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縣市政府受託管理國有非公用財產收益收繳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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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使各縣市政府受託管理國有非公用財產收益收繳
    工作,有一致之作法起見,特訂定本要點。
二、縣市政府應分別就其受託管理之國有耕地、山坡地(國有林解除地、
    國有林事業區外保安林解除地及原野地)、公共設施用地設置「出租
    清冊」,其格式由國有財產局另訂。
三、縣市政府經收國有非公用財產收益,按其類別依左列方式收繳:
  (一)國有耕地租金:
        1.縣市政府依臺灣省政府地政處規定之繳款書按年分兩期填製送
          由承租人繳納。
        2.縣市政府將所收之租金定期按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分處印
          有專戶帳號之經收代管國有耕地地租繳款書辦理解繳。(是項
          繳款書「支出部分」一欄,僅備供填寫糧食局扣除之稻穀經收
          費或水利會扣除之經收費之用。)
  (二)山坡地收益:
        1.縣市政府依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
          局)規定之山坡地地租繳款書,按年分兩期填製送由承租人繳
          納。
        2.縣市所收山坡地使用費、樹代金、地租收入一律繳存水土保持
          局在臺灣土地銀行所設山坡地開發基金專戶,並逕與該局結算
          。
  (三)公共設施用地收益:
        1.縣市政府依照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或高雄市政府規定之繳款書按
          年分兩期填製,送由承租人繳納。
        2.縣市政府將所收之租金或補償費專函撥交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
          處、分處。
四、縣市政府使用第三點規定之繳款書,均應事先編妥字號,設立登記簿
    逐筆登記,以備隨時查對。
五、縣市政府應與代理國庫機構(臺灣銀行當地分行)洽妥,請其於收取
    國有耕地租金後,將經簽章之繳款書第二、三、四聯(報核、報核副
    聯、存查聯)送交縣市政府。縣市政府收到繳款書後,除應於出租清
    冊註記並列帳外,應另將繳款書第二聯檢送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
    分處、專員室。
    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分處、專員室應與當地代理國庫機構接洽,
    請其將經簽章後繳款書第五聯轉送地區辦事處、分處、專員室,以憑
    登記編製收入日報表。
六、縣市政府所收之國有耕地地租,於扣除糧食局之稻穀經收費或水利會
    扣除之收費外,其餘悉數定期併同繳款書第三聯及結算清單函送國有
    財產局地區辦事處分處,以憑撥付縣市政府經收經徵管理費。
  (一)山坡地收入應提扣之經收費,依水土保持局之規定辦理。
  (二)公共設施用地屬抵稅地者,其收益不提扣經收費,應由縣市政府
        悉數解繳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分處,以便轉繳國有財產局撥
        交稽徵機關,按規定成數分解各該級政府之公庫。但其應支付之
        費用,得依第七點規定辦理。
七、稅費之繳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有耕地:
        1.工程受益費:由縣市政府審核後將稅單函送國有財產局地區辦
          事處、分處繳納。
        2.農地重劃差額地價及工程費:以洽請主辦機關少配土地或在應
          發差價內沖抵解決為原則,如須支付費款,須俟國有財產局編
          列預算後繳付。
        3.糾紛及訴訟案費用:糾紛及訴訟案件,縣市政府應報請臺灣省
          政府地政處核處。如須支付費用,須先估編經費預算,洽獲國
          有財產局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山坡地:
        山坡地之工程受益費或農地重劃差額地價及工程費,由縣市政府
        於所收山坡地收入項下支付後逕與水土保持局結算,至於糾紛及
        訴訟費縣市政府應報請臺灣省政府專案核准。
  (三)公共設施用地:
        縣市政府管理抵稅之公共設施用地必需支付之費款,得函請國有
        財產局地區辦事處、分處先行墊付,俟該項土地有償撥用繳付價
        款後收回。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分處及專員室應與縣市政府
        保持聯繫,請縣市政府適時編列預算,儘早辦理撥用。
八、當年度應收租金,應以當年度全部收清為原則。年度結束後,如有欠
    租,應專案列管追收,超過一年未繳者,向法院聲請簽發支付命令辦
    理,超過二年繳者,訴請法院強制執行。
九、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分處應與當地縣市政府密切聯繫,協助解決
    徵收租金方面之困難問題及協助建立良好之管理制度。
十、縣市政府函請撥付地租經徵經收管理費時,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
    分處於接到應迅速核算撥付。其他洽辦事項,均應以「最速件」處理
    。
十一、臺灣省政府地政處辦理關於公有土地業務之督察輔導事項,必要時
      應適時通知國有財產局。
十二、臺灣省政府地政處應於每年七月一日以前編擬督導業務所需經費概
      算,送國有財產局核編年度預算,奉准後,分期撥付,支付費款應
      以辦理與縣市代管國有耕地管理業務有關者為限,並分批檢據核銷
      。
十三、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七月十日前將次年度收支概算送國有財產局地區
      各辦事處、分處並副知國有財產局,以便據以編列年度概算。
      縣市政府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十天內編製受託代管國有非公用財產收
      支報告表二份送國有財產局地區辦事處、分處,辦事處、分處應將
      其中一份轉報國有財產局備查。