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承轉行於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基金時,應將該基金以「○○公債還
  本付息備付基金專戶」名義,於活期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專戶備付(如承
  轉行本身同時代理國庫者,應比照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國庫特種基金存
  款科目,公債基金細目項下開戶),並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
  造報。此項基金,為求運用靈活,免致分散起見,不再向下分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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