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限量表
時間: 中華民國78年11月30日

所有條文

壹、說明
一、本表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訂定之。
二、入境旅客攜帶本表所列應稅行李物品之項目及每一項目之限量,係以
    合於本人自用及家庭常見物品為對象,至本表所未列明者,如非屬管
    制進口物品,得比照本表內類似物品辦理。
三、入境旅客攜帶應稅行李物品,除受本表所規定之品目及數量限制外,
    仍應同時受「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二條所規定
    之價值限制,如有超逾者,逕依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四、對經常出入境之旅客、非居住旅客或以過境方式入境之旅客,就本表
    所定限量,依「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四條之規
    定,從嚴審核,折半計算。
五、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不得包括禁止進口類貨品及違禁品,其屬食
    品類者,並限自非疫區進口。
六、攜帶物品中有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製產品者,仍應依「野生動物保
    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應徵得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
    辦理。
七、本表經財政部核定後公告施行。

貳、本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