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承轉行或經辦行受理無記名式債票遺
  失、被盜或滅失通知時,應即填發債票止付通知書通知各經付單位辦理
  止付手續,並於各經付單位受通知時,分別對其生止付通知效力。
  中央銀行國庫局於受前項之通知時,應即轉知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
  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其他相關單位,各經付及相關單位發現該債票時
  ,應報請警察機關辦理。但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通知程序,應於受理持有人掛失止付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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