建置指引」及通關作業規定建置之電腦
    系統,至少需符合下列功能:
  (一)能接收海關依業者進儲報單(B2、D1、D7、D8)所核定之稅則及
        旅客可用免稅餘額等相關資料。
  (二)銷售時需能列印四聯售貨單,且旅客每一旅次購物超過本辦法第
        17條規定之免稅金額,或全年購買免稅菸品或免稅酒類之旅次合
        計數已超過規定之上限次數時,應能自動計稅並列印於四聯售貨
        單。
  (三)售貨單及提貨單等資料能傳回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
  (四)旅客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提貨時,具有鍵入「日期」及「船班航
        次」作為該旅次終止之電腦功能,其同一日內多次之售貨單與提
        貨單,並皆以同一旅次處理。

六、申請人於申請核准登記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時,應同時向海關申請電
    子憑證,作為電腦傳輸資料時之簽章及認證。所在地海關於受理申請
    後,除依相關規定對業者進行輔導外,並應於空運通關系統 IS3或海
    運通關系統CM02海關監管資料維護檔增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註記,
    以及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 M05業者連線帳號管理畫面輸入相關資
    料,俾憑核發電子憑證。

七、審查小組依本作業規定完成文件初核及實地勘驗後,即報請召集人擇
    期開會,正式進行全面審查,經審查合格者,於報請關務長核定後,
    核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執照予申請人。對於審查不合格者,所在地海
    關應附具不合格之理由以及建議限期改進事項函知申請人。申請人未
    能於規定期限內改善並通過審查者,不予核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