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記名式中央公債掛失止付通知程序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6年3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發行之無記名式中央公債掛失止付之
    通知程序,依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三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受理單位對於無記名式債票(以下簡稱本債票)掛失止付之申請(申
    請書格式如附表一),以採書面審核原則,於審核申請人確實檢具向
    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書所載明喪失公債名稱、本息期次別、面額、號碼
    及張數後,應即填具「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通知書」(附表二)以
    最迅速方式(傳真)通知相關單位,其通知程序依照附圖列示方式處
    理。
附表一  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申請書
  ┌─┬──┬──┬──┬──┬─┬─────┐
  │債│    │    │    │    │合│ 喪失債票 │
  │票│    │    │    │    │計├─┬─┬─┤
  │名│    │    │    │    │面│原│日│地│
  │稱│    │    │    │    │額│因│期│點│
  ├─┼──┼──┼──┼──┼─┼─┼─┼─┤
  │面│    │    │    │    │新│  │  │  │
  │額│    │    │    │    │臺│  │  │  │
  ├─┼──┼──┼──┼──┤幣│  │  │  │
  │債│自至│自至│自至│自至│  │  │  │  │
  │票│    │    │    │    │  │  │  │  │
  │號│    │    │    │    │  │  │  │  │
  │碼│號號│號號│號號│號號│  │  │  │  │
  ├─┼──┼──┼──┼──┤  │  │  │  │
  │張│    │    │    │    │  │  │  │  │
  │數│    │    │    │    │  │  │  │  │
  ├─┼──┼──┼──┼──┤  │  │  │  │
  │  │附  │附  │附  │附  │  │  │  │  │
  │附│第  │第  │第  │第  │  │  │  │  │
  │帶│    │    │    │    │  │  │  │  │
  │本│次  │次  │次  │次  │  │  │  │  │
  │息│至  │至  │至  │至  │  │  │  │  │
  │票│第  │第  │第  │第  │  │  │  │  │
  │  │    │    │    │    │  │  │  │  │
  │  │次張│次張│次張│次張│  │  │  │  │
  └─┴──┴──┴──┴──┴─┴─┴─┴─┘
  一、茲因喪失右列債票,謹檢附警察機關報案證明,請先為掛失止付,
      並於提出申請止付之日起五日內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
  二、本人對於所有掛失止付手續,當依照中央公債經理辦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三、如本人為不實之申請而致他人發生損害時,願負法律責任。
      此    致
┌──────┐
└──────┘(受理單位)
                  申 請 人:
                  身分證或
                  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
                  電    話:
                  住    址:  縣(市)    市(鄉、
                            鎮)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表二  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通知書
  ┌─┬──┬──┬──┬──┬──┬─────┐
  │債│    │    │    │    │    │申名證事編│
  │票│    │    │    │    │    │請、或業號│
  │種│    │    │    │    │    │人身營統  │
  │類│    │    │    │    │    │姓分利一  │
  ├─┼──┼──┼──┼──┼──┼─────┤
  │面│    │    │    │    │    │          │
  │額│    │    │    │    │    │          │
  ├─┼──┼──┼──┼──┼──┤          │
  │債│自至│自至│自至│自至│自至│          │
  │票│    │    │    │    │    │          │
  │號│    │    │    │    │    │          │
  │碼│號號│號號│號號│號號│號號│          │
  ├─┼──┼──┼──┼──┼──┼─────┤
  │張│    │    │    │    │    │住      址│
  │數│    │    │    │    │    ├─────┤
  ├─┼──┼──┼──┼──┼──┤    鎮  弄│
  │  │附  │附  │附  │附  │附  │縣  ︶    │
  │附│第  │第  │第  │第  │第  │︵      號│
  │帶│    │    │    │    │    │市  路    │
  │本│次  │次  │次  │次  │次  │︶      樓│
  │息│至  │至  │至  │至  │至  │    段    │
  │票│第  │第  │第  │第  │第  │市        │
  │  │    │    │    │    │    │︵  巷    │
  │  │次張│次張│次張│次張│次張│鄉        │
  └─┴──┴──┴──┴──┴──┴─────┘
  一、依照中央公債經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茲因申請人喪失右列債票,爰特通佑掛失止付,禁止兌付。
  三、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止付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
      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
      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
附圖
受理掛失止付通報流程圖
(一)由財政部受理:
      財政部→中央銀行→承轉行→經辦行
(二)由中央銀行受理:
      財政部←中央銀行→承轉行→經辦行
(三)由承轉行受理:
                      ↙受理掛失止付承轉行→經辦行
      財政部←中央銀行
                      ↘其他承轉行→其他經辦行
(四)由經辦行受理:
                      ↙承轉行←受理掛失止付經辦行
      財政部←中央銀行
                      ↘其他承轉行→其他經辦行

三、整體通知止付程序應於受理持有人申請失止付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
    成,任一受理單位應即時處理前項掛失止付之通知作業,不得延誤。

四、本債票掛失止付以傳真方式通知,各經付單位受通知時生止付效力時
    點之認定,係接到傳真資料,並經通知單位以電話確認後生止付通知
    效力。

五、中央銀行國庫局於受理掛失止付之通知時,應依照中央公債經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之三規定,即轉知臺灣證券交易所、中華民國證券櫃檯中
    心及其他相關單位。

六、本債票掛失止付申請人,逾請未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
    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受理單位應即填具「無記名式債票掛失止付失效通知書」(附表三)
    等相關資料,依照第二點規定程序通知。
附表三  無記名式債票掛止付失效通知書
  ┌─┬──┬──┬──┬──┬──┬─────┐
  │債│    │    │    │    │    │申名證事編│
  │票│    │    │    │    │    │請、或業號│
  │種│    │    │    │    │    │人身營統  │
  │類│    │    │    │    │    │姓分利一  │
  ├─┼──┼──┼──┼──┼──┼─────┤
  │面│    │    │    │    │    │          │
  │額│    │    │    │    │    │          │
  ├─┼──┼──┼──┼──┼──┤          │
  │債│自至│自至│自至│自至│自至│          │
  │票│    │    │    │    │    │          │
  │號│    │    │    │    │    │          │
  │碼│號號│號號│號號│號號│號號│          │
  ├─┼──┼──┼──┼──┼──┼─────┤
  │張│    │    │    │    │    │住      址│
  │數│    │    │    │    │    ├─────┤
  ├─┼──┼──┼──┼──┼──┤    鎮  弄│
  │  │附  │附  │附  │附  │附  │縣  ︶    │
  │附│第  │第  │第  │第  │第  │︵      號│
  │帶│    │    │    │    │    │市  路    │
  │本│次  │次  │次  │次  │次  │︶      樓│
  │息│至  │至  │至  │至  │至  │    段    │
  │票│第  │第  │第  │第  │第  │市        │
  │  │    │    │    │    │    │︵  巷    │
  │  │次張│次張│次張│次張│次張│鄉        │
  └─┴──┴──┴──┴──┴──┴─────┘
  一、依照中央公債經理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茲因下列原因,前述債票失其止付效力:
    (一)申請人撤銷。
    (二)申請人未於提出申請止付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
          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聲明。
    (三)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
  三、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止付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
      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
      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

七、兌付單位對於公債掛失止付通知到達前,如債票已付訖時,應檢具債
    票及兌領清單影本函送央行,由央行函轉財政部及相關單位備查。

八、本債票掛失止付失效通知等其他通知事項,其通知方式(傳真)、程
    序,依照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