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暨稽催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據行政院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會研字第 09100249251號函修
    正頒定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修正本作業流程。

二、本作業流程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本關行政興革之建議、政
    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
    本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三、本關受理之人民陳情案件除緝案、稅則號別及完稅價格之復查案件,
    依行政救濟程序之規定辦理,並分別由法務緝案組及進口通關單位列
    管外,悉依本作業流程辦理。

四、本關人民陳情案件之列管查核:
    由總收文單位收文者,應由總收文單位分文給經辦單位時,由經辦單
    位於公文上加蓋陳情案件列管章戳,分送經辦單位,經辦單位以陳情
    案件電腦鍵檔收文並註明辦結期限後,予以編號登入專簿,並填列月
    報表於每月五日前影送來文及函復文件送企考單位統計及備查。
    另由各經辦單位自行受理者,亦應於收文時加蓋人民陳情案件章戳並
    註明辦結期限,依前項規定辦理。企考單位每月列印「已逾辦理期限
    限辦件數」公文明細表審查有無逾限未辦理案件,並且不定期抽查各
    單位人民陳情案件之辦理情形。

五、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述事項、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
    分證件號碼及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
    等)。

六、人民陳情亦得以言詞為之,由服務中心(服務檯)或經辦單位派員聆
    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成紀錄,載明姓名、國民身份證統一編
    號或其他身分證件號碼、聯絡住址及電話等,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
    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七、以報刊方式陳情者,由秘書室公關機要股剪報,按視同秘書室收文之
    陳情案件方式移請相關業務單位處理,並副知企考單位備查。

八、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原則:
  (一)案件之處理應合法、合理、迅速、確實。
  (二)屬建議事項有建設性者,應予採擇實施。
  (三)視案情需要得約請陳情人面談解釋、舉行聽證或派員實地查證,
        以協助解決。
  (四)於答復時應針對案件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
        、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對建議事項不能採
        擇實施者,應說明理由,委婉回復。
  (五)非屬本關權責之案件,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陳情人。但
        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權責時,應主動協調有關機關處理,遇有爭議
        ,由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
  (六)受理單位連續收到同一案由之人民陳情案件(含同一陳情人)均
        與併案處理,倘陳情案件業已答復陳情人後又接獲上級機關交辦
        同一案件時,如交辦機關來文敘明「查明處理逕復」者,應將辦
        理情形答復交辦機關,以副本抄知陳情人。
  (七)有保密必要之案件,應予保密。
  (八)各單位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
        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
        子公文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但人民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連
        絡人時,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上開人民陳情案件係數人
        共同具名且載明各陳情人聯絡方式而無代理人或聯絡人時,經辦
        單位應逐一答復。但陳情案件為十人以上共同具名者,得對經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逕為答復
        。

九、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十、人民陳情案件,以隨到隨辦為原則。案件之處理期限按院頒行政院暨
    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期限為三十日,因故未
    能在三十日內辦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由單位公文時效管理人員列
    印稽催通知單稽催承辦人員簽請核准展期,並將延期理由以書面告知
    陳情人。

十一、刪除。

十二、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關務長或受理單位主管依權限核
      准者,得不予處理。為應將原卷影送企考單位存查。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
    (三)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本關及其他機關陳情,而其陳情內容非
          本關主管者。
    (四)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
          名虛報或不實者。

十三、受理民意電子信箱郵件及部、次長交辦之人民陳情事項,經辦單位
      應將其列為人民陳情案件鍵檔,案件處理之原則、期限及列管方法
      悉依前揭各點規定辦理,並納入本關公文時效統計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