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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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於五十六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
發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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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票面分新臺幣五百元、壹千元、五千元、壹萬元、五萬元五種,
均為無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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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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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一十二年,前兩年祗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
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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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
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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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按年列入國家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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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之募銷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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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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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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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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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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