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25年01月30日

所有條文

  鐵道部為實現興築新路整理舊路計劃,再發行公債二千七百萬元,專充
  玉萍鐵路南萍段之用,定名為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五年二月一日發行。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發行。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按票面額核計,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六月底及
  十二月底各付息一次。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
  籤法開始還本。分十年六個月二十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全
  數還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
  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
  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承借南
  萍段鐵路建築款項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本公債基金由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
  銀行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
  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本公債不得移作別用。

  本公債票面定為一萬元,一千元兩種。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
  作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十六冊941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